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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血帝国

时间:2023-05-27  来源:  作者:月兰之剑
以上共18架飞机和4艘飞艇。
第三野战军司令部直辖航空浮空群第4航空侦察大队,第11浮空侦察校射大队,第97航空侦察校射中队,第4航空工兵营,第航空勤务营,第6浮空勤务营。
第4航空侦察大队配备1架“旋风”单座侦察机,1架“沧风”单座侦察机和1架“火风”双座侦察机。待命基地在东宁。
第11浮空侦察校射大队配备2艘“飞云”侦察飞艇,2艘“升云”侦察飞艇,2艘“升云j”炮兵校射飞艇和2艘“平云j”校射飞艇。待命基地在珲春。
第97航空侦察校射中队配备4架“大风”侦察联络机和4架“晴风j”炮兵校射机。待命基地在珲春。
以上共8架飞机和8艘飞艇。
东北方面军共配备有214架飞机和84艘飞艇。
蒙古方面军直辖航空浮空群第85航空侦察中队,第99航空侦察校射中队,第112浮空侦察小队,第航空勤务连,第29浮空勤务连。
第85航空侦察中队配备1架“沧风”单座侦察机。
第99航空侦察校射中队配备4架“火风”双座侦察机和4架“晴风j”校射机。
第112浮空侦察小队配备2艘“平云”侦察飞艇。
以上共18架飞机,2艘飞艇。待命基地全部在库伦乌兰巴托。
大本营直辖航空浮空群总预备队第5航空侦察轰炸大队,第98航空侦察校射中队,第1特别航空中队,第21浮空侦察校射中队,第5航空工兵营,第4航空勤务营,第1浮空勤务连。
第5航空侦察轰炸大队配备1架“沧风”单座侦察机和2架“晴风”轻型轰炸机。
第98航空侦察校射中队配备4架“火风”双座侦察机和4架“晴风j”校射机。
第1特别航空中队配备5架“大风gl”双座联络机和5架“晴风l”三座联络机。
第21浮空侦察校射中队配备2艘“平云”侦察飞艇和2艘“平云j”校射飞艇。
以上共46架飞机,4艘飞艇。待命基地全部在京师昌平。
当时全国属于陆军的作战飞机总共有28架,作战飞艇为9艘。
海军航空和浮空部队:
海军司令部直辖第1航空浮空集团。
下辖第1航空侦察校射大队,第2航空侦察轰炸大队,第浮空侦察轰炸大队,第1海军工程营,第1海军航空勤务营,第1海军浮空勤务营。
第1航空侦察侦察校射大队配备有1架“蛰电”水上侦察机和1架“蛰电j”校射机。待命基地在威海卫。
第2航空侦察轰炸大队配备有1架“惊雷”水上侦察机和1架“晴风”轻型轰炸机。待命基地在大连。
第浮空侦察轰炸大队配备有2艘“飞云”侦察艇,2艘“升云”侦察飞艇和4艘“青云”轻型攻击飞艇。待命基地在威海卫。
以上共4架飞机,8艘飞艇。
北洋舰队直辖航空群第航空混成大队,第4海军航空勤务连。
第航空混成大队,配备1架“旋风”侦察机,8架“蛰电”水上侦察机和8架“蛰电j”校射机。待命基地在青岛。
以上共26架飞机。
大洋舰队直辖航空浮空群第4航空混成大队,第1浮空中队,第5海军航空勤务连,第11海军浮空勤务连。
第4航空混成大队配备8架“惊雷”水上侦察机,4架“蛰电”水上侦察机和4架“蛰电j”水上校射机。待命基地在上海宝山。
第1浮空中队配备2艘“飞云”侦察飞艇和2艘“青云”轻型攻击飞艇。待命基地在上海宝山。
以上共16架飞机和4艘飞艇。
南洋舰队直辖航空群第5航空混成大队,第6海军航空勤务连。
第5航空混成大队配备8架“惊雷”水上侦察机,4架“蛰电”水上侦察机和4架“蛰电j”水上校射机。待命基地在湛江。
以上共16架飞机。
海军共配备98架作战飞机和12艘作战飞艇。
航空浮空部队部分:
附录:19年华军航空浮空兵武器装备简介。
一、航空武器不含教练装备
fjz2“旋风”侦察机:木质,双翼,单座,采用一台北洋重工hk7b型5马力航空引擎,最大时速115公里,航程2公里,升限25公尺,无武器。19年定型生产。
fjz“沧风”侦察机:木质,双翼,单座,采用一台北洋重工hk8a型8马力航空引擎,最大时速14公里,航程29公里,升限8公尺,无武器。其改进型“沧风甲”采用hk8d型12马力引擎,并改进了机翼形状,时速高到16公里,航程达到1公里。191年定型生产。
fjz4“火风”侦察机:木质,双翼,双座,采用一台北洋重工hk8c型1马力引擎,最大时速128公里,航程2公里,升限1公尺,配备一挺后射机枪,机身特制弹架上最多可装16枚手榴弹,。191年定型生产。
fjzj4“火风j”炮兵校射机:由“火风”侦察机改进而来,取消机枪和弹架,后座配备彩色信号枪,可用信号弹为炮兵简单的校射数据。192年定型生产。
fjzl5“大风”侦察联络机:木质,双翼,双座,采用一台北洋重工hk8d型12马力航空引擎,最大时速16公里,航程45公里,升限5公尺,无武装。19年定型生产。
fjqh1“晴风”轻型轰炸机:木质,双翼,双座,采用一台北洋重工hk8d型12马力航空引擎,最大时速11公里,升限公尺。后座配备一挺机枪,机身和机翼下共5个炸弹架,可挂最重25公斤的小型炸弹,最大载弹量25公斤,载2公斤炸弹时的最大航程为4公里。19年定型生产。
fjqh1j“晴风j”炮兵校射机:由“晴风”轻型轰炸机改进而来,取消炸弹架和机枪,加装低功率无线电台和校射装备,最大时速降低到115公里。19年定型生产。
sfjzh1“炎风”重型轰炸机:木质,双翼,三座,采用三台北洋重工hk9c型18马力引擎,驱动三个五叶木质螺旋桨,可挂最重1公斤的炸弹,最大载弹量7公斤,载5公斤炸弹时的最大航程为15千米。前后各配备一挺机枪。194年定型生产。因在开战前尚未完成,正式编号前有字母s即实验。194年定型生产。
sjz2“惊雷”水上侦察机:木质,双翼,单座,三浮舟,采用一台北洋重工hk7c型6马力引擎,最大时速122公里,航程4公里,升限29公尺,无武装。
sjz“蛰电”水上侦察机:木质,双翼,双座,三浮舟,采用一台北洋重工hk8c型1马力引擎,最大时速14公里,航程4公里,升限4公尺。后座配备一挺机枪,机身外有特制挂弹架,可携带162枚大型信号弹或手榴弹。
sjzj“蛰电j”水上炮兵校射机:系“蛰电”机改造而来,加装低功率无线电和校射装备,同时配有信号枪,时速下降到11公里,航程7公里。
二、浮空武器不含教练装备
fqj2炮兵校射气球:单气囊,热气球原,无外罩,缆绳长15公尺,升限公尺,最大升空速度15公尺每分钟,吊篮限1名,自持力4小时。1897年定型生产。
fqj炮兵校射气球:单气囊,依靠瓦斯燃烧热气起飞和悬浮,软式外罩,缆绳长25公尺,最大升空速度2公尺每分钟,升限5公尺,吊篮限2名,自持力7小时。19年定型生产。
fqjz侦察气球:在fqj基础上改造而成,无校射装备,增加了空中观测、照相和绘图仪器。191年定型生产。
ftz1“飞云”侦察飞艇:单气囊,软式外罩,装1台北洋重工hk7b型5马力航空引擎,带动1个双叶螺旋桨,最大时速8公里无风,升限公尺,时速公里时最大航程约公里无风,开放式吊舱,限5名,无固定武器。1898年定型,1899年开始批量生产。
ftz2“升云”侦察飞艇:双气囊,硬式结构外壳,装2台北洋重工hk8a型8马力航空引擎,带动2个三叶螺旋桨,最大时速7公里无风,时速5公里时最大航程7公里不载炸弹、无风,开放式吊舱,限5名,升限5公尺,无固定武器,有轻型外挂炸弹架,可挂装5、1、25、5公斤级的小型炸弹,最大载弹量2千克。19年定型并批量生产。
ftz2j“升云j”炮兵校射飞艇:以“升云”侦察飞艇为原型改造,无炸弹架,减少载油,配备校射装备和中等功率无线电台,限6名,自持力8小时。192年定型生产。
ftz“平云”侦察飞艇:三气囊,结构硬式外壳,装2台北洋重工hk8c型1马力航空引擎,带动2个三叶螺旋桨,最大时速9公里无风,时速6公里时最大航程约15公里不载炸弹、无风,升限5公尺,半封闭式吊舱,限7名,配备2挺自卫用7点92毫米轻机枪,有轻型外挂炸弹架,可挂装最重5公斤级的炸弹,最大载弹量2公斤。191年定型,192年开始批量生产。
ftzj“平云j”炮兵校射飞艇:以“平云”侦察飞艇为原型改造,取消炸弹架和机枪,吊舱限8名,配备校射装备和大功率无线电台,自持力12小时。19年定型,194年开始批量生产。
ftg1“青云”轻型攻击飞艇:三气囊,钢筋骨架,硬式外壳,装4台北洋重工hk8a型8马力航空引擎,带动2个三叶螺旋桨,最大时速8公里无风,升限5公尺,开放式吊舱,限4名,配备2挺7点92毫米轻机枪以自卫。配备2个外挂炸弹架,可载1公斤级含以下各类炸弹,最大载弹量为8公斤,载5公斤炸弹时最大航程8公里。19年定型生产。
ftg2“紫云”中型攻击飞艇:九气囊,钢筋骨架,结构硬式外壳,装4台北洋重工hk9b型15马力航空引擎,最大时速8公里,半封闭吊舱,限4名,升限5公尺,配备2挺7点92毫米轻机枪以自卫。配备1个弹舱和2个外挂炸弹架,最大载弹量为点5吨,载2吨炸弹时的航程为12千米。191年定型生产。
ftg“强云”大型攻击飞艇:十六气囊,三角钢骨架,结构硬式外壳,装4台北洋重工hk1a型马力航空引擎,带动4个五叶螺旋桨,最大时速7千米,半封闭吊舱,限6名,升限6公尺,配自卫机枪2挺。有一个大型弹舱和两个外挂炸弹架,最大载弹量8吨,载5吨炸弹时的航程为16千米。192年定型生产。
sftg4“赤云”巨型攻击飞艇:二十四气囊,三角钢骨架,结构硬式外壳,装8台北洋重工hk11a型6马力航空引擎,最大时速8千米,半封闭装甲吊舱和机枪塔,升限7公尺。吊舱前后各配备2挺机枪,飞艇舷侧左右各配备2个机枪塔,飞艇上甲板前后设2座旋转机枪塔,每个机枪塔均配备2挺联装机枪,全艇共配备16挺自卫机枪,由1名机枪手操纵。全艇编制2名,其中正副驾驶共6名含正副艇长,机枪手6名,机械师兼机枪手4名,导航2名,无线电兼军医2名。吊舱中包含大型内置弹舱,最大载弹量12吨,载1吨炸弹时航程约7公里,载吨炸弹时航程可达12公里。194年定型生产,因在开战前尚未完成,正式编号前有字母s即实验。





铁血帝国 1895年帝国勋赏条例
壹:总则
第一条:帝人著有战功或勋绩者,其勋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第二条:帝国公民对国家有贡献或勋绩者,其勋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第三条:帝国勋赏分为军职赏与职赏
第四条:军职赏暂分为:
一青龙勋章
二白虎勋章
三忠勇勋章
四伤残奖章
五优等服役奖章
六朝鲜光复奖章
七甲午海战奖章
第五条:职赏暂分为:
一麒麟勋章
二玄武勋章
三朱雀勋章
贰:军职勋赏等级及标准
第一条:青龙勋章,为星章,以盘旋之青龙为图记。分九等,以龙爪为九至一区分一至九等。
授予帝队之指挥官,授予标准为:统御有方,克敌制胜者。
一至三等为金质,龙眼镶钻石,授予将官级。
四至六等为银质,龙眼镶蓝宝石,授予校官级。
七至九等为铜质,龙眼镶红宝石,授予尉官级。
第二条:白虎勋章,为白虎扑击之像。分四等。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作战果敢,克敌制胜者。
一等为白金质,白虎加双翼,虎眼镶钻石。
二等为金质,虎眼镶蓝宝石。
三等为银质,虎眼镶红宝石。
四等为铜质,虎眼镶珊瑚石。
第三条:忠勇勋章,为星章,以白虎扑击为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作战果敢,克敌制胜者。
一等为金质,刻字忠勇壹等。
二等为银质,刻字忠勇贰等。
第四条:伤残奖章,为圆章,以利剑交叉为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英勇奋战,光荣伤残。
一等为金质,授予三次伤残以上或阵亡之将士。
二等为银质,授予一次或两次伤残之将士。
第五条:优等服役奖章,为圆章,以长枪利剑交叉为图记。分三等。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服役考核良好者。
一等为金质,授予服役十五年及以上之帝人。
二等为银质,授予服役十至十五年之帝人。
三等为铜质,授予服役五至十年之帝人。
第六条:朝日靖难奖章,为盾章,以青龙踏日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龙眼镶水晶。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参加朝鲜日本战役作战之帝人。
第七条:甲午海战奖章,为盾章,以战舰巨炮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巨炮口镶黑曜石。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参加甲午海战作战之帝人。
第八条:非帝人对于战事建有勋绩者,授予忠勇勋章或铜质青龙勋章
第九条:以上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以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第十条:勋奖章授予人之名单由各级主管报请帝国国防部审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人之名单由帝国国防部备案注册。
第十一条:金质青龙勋章及壹等白虎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其他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委托受勋者主官授予。
第十二条:初授白虎勋章及忠勇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且授予白虎勋章者须拥有两级别之忠勇勋章。
第十三条: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青龙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次之忠勇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再次,优等服役奖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更次,伤残奖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白虎勋章仅以绶带系於颈口处,且仅可佩一种等级之白虎勋章。
朝鲜光复奖章与甲午海战奖章佩於军服左臂上方。
第十四条:勋奖章之剥夺
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
壹:犯上作乱者
贰:经军事法庭判定为三级以上之重罪者
叁: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
肆:脱离帝国国籍者
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
第十六条: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不得继承、转赠、出借、抵押及出售,违者将处以重罚,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
叁:职勋赏等级及标准
第一条:麒麟勋章,为星章,以麒麟与祥云为图记。分九等,以祥云九至一朵区分一至九等。
授予帝国公民,授予标准: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科有相当建树。政略类含国政、经济、法律、教育诸科。
一至三等为金质,麒麟口镶钻石。
四至六等为银质,麒麟口镶蓝宝石。
七至九等为铜质,麒麟口镶红宝石。
第二条:玄武勋章,为星章,以玄武与华表为图记。分三等。
授予帝国公民,授予标准: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科有相当建树。格致类含、工、农、医诸科。
一等为金质,华表镶钻石。
二等为银质,华表镶蓝宝石。
三等为铜质,华表镶红宝石。
第三条:朱雀勋章,为朱雀展翅之像。分三等。
授予帝国公民,授予标准: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科有相当建树。人类含国、经史、哲、艺术、竞技诸科。
一等为金质,羽饰镶钻石。
二等为银质,羽饰镶蓝宝石。
三等为铜质,羽饰镶红宝石。
第四条:非帝国公民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可经总大臣明令授予相应之职勋赏。
第五条:以上勋奖章由帝国总府以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第六条:勋奖章授予人之名单由各部次官报请帝国总府审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人之名单由帝国总府备案注册。
第七条:金质麒麟勋章、金质玄武勋章、金质朱雀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银质麒麟勋章、银质玄武勋章、银质朱雀勋章由帝国总大臣授予,铜质麒麟勋章、铜质玄武勋章、铜质朱雀勋章由各部次官授予。
第八条:初授玄武勋章及朱雀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
第九条: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
麒麟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次之玄武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朱雀勋章佩於右胸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第十条:勋奖章之剥夺:
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
壹:犯上作乱者
贰:欺瞒作假者
叁:过饰非者
肆: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
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
第十一条: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不得继承、转赠、出借、抵押及出售,违者将处以重罚,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
本条例自光绪二十一年一月一日111895起实施。




铁血帝国 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
铁血帝国宪法1895年起草
中华各族之人民,本着对历史的充分尊重,为树立社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国家防务,促进公共福祉,并使泽及后代得享幸福,特为帝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第一条帝国人民
第一款
帝国所有权利来自帝国的人民。帝国在人民意愿下建立。
第二款
帝国人民的人身、住宅、件和财产不受无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三款
帝国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或法规: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四款
在帝国境内,帝国藩属国家或受帝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罚,不在此限。
第五款
无论何人,除非被起诉不得被逮捕,或处以48小时以上的拘禁。除非根据司法审判,不得判处死罪或受其他不名誉罪行之惩罚,惟发生在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团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第六款
帝国人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得在等待审判及审判期间被施加除限制自由以外的任何刑罚,或遭受以除限制自由以外的任何刑罚的威胁。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七款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省和地区的法庭予以公开的审判,其被逮捕到审判的时间不得超过天;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由;
同原告证人对质;
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
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八款
凡在帝国出生或归化帝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年满18周岁者,均为帝国公民。
任何地方行政和立法机关,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帝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第九款
帝国人民行使其最高权力的方式为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为全体帝国公民行使,帝国公民每人一票。
皇帝驾崩或退位,并指定一名以上继承人,帝国全体公民可就继承人选进行全民公决,结果按简单多数,视为有效。当公决出现一人以上获得相等之最多票数时,帝国总大臣的投票应按两票统计。当皇帝驾崩或退位前未指定继承人,以及指定继承人均死亡或在此时并非帝国公民时,由帝国参议院推选2名以上帝国公民作为继承人选,交付全民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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