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南之机械师
时间:2023-05-21 来源: 作者:松平修身
“这45份自白调查书里面,有17份是检察官制作的自白调查书,其中除了最早的那份之外,其余的都是在9月10日提起诉讼之后才制成的,”毛利小五郎对于这些事情显然很熟悉,大概是由于妃英理之前的熏陶所致。“宪法31条和刑事诉讼法197条严禁在起诉之后进行调查,而在起诉之后制作的自白调查书自然也就会被视为无效。”
“至于28份警方的自白调查书……你也知道,受到舆论影响,警察们的压力很大,”毛利小五郎紧接着这样苦笑着说道。“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明显对袴田严进行了高强度审讯,或者说……对被告的自由意思决定施加了强制性和威慑性的影响,因此不具备作为证据所需要的‘任意性’”
“也就是说,45份自白书有44份有问题,而法官们还对剩下的那份自白书持以信任?”毛利兰惊讶道。“如果有一份自白书有问题的话,剩下的就都应该郑重考虑是否值得信任了吧?”
“面条里只能有一条臭虫。(美国证据法理念,证据链中如果关键证据有作假问题,那么所有证据全部作废,为了避免警方出现捏造证据的情况)”柯南用美国的经典叙述方式表述了毛利兰的观点。“但小兰姐姐,检察官和警察并不是一起的,无论警察的自白书如何,检察官的那些自白书无效只是因为程序违宪,并不是因为检察官有不友好的行为,所以在起诉之前的那份自白调查书被认为是有效的。”
就在这时,毛利小五郎突然皱起了眉头。“这……怎么回事?”
在他手中,拿的是9月6日警方制作的第一份自白调查书——作为刑警出身,毛利小五郎知道如果连法庭都专门对自白调查书的制作表达了不满的话,那恐怕个中状况已经严重到了相当的程度。
事实上,毛利小五郎也不是不能理解高强度审讯的目的:相比于大多数人所担心的冤假错案的问题,高强度审讯可以撬开拒不招供的犯人的嘴,有效地完成整个证据链的闭环,而事实也证明了这种方案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能直接解决所有问题并确保没有冤假错案的。
只不过,如果是英理对此提出了不满的话,恐怕就不是程序正义方面的问题了,而是刑讯逼供逼出了有问题的口供。因此他才会去看第一份自白审判书,而看完这份之后会去看最后一份自白调查书。
但就在第一份自白调查书上,他就看到问题了,因为这份自白审判书的内容和过于诡异。
首先,在第一份自白调查书上,袴田严供述自己杀人的时候穿着的是睡衣,而他的杀人动机是“和专务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而妻子希望袴田严能够帮他烧毁他们的房间,这样就可以新盖一栋房子了。”
其次,在第一份自白调查书上,袴田严声称自己在犯罪的时候穿的是睡衣,为了不过于引人注目而在外面穿上了防雨外套(当日是晴天),最终在杀人的时候却又声称自己的睡衣沾上了血迹,最终被迫对这件衣服进行了清洗。
而在一审判决书上,法庭却认定袴田严在杀人时穿的是后来才发现的一套“五件衣物”,在杀人并返回工厂之后才由于未知原因换上了一套睡衣,之后才对专务一家进行了纵火——这实在是显得有些怪异,而且也将袴田严的第一份口供全盘推翻了。
这样看来,毛利小五郎确实能够理解自己的妻子了——如此怪异的自白调查书内容,和同样怪异的一审判决书,确实让人觉得这颇为怪异。
当然了,仅仅以为这样的举动很怪异而判定事实绝非如此是不可取的,但同样的,将这样的举动认定为事实是更加荒谬的行为。考虑到妃英理的立场是辩护方而非控方,因此一审判决书上的这种说法就显得相当脆弱了。
“话说回来,木工小刀是什么样子的啊?”就在这时,柯南突然对毛利小五郎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木工小刀?”毛利小五郎愣了一下,然后才回答道。“那个……就是那种圆柄的小刀,和水果刀差不多。”
“一审判决书上说,袴田严用这样的一把刀执行自己的杀人方案,并且用这样的刀连砍四个人四十多刀,”柯南抱着胸,这样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就算袴田严是拳击手,但他却选择了使用这样的一把刀去执行预谋杀人,是否有些不合常理?”
“职业拳击手根本就不应该需要这种东西,”毛利小五郎也皱起了眉头。“四十多刀……如果用拳头的话,可能七八拳就能让两大两小四个正常人失去反抗能力,为什么还要浪费四十多刀的时间在他们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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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四章——脆弱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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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本就是在胡扯嘛!”在仔细检查完相关证据中很小的一部分之后,毛利兰就已经皱起了眉头,表达出了相当不满的情绪。“警方居然在物证检验结果出来之前,就已经提前伪造了检查结果,然后在第二天的庭审上使用?”她指的是作为犯罪证物之一的“五件衣物”的状况:1967年8月31日,警方在味噌工厂的一号味噌酿造桶中发现了一个麻袋,而麻袋里面装着五件衣服——值得关注的是,在此前的搜查当中,这个桶也被检查过,而当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
而更值得关注的是检察官的反应——检察官立刻修改了之前的公诉内容和相关陈述,并且用这五件新出炉的衣服作为袴田严犯案时穿着的罪行衣物,并在9月11日向法院提出了证据申请,要求开始第十七次公审。
而在提起申请的第二天,也就是9月12日上午9点左右,检方在搜查袴田严老家的时候找到了一块布头,而实施扣押搜查的警部补i在当日的报告书中竟然非常确切的表示,这块布头和五件衣物中的黑色长裤属于同一颜色,同一质地:根据后来的记载,五件衣物在9月12日仍然是被从味噌酿造桶当中取出时一般的完僵硬状态,根本不可能进行质地的判断。
更加奇妙的事情发生在后面:在发现这项证据的当天,9月12日,静冈地方法院突然将公审日期指定在了次日下午两点,这种临时将恶性杀人事件的公审指定在第二天的做法完是前所未见的荒唐行为。
之后,9月13日,在法庭上,检察官将在袴田老家发现的这块布头作为证明五件衣物属于袴田的唯一核心证物提交,并且就这样干净利落地放弃了此前反复声称为袴田严杀人时所穿的带血的睡衣。而袴田方面,辩护律师对于这样异常的证据链居然也选择了认可,并没有做出任何质疑。
如果说,前面只是奇怪的话,下面这件事就是荒唐了。9月13日法庭当场,检察官信誓旦旦地声称布头和五件衣物中的长裤的材质是同一种布料,但五件衣物直到9月20日才完成正式的鉴定,而布头与长裤的对比鉴定甚至在两个多月之后的12月4日才完成。在9月13日第十七次公审时,检察官根本无法确认布头和长裤之间的关系,而在9月11日声称五件衣物属于袴田时,后来被用于认定这一观点的唯一证物“布头”甚至都还没有被发现。而在布头被发现之后,法院也非常迅速地将公审时间点设定在了最近的时间。
这样的行为,在旁观者看来的话,想必都会有些犹豫:或许,“布头”被发现这件事,对于检察官所在的检方,警部补所在的警方和法院来说,根本就是早就已经知晓会发生的事情?再这样向前推进一步的话,第一次搜查时根本不在那里的五件衣物突然就这样出现在检方的面前,是否又其实只是检方自己自导自演的伪证?
而与此同时,法院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如果不是这样的案子,英理是不会接的,”毛利小五郎现在的情绪却反倒很平静,似乎对这样的状况并不惊讶。“不要觉得检察官就一定是好人,爸爸当过刑警,也知道他们的手段。至于法官那边……可能是结构性的问题吧,他们本身的审判质量远远谈不上高,经常出现缺乏经验或者不够锐利的法官被富有攻击性和经验的检察官诱导,最终做出过于偏袒检方的案例。”
任何一种对抗,都要由选手,规则和裁判员三部分构成,法庭同样如此,在控辩双方,相关规则和法条以及审判庭三部分构成。一般来讲,作为裁判员者必须要对规则本身足够熟悉,同时具有足够的经验,否则便很容易犯下错误。抛开棋类运动等相对较为容易判断的运动而言,大部分比赛都需要有实战经验的裁判来做出判断——或许相扑裁判员可以在没有实战经验的情况下堂而皇之的充当裁判,但却仍然有评委合议系统的存在将最终裁判权交付给有实战经验者。
但与此同时,法庭上的最终裁判权却在完没有实际经验的法官手中。
是的,法官事实上是一个极度缺乏经验的角色——无论是控诉与辩护经验,还是生活常识经验。
日本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所谓的“自由心证主义”,相比于早期完拘泥于法律的“法律证据制度”(完遵守法律条文,类似于现在我们戏称的法律机器人)而言,是一个几乎没有相关限制,将一切裁量权力都交给法官个人的判断的“暴君”制度。如果说这样的体系由经验丰富的睿智法官驾驭,自然能够相当出色地完成使命,但一旦法官并没有能力驾驭这样的案件,就像古代昏君无法驾驭国家一般,那么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举例而言,日本法官往往没有机会和被告进行交流,而被告能够在法庭上完成的表达也相当有限,因此能够从辩护方得到的信息不但缺乏强度,而且内容也有限。相比之下,他们却早已经习惯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架构完整的来自检方和警方的供述调查书。试问,一方的证据脆弱且断断续续,而另一方的作品却宛若一幅没有败笔的楷书,这又怎能不让法官们在开庭之前就通过阅读供述调查书而在心中产生了预立场呢?要知道,检察官唯一的目的就是推动有罪判决,而他们的供述调查书在原则上也不会提及对被告有利的内容,这使得供述调查书成为了日本检方具备超乎想象的优势的三个原因之一。
当然,这或许是最值得反思的一个,但却绝不是最重要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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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袴田严案件时期,控辩双方的地位更加不对等,因为1994年时已经成为铁律的罪疑惟轻原则是在1973年甲府纵火案判决和1975年白鸟事件特别上诉驳回决定之后才被作为铁则的,而1966年的袴田严案还没有享受到这样的福利,检察官只需要能够提供比辩方更能打动法官的证据,就能够被视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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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通知:252章——天国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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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修仙的黄半仙”,书友群和鸽子群的启发和检验我想到了一个更炫酷的飞跃方式下一章完成更新之后我会对252章的天国倒计时的驾车飞跃剧情进行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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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五章——起诉便宜主义与法官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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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方的第二个优势在于,起诉便宜主义——刑事诉讼法248条规定,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追本溯源而言,这一制度源于明治初期设立检察官公诉制度的客观条件约束:由于明治天皇时期的日本政府在财政上并不宽裕,而刑事审判系统的运作和监狱的维持费用都相当高昂。出于这样有些令人尴尬的原因,1885年,时任司法大臣山田显义在训示中明确提出了对轻微犯罪尽量以不立案或者警告释放为主要方针,并尽可能减少公诉,而这样的手段也确实通过免除了轻罪的司法成本而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在192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已经在执行当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起诉便宜主义最终彻底压倒了法定起诉主义,在279条明文规定了与现有内容一致的起诉便宜制度条款。
在现代社会,虽然日本已经不再是那个财政极度拮据的穷人政府,但这一制度却仍然延续了下来——从有1500名法官的1890年到现在,日本的法官数量始终没有大的增长,大约只有1500人负责正统的案件诉讼(还有名左右的简易法院法官和350人左右的家庭裁判所法官,以及一些任职没有到达五年,因而无法成为可以单独审理案件的职权特例助理法官的菜鸟助理法官),不到3000人的法官总数和年均三四百万以上的嫌疑人总量相比实在是有些捉襟见肘。如果没有起诉便宜主义和相关制度将这些案件分化处理,那么每位法官可能每年都需要处理超过1000件以上的案件。
(举例而言,1994年这个节点的话,大城市的法官大约人均要负担300件左右的案件,而且每个月还会有25件左右的新案件被委托给法官。与此同时,法律规定每一起案件每个月都需要至少开庭一次,等于说每个月都需要同时审理325件案件。一般法官都是每周开庭三天,也就是说每个开庭日需要审理25-27起案件,这也是袴田严案在次年九月就已经在进行第十七次公审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起诉便宜主义可以大大缓解法官系统的工作压力。例如,在1988年,日本的检察厅对共计235万名嫌疑人采取不予起诉的处理(80以上是道路交通方面的嫌疑人)
而这样的制度,也必然为检方带来了相当大的优势——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往往根据起诉便宜主义进行筛选,专门选择起诉自己占据相当大优势的刑事案件,而对相对棘手的案件采取不起诉方针,因而法庭上刑事审判一审判决的有罪率高达999甚至以上。
相比之下,英美法律体系的有罪率就要低很多,而他们的法官也会很明确地意识到被告可能是无罪的——在英国,认罪的被告不需要进行审理,法官需要审理的案件一定是被告否认自己的罪行的状况,而最终审判后的无罪率高达60以上(1999年为64)。而在美国,法院只对否认起诉事实的被告进行正式审判,而联邦地方法院和一审法院的无罪释放率也同样有12以上。
在这样的对比之下,日本法官几乎对于被告的伸冤已经麻木了:他们在逐渐已经“学习”到了“被告都是有罪的”这样一个“知识”之后,在看到新的被告的时候自然就会下意识地认为这一定又是一个检察官们拥有充分证据,可以确保将其送进监狱的犯人。最终出现哪怕是检察官们的证据有明显漏洞,也可能因为过于信任他们而没有发现,最终产生冤假错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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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举个栗子,2016年日本检察统计年报的数据,检方一共处理了112万人,而最终仅有32万人被选择性起诉,最终被判处无罪的人数是104人,起诉有罪率大约是9997左右。
至于刑事案件的有罪率……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总人数是55039人,而所有起诉案例的总无罪人数是104人,这其中还有一部分是非刑事案件的无罪犯,所以最后算下来同样是很夸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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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重要的一点优势,在于法官的立场。
法律的目的在于什么?
如果由保守派发言,那么答案大概会是保护国民免遭犯罪分子的侵害,还他们一片净土。
而如果让人权派回答,大概发言会趋近于避免任何一个人成为强权机关的牺牲品——当然,考虑到强权机关的力量优势,主要还是作用于保护相对弱势的被告人。
这两者显然在有些时候是冲突的:举例而言,对纯粹保守派而言,替死鬼是可以接受的——在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谋杀犯逍遥法外时,他们不会介意推一个替死鬼出来,宣称这就是犯人,并将之处死以安抚民众,实现社会的稳定。只要能够让更多人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牺牲一个人就是可以接受的。
而对于人权派来说,这样的想法显然是异端邪说——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为了何等目的,法律也不应该成为侵害个人利益的帮凶。尽管这样或许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但这也是国家对个人暴力的危险兆头。
至于日本法官怎么想……在1966年最高法院**庭“递中邮判决”之前,法律团体普遍倾向于自由派,但以这个事件作为转折点,政府后知后觉地意识到法院的相当一部分青年法官们加入了人权派团体青法协,违反了日本法官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客观与中立操守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这一部分法官展开了不间断的打击,最终导致整个法官团体在潜移默化中趋向于保守化。
换言之,当今的日本司法,事实上已经成为检察官与法官站在一边,而辩护律师和被告站在另一边的对抗局面。这与法官这一职务最初设置的“裁判”定位的事实相比对,是如此荒谬的一件事。举例而言,就像足球比赛的裁判亲自下场,并且为其中一队踢球一般。
在这样的情况下,检方坐拥过大的优势这一现象自然也就是不言而喻的,而出现这样以孱弱论据成功定罪的情况自然也就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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