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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时间:2023-05-23  来源:  作者:肖远征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下两个案子,都说全民企业在金融服务社贷款是金融服务社超范围经营,是无效合同。夏天觉得这是一个新课题。其中,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写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26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人代表:邵华。

    上列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郝文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io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被告分二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年。被告用其所有的位于深圳春风路高嘉大厦的房产作了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偿还原告分文贷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查明:1994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原告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给被告;期限:从1994年io月17日至1995年io月17日;用途:流动资金;月利率:12.078‰;用款计划:借款分三期使用。第一期于1994年10月17日借290万元;第二期于1994年io月23日借250万元.还款计划:借款分三期归还。第一期于1995年10月17日还本金人民币290万元;第二期于1995年10月23日归还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合同上,被告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房产位于深圳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14楼a、b、c、d、e、f、g、m房(房产证号码分别为:深房地字第1051687至1051693、1051695号)。该抵押贷款合同亦经深圳公证处予以公证,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17日,原、被告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其中。io月17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90万元;起息日:94年10月17日:到期日:95年10月17日;月利率:12.078‰。10月21日双方签署第二份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50万元;起息日:1994年io月21日;到期日:95年10月21日;月利率12.078‰.原告于签订借款借据的当天依约将贷款发放给了被告。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称被告只归还1995年4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贷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则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又查: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1995年6月,原告由该服务社改制更名。该笔贷款,原告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

    再查:被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书、借款借据、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应将因此而取得的贷款返还给原告。依照第7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4月21日起分段计至还款之日止。借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8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9日起至1996年4月3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1996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逾期则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2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16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有心

    审判员:谭当思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易雪片

    另一份判决书也是大同小异。说明是中级人民法院对银行超营业执照范围经营作了研究后的正式判断。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45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告: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10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用于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月利率为9.9‰;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10月23日止,月利率为12.078‰;此二期贷款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作抵押担保,第二被告并出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合同期届满后,第一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贷款本息,第二被告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罚息40万元,共计30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进行应诉。

    本院查明:1994年10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用途: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月利率为9.9‰,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l0月23日止。月利率为12.078‰。此




一五七、黄忠惠拆卖抵押大楼
    夏天用支行的小车接到检查组的万人、王火炬从布吉出关,往布龙路向龙华开去。一个小时后,一行人到了皇龙大酒店的办公地点——龙华人民路原皇龙宾馆所在地。

    由于前回所述的原因,黄忠惠并没有在办公室等待万人一行,而是由该酒店的业务经理,也就是黄忠惠的亲信张双林出面先接待着。黄忠惠与夏天约好,当检查组到了酒店后,他才从市里赶回来与检查组议事。

    夏天考虑到这样还要呆不短的时间,便让支行的小车先开回支行,回去的时候,自己一行人另想办法回去。

    这样,万人他们就由张双林带着,实地考察了皇龙大酒店的整个房地产的建筑、装修和周围环境情况。

    看完后,王火炬说:“这房地产的地理位置和座向及门前的广场都有气势,物有所值。问题是:房地产现在处于低潮,如果拍卖的话,不值钱。”

    夏天说:“能否考虑总行先拿过来,以物抵债也好,考虑日后布点也好。就是俗话讲的肥水不流外人田。”

    万人说:“这倒是可以向总行领导建议,看行不行。”

    大约十一点多钟,黄忠惠直接到了镇政府旁边的一个酒店,要张双林带夏天一行人过去那边谈。

    黄忠惠到了酒店后,叫服务员开了一间会客室,坐在会客室里,从公文包里拿出一些资料摊在茶几上,等待夏天他们到来。

    不一会儿,张双林到了酒店一楼,没有看见黄忠惠,便给黄忠惠打了一个电话,问:“你在哪里”

    黄忠惠说:“你带他们上二楼会客室来。就可以了。”

    张双林带着万人、王火炬一行上了二楼。张双林对黄忠惠说:“这两位就是夏经理带来的市民银行总行的领导。”

    张双林又对万人介绍说:“万处长,这是我们公司的总经理黄总。”

    万人、王火炬分别与黄忠惠握手问安。大家坐下后,黄忠惠装傻似的问道:“财神爷光临,请问有什么关照”

    万人说:“不瞒你说,我们是市民银行总行查帐的,到了湖贝支行,发现你这个公司是一宗系列贷款,一共有五家企业作为你的旗下取得了贷款,加起来2700万元。现在差不多都到期了,你又不想还。银行资金又很紧张,我们来看看你的抵押物值不值钱,这是一个目的;第二个目的,是想听听你对处li这笔贷款有什么想法”

    黄忠惠是个江湖人士,听到万人这样说。马上应对道:“不瞒你说,我到湖贝服务社办妥了贷款合同后一直跟他们闹别扭闹到现在。不是我这个人多事。事情就是进行得不顺利。不信。你问问夏经理。”

    黄忠惠说完,对夏天说道:“夏经理,你说是不是”

    万人、王火炬看到夏天在一旁不吱声。

    黄忠惠继续说道:“办理贷款的时候说是月息23‰,但是,只贷了500万元,后来就没有下文了。说是人民银行不让搞了。我带了律师到服务社,发了律师信,要打官司了。折腾了几个月,可以贷款了。但是,服务社开出条件:要我自带存款。这样,补了存款户的利差,贷款成本已经到了多少月息三分多了!你们说,做什么生意那么好赚只有卖白粉,你们银行不是把我往死路上逼吗!”

    万人说:“好了,过去的事就不要说那么多了,说说现在怎么处li吧!”

    黄忠惠说:“我还要说几句呢!服务社花花肠子也特别多,继续做贷款的时候,说一个贷款户只能贷款540万元,叫我去找别的公司办理原来剩下的贷款。好家伙!好在我门面广,朋友多,找了四个公司各贷了540万元,基本上把合同执行完。但是,找人贷款也有找人的成本呢——这又增加了我们公司的负担。”

    王火炬听完黄忠惠的诉苦,看了夏天一眼,摇着头、会心地笑着。

    万人问道:“那么,黄总,你们公司现在的想法怎么样”

    黄忠惠说:“我们公司判断,由于耽误了不少时间,现在如果真真正正地把酒店重新装饰好开门迎客,经营风险也不小。最近,有不少企业找上门来,要我们这个房地产做门市,我们正在谈,如果顺利的话,一出手把你们的贷款全还了,那就一了百了,没有那么多事了。”

    “最近有意向的是哪些企业”万人问。

    黄忠惠一边从茶几上选出几份意向书,一边说:“喏,你看:银行、肯得基、超市都有。这真是:‘你别看我长得丑,但是我还很温柔’——我还真有点像皇帝女不愁嫁了。香港著名女生的广告这么说的:‘你看,你看——看、看、看、看。’哈哈哈……”

    黄忠惠说着说着,玩得兴起,学着香港女明星卖的美容广告词,把手指在自己的脸上,开着玩笑,搞得在场的人无不哈哈大笑。

    万人、王火炬在大笑过后,拿来几份意向书在推敲起来,其中一份写道:

    购买楼房合同(意向书)

    拟订立合同单位:

    甲方: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

    法定地址:龙华人民路。

    乙方:国有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法定地址:龙华和平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甲方)与国有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就购买楼房问题,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意向书。

    第二章楼房价格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皇龙国际大酒店的左边附楼一至七层。(位置:北临宿舍,南临物业公司,东临学校,西临主楼)卖给乙方作营业、办公场地。

    第三条购买一至七楼的建筑面积为伍千零肆拾壹平方米(实际面积计算详见附表1),每平方米3800元(人民币,下同)。上述整栋楼房总价款合计人民币壹千玖佰壹拾伍万伍千捌佰元整(小写:19155800元)含已安装的电梯及附属设施的价款。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四条甲方责任:

    一、为乙方办妥上述壹栋楼房合法的并负责办证所需的一切费用。的所有人,为国有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二、按上述楼房的设计要求,负责土建项目(包括排水、排污、外墙装修)及所需费用。

    三、按现大楼水电设计要求,负责水电设施安装及一切费用。

    四、负责乙方自用营业厅、办公供电,(乙方不承担原有报装、变压器及增容等费用)。

    五、购买的大楼前面停车场及大楼后面空地间距8米以内(以平面图红线为准,见附表2),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不承担一切税费)。

    六、购买的大楼后面空地,乙方根据安全的要求,可以建高1.5米左右的防护围栏,甲方协助维护大楼的治安。

    七、负责大楼门前的绿化和大门通道的开通及所需费用。八、负责本次楼宇转让的各种税费和补地价款等费用。

    九、负责在95年9月30日前给乙方购买的楼房办好合法的。

    十、本楼转让如产权、土地等发生纠纷。所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五条乙方责任:

    负责把购楼款项分二期付给甲方。第一期:签订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十日内付一至四层,建筑面积2857平方米,金额10856600元);第二期:96年1月底前付清五至七层含八、九层电梯间等),建筑面积2184平方米,金额8299200元。如果到时甲方未办妥。乙方延至办妥后再付第二期购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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