一个小律师的奋斗人生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属龙的牛
审判长翻看着摊在桌子的卷宗说道:“被告人,我有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
邓子军点了点头,说道,“是。”
审判长:“你在推刘雪梅时,推到了她的胸部,刘雪梅当时的反映是什么”
邓子军想起了昨天见郝好时,郝好所说的话,
“我不会问到你推刘雪梅胸部的事情,但公诉人和法官一定会问。记住,你绝不能承认用手去捏这一事实。如果真的被问到这个细节时,你就以记不清了来回答。”
邓子军咬了咬嘴唇,开始回答审判长的问话:“她很生气,还骂我小流氓,拉着我,用手挠我,还叫人一起打我。”
“然后呢”审判长继续问。
“我为了不被打,就用力挣脱了她的手,然后就跑了。”
“你有没有做其他什么事情,才让刘雪梅发那大的火”
“没有。”邓子军回答的很坚决,他知道,自己的小动作很小,如果自己不说,应该没有人看得到。刘雪梅已经死了,现在是死无对证。
审判长又翻起了卷宗,然后才问:“你们两家的关系怎么样”
邓子军想都没想,就回答道,“他们家和邻居的关系都很差,他们家经常有人去打牌,而且打的很晚,还很闹的,邻居们都很满意。可也没有人感去说他们。”
“为什么没有人去说”审判长很随意的问了一句。
“都说他们家老大是混社会的,害怕他们报复。”
审判长问完了,他又看了看两边,“你们有什么问题没有”
两边的审判员摇了摇头,表示没问题。
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是四名证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有摸被害人胸部的行为,而这一行为才是引起被害人情绪激动的原因,并最终引发被害人心脏疾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组证据,120出车记录七份,记录表明被害人此前多次因心脏疾病被120急救车从家中拉走,证明被告人应当知道被害人患有重大疾病,属于特殊体质。
“第三组证据,死者刘雪梅的尸检报告,证明刘雪梅的死因系因情绪激动、外伤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第91章 邓子军案开审(4)
郝好开始针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对于公诉人提交的第1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这些书面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值得商榷,这4位证人曾经在本案中提供过完全相同的证言,而且与本次提供的书面证言不一样,甚至相互矛盾。因此,该书面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2组证据,只能证明医院知道死者患有疾病,也可以证明出车的医护人员也知道,但就是不能说明被告人就知道。所以,本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刘雪梅有心脏类疾病的证据,更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而且,请合议庭注意,案发当天120出车记录上显示的到达现场的时间,这个时间恰恰能够证明刘雪梅的死与被告人无头。
“第3组证据,……”
刑事辩护案件,共有两种方法,一个是发现公诉人的证据问题,把公诉人的证据链打断。如果公诉人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那法院就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被告人无罪。第二种方法就是取得其他证据,从根本上否定公诉人的指控。前者是很多律师采取的方案,后者有可以让律师被戴上伪证罪的帽子。
郝好现在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的反驳,就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案。
先不管这些证据有没有道理,作为辩护人,郝好是一定要说出自己的道理的,律师一定要尽量避免说出“对某某证据无异议”这样的话。
律师如果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那除了在法庭辩论时耍点嘴皮子外,还能有什么意义呢。
律师如果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那你的委托人会怎么看法官又会怎么看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不能说“无异议”,即便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律师也不应该说“对真实性无异议”,而要对真实性避而不谈,从其他地方去找与本案无关或者与对方要证明的问题无关的理由。当然了,也不能胡搅蛮缠,以避免引起法官的反感。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本庭出示”
“没有了。”公诉人回答道。
审判长:“鉴于辩护人提出申请,要求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本庭已经通知证人到庭接受盘问,下面,请法警依次通知证人上庭。”
证人甲被法警带上了法庭,宣誓,然后等待着控辩双方的盘问。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了。”
郝好一下子坐直了身子,锐利的目光盯着证人甲,直到证人甲低下了头,他才开始了盘问。
这一招是要电视上学的,那些外国影片中,律师总是灼灼逼人的盯着证人,直到盯得正人心里发毛为止。好像是要在心理上占据优势地位。
郝好拿出了一场速写画,然后指着画问道:“证人甲,你站在什么位置”
此时,法庭上的摄像头已经对准了郝好手中的速写画,速写画被投到了大屏幕上,无论是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还是旁听人员,他们的目光都集中到了大屏幕上。
证人甲用手指了指其中一个人说道,“这个就是我。”
郝好拿起笔,在速写画上写了证人甲方的名字,然后继续说道,“证人乙、丙、丁分别在什么地方”
公诉人好象意识到了什么,连忙举起了手,“反对,辩护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头。”
郝好连忙说道,“审判长,我的问题关系到几位证人的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当然与本案有关。”
审判长:“反对无效,辩护人继续发问。”
证人再次在速写画指了指,分别指出了另外三名证人所处的位置。
等郝好做好标记后,把速写画对准了审判席,摄像头也忠实的把这张画投到了大屏幕上。
郝好继续他的发问,“证人甲,在被告人与刘雪梅发生冲突的时候,被告人是否接打过电话。请
第92章 邓子军案开审(5)
证人甲一听就急了,“我说的都是真的,你凭什么说我做伪证”
郝好并没有理会证人甲,他举着两张速写,等这两张速写被投到了大屏幕上后,说道:“请大家注意这两张速写,正如证人甲刚才所说,他所站的位置并没有任何的变化。而这两张速写中的差别,在于被告人与死者之间的相对位置。很遗憾,站在证人甲的位置,他不可能看到被告人的手推到了死者的胸部。所以,公诉人在问证人甲时,证人甲说的‘他摸了一下刘老板的胸’完全是是在说谎。”
郝好的话让旁听席上嗡的一声。
此时的证人甲,脸上已经现出了汗水。
“我,我,我记错了。”证人甲连忙解释道。
旁听席上的动静更大了,审判长不得不再次敲响法槌。
审判长:“请法警先将证人甲带下法庭,待庭审结束后再予以处理。”
在郝好的冷笑中,证人甲被带下了法庭。
随后,是证人乙上庭。
郝好:“告诉你一个消息,你前面那位因为作伪证,已经被法庭控制起来了。”
郝好的话,让证人乙一愣,脸上露出了紧张的神色。
郝好见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就说道:“希望你不要步他的后尘。”
郝好开始了发问,和前面一样,先是让他确定自己的位置,再指出其他三人的位置。
可当问道刘雪梅在邓子军离开后又做了什么的时候,证人乙有些犹豫了。
郝好见状,知道他有话说,就给他加了一些压力,“证人,你要知道,做伪证和知情不报都是要被判刑的。”
一听到郝好的话,证人乙显得更紧张了。
“想想你的孩子,你不想让别人指指点点的说你孩子的父亲是罪犯吧”郝好再次给证人乙施加了心理上的压力。
“刘老板没有能够追上小邓,她就堵在小邓在家门口,站在她自家的石子堆上,骂小邓和小邓的家人。”证人乙的心理防线终于被打开缺口,他也如释负重的开始讲起了后来发生的事情。
“她是怎么骂的”郝好问。
“我学不出口。”证人乙扭扭捏捏的说。
“然后呢”
“刘老板正骂的起劲的时候,结果一踩空,就从石子堆上滚落了下来。大家开始只是看热闹,但发现刘老板一直没有站起来,也没有出声,就赶紧去扶她,发现她已经昏了过去,就有人打了120,把她送到了医院。”
郝好:“刘雪梅倒地离邓子国离开大概有多长时间”
证人乙:“我说不好,可能有不到10分钟吧。”
郝好:“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公诉人并没有再提问,后面的两个证人讲述的过程大同小异。至此,这个案子开始有利于邓子军了。
四名证人先后离开法庭,下面就进入到了郝好举证时间。
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时,其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举证,而最大的风险是来源于证人证言。
曾经有很多律师都是在这一环节中,被扣上了伪证罪,而身陷囹圄。
但好在,郝好的证据体系中并没有证人证言这一最大的不安定因素,所有的证据都是通过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从有关部门调取所的。
郝好:“第1份证据,案被告人邓子军的通话记录,来源于移动通信公司。本通话记录可以清晰的看到,案发当天下午14:37:42,被告人邓子军与号码为13的号码有过3分12秒的通话。而在刚才法庭的调查中,所有现场目击证人均表示,邓子军没有打电话的行为。而120的最后一次出车记录显示,他们接到报警电话的时间是下午14:44:25,赶到现场的时间是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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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邓子军案开审(结束)
郝好继续:
“根据法庭调查时查明的事实,刘雪梅发病的时间是在邓子军离开后7分钟左右,而在7分钟左右的时间里,刘雪梅仍然精神旺盛的大骂邓子军及其家人,显然,刘雪梅的病发和邓子军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
“其次,死者刘雪梅身上虽然有外伤,但根据法庭调查可知,该外伤并非由被告人造成的,被告人与死者之间虽然有身体上的接触,但该身体接触部位和强度,均与死者身上的外伤痕迹并不相符。
最后,公诉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预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雪梅属于特殊体质人。更何况案发当天,整个事件过程中,刘雪梅所有的表现均和正常人无任何差别,甚至在被告人离开后,仍然有精力骂邓子军及其家人。因此,也不能仅仅根据救护车出车记录来推断被告人应当知道刘雪梅存在特殊体质。
综上所述,被告人事先不知道刘雪梅存在特殊体系,根本不存在应当预见到或者可能预见到与刘雪梅争吵并发生身体接触的行为会造成刘雪梅的裂化,主观上并无过失;刘雪梅发病是由于情绪激动,虽然与被告人的纠纷引发被害人情绪激动,但在被告人离开后,刘雪梅明知道自己不能激动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回家休息,而在站在被告人的家门外,继续对被告人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这才导致其因情绪激动而突发疾病,并最终导致其死亡。因此,引发刘雪梅死亡的情绪激动是由于刘雪梅自身原因,而与被告人之前的无直接关联。刘雪梅身上的外伤也与被告无关。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刘雪梅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这就要开始第二轮辩论了。
公诉人:“第一,辩护人认为,不能依据120出车记录认定被告人明知刘雪梅属于特殊体质,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被告人与刘雪梅属于仅有一墙之隔近邻,如果刘雪梅偶尔入院,作为邻居更不知道入院的原因的话,那么这十几次120救护车上门,被告人不可能不知道刘雪梅患有特殊疾病。
“第二,被害人刘雪梅死亡虽是情绪激动引发,但引起刘雪梅情绪过于激动的直接原因,还是被告人触摸到刘雪梅胸部造成的。可以想象,一名女子的胸部,在大庭广众之下被男人触摸,因而产生较大的情绪波动是非常正常的。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触摸行为,被害人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情绪波动,也就不会引起疾病复发,从而死亡。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郝好快速地记录着公诉人的意见,并把自己挤会发炎的要点写在了旁边。这极有可能是最后一轮辩论了。
在公诉人发言后,郝好开始针对公诉人的两条意见进行反驳。
话说回来,所谓的反驳,大部分内容不过是将第一轮辩论意见改头换面再说一遍罢了,当然了,也要加入一些新的东西。要不然,法官也不会让你在那儿反反复复的说者相同的话。
“……,对于公诉人所说的第二点,公诉人一直有偷换概念之嫌疑,公诉人所谓的‘触摸’,很容易让人想到这是一种主动行为,从而产生被告人故意耍流氓,这一错误印象。事实上,被告人急于离开现场,当有人对他进行阻拦时,用手推开对方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本能,与死者之间的身高关系,再顺手推对方时,不小心推对方胸部的行为,完全是无意识的。死者生气也情有可原,但在被告人邓子军离开现场后7、8分钟的时间里,仍然对被告人以及其家人辱骂不已,并最终导致自己病发死亡,显然是不能归责于不小
第94章 京城印象
前往首都的高铁上,郝好正在和旁边的宁丹闲聊着。
邓子军已经回家了,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人必须立刻释放,而不管检察院将来是否会提起抗诉。
关于国家赔偿的问题那就和郝好无关了,自然会有人来落实。
做为取得律师执业证后的第一个案子,过程虽然很不满意,但结果还是很令人高兴的。
一次成功的无罪辩护,对于律师的知名度提升还是很有帮助的。除了当天在法庭上的专业人士,又有谁会知道,郝好在法庭上的表现并不理想呢。
案子结束,后面还有事情要做,会见施桂香是当前最急迫的事情。
可令郝好没有想到的是,承办检察官出差在外,要等一周后才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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