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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下的独白

时间:2023-05-26  来源:  作者:未知
如果在根本上我们决心动手术,我们才可进一步的商讨细节,如明定出医师法的“除名”部分(第四条第二款)、补足“医籍”的缺陷(第七条)、用强有力的“医疗法”来代替“违警罚法”制裁密医与夸大广告、剔除“医师法施行细则”里中医部分并将“医师法”
第八条移入、完全废除“中医师检核办法”,以及增添我们所缺少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法规(如“卫生所法”、“精神卫生法”、“性病预防法”、“旅馆业法”、“公园法”、“输血法”等等)。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外,我们要严格要求下列七个机关的权限和它们对医生药品、密医伪药、广告宣传的责任:
一、考试院考选部。
二、内政部卫生司。
三、省政府卫生处。
四、内政部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务处。
六、各县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闻处。
除了这些治标的机关,我们要正式建议教育部长,从速解决“中医学院”这个gordian knot,别再做连半世纪前的教育总长都不肯做的蠢事!虽然这个铃不是你系的,可是它非得由你来解不可。
立委与舆论界应该反省
“医师法”是关系人民健康的重要母法,立法委员对“医师法”的订立与修改要负绝大的责任。从几十年来的历史来看,我们的立法委员们至少在“医师法”上,实在对小百姓“没有起”,他们做了很大的孽。他们不但在民国三十六年坐失一次修改的机会,并且还在一九五六年开了一次大倒车——“筹设中医学校”和“中国医药研究机构”。这个议案的通过和当年“中医条例草案”一样,也经过三年之久。可是三年后,胜利终于归于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当这群封建的泡沫得势以后,他们得意洋洋的印了一部什么《中国医药复兴实录》,在“前言”里大言不惭地写着:
我国医药事业,亟需设立学校,以谋改进而图发扬,自民国十八年起,即由医界明达陈述利弊,奔走呼吁,所有党国先进、海内外名流,均竭力支援,二十余年来,先后请愿建议,以至罢市绝食,但议决立案概未果行,我中医界全体人士均以此为忠贞救国之职志,再接再厉,永矢弗谖,奋斗到底。
本案……历经三年六个月又六天之久,始获全部完成,万世基业,于焉奠定,人类寿域以此宏开。
唯此重大事件,成就辉煌,为我中医界近百年来空前所仅有……
一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立法院,竟让一群妄人达到“近百年来空前所仅有”的迷梦,妄想“人类寿域以此宏开”,这该是何等可叹!现在,他们那位“忠贞救国”的“中华民国全国中医师公会联合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兼“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已经到台中监狱去开“万世基业”去了,他们的“中医学院…‘改进而图发扬”以后,居然也用起西医的教科书来了,这是何等奇观!我不知道他们在闹些什么?难道也想学三十年前的人编“中西验方新编”吗?
回想那次议案的通过,当时立法院院会出席的委员有四百一十七人,但是表决的时候却只有一百六十四人,其中因一百四十一人的赞成而宣告通过。换句话说,有两百五十三个立法委员不在这么一个重大的案子上表示意见,只有二十三位立法委员表现出对违反时代潮流的抗议,这该是何等可怜!何等可怜!
站在小百姓的立场、站在对“医师法”的历史与内容略有所知的立场、站在绝不相信中医能够“宏开”“人类寿域”的立场,我不得不严肃指出立法委员的失职与可耻。同时我深信这次失职可耻的纪录,将在立法史上无法冲淡——除非他们决心自赎!
由于“医师法”同中医的种种问题,我不能不同时责备咱们台湾的舆论界,诚恳的希望主持报纸社论的人,切实想想你们诸君的责任是什么?在立法院通过“筹设中医学校”案以后,你们诸君竟没有一篇不肯媚世的社论、没有一段风骨鳞峋耿介拔俗的意见,这是你们最大的耻辱!你们主持舆论的人,岂可以人云亦云的与世推移吗?岂可以写几块豆腐块的讥讽就算向社会交卷了吗?岂可以对国计民生思想趋向的重大问题随便议论吗?社会上这一类的问题要层出不穷的,你们若自觉所受的思想方法训练不足以解释许多社会现象,你们就不应该乱抒己见。许多可怜的小百姓们等待你们去向导,许多颟顸的立法委员们需要你们去鞭策,他们又要修改“医师法”了,如何设法把他们导入正途,这是你们舆论家的责任。
〔附记〕
有几条史料很可代表五十多年前国人对中西医的看法,抄在下面做为附录。
清末丁福保是介绍日本医学书籍最有成绩的功臣。他在《历代医学书目序》里有这样一段话。
……西人东渐,余波撼荡,侵及医林,此又神农以后四千年以来未有之奇变也!而骏稚之医,以通行陋本,坊间歌括,盈脑塞口,瞆瞆如豕羊,酣卧于厝火积薪之上,而坐弃他人之长,推之天演公例,数十年后,医学国粹亦不复保存矣!王景沂在《科学书目提要初编》医术科上他说。
西人全体之学,至晚近而益明者,解剖精也。自血管脑筋之理发现,据以推察官骸脏府维系之用,同不密合。常者安之,变者探其原而去其害。夫唯了然于心,于能砉然于手。斯学不明,而嚣嚣以方伎自雄,直妄人而已矣!还有吴挚甫,在他《答萧敬甫书》里写道:……今西医盛行,理精凿而法简捷,自非劳瘵痈疾,绝无延久不瘥之事。而朋友间至今仍多坚信中国含混医术,安其所习,毁所不见,宁为中医所误,不肯一试西医,殊可悼叹!
执事久客上海,宜其耳目开拓,不迷所行,奈何愿久留病魔不一往问西医耶?千金之躯,委之庸医之手,通人岂宜如此?试俯纳鄙说,后有微恙,一问西医,方知吾言不谬。
在半个世纪以后的今天重看上面这些议论,我们应该惭愧的问问:我们的“进步”在哪里?
(后记)
当我写这篇文字的时候,我早就预料到所谓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要对我展开围剿,因为这是他们一贯的对付异己者的“祖传秘方”。果然不出所料,他们赶办了一个《革新中医》月刊,由所谓“中华民国中医药学会”理事长担任发行人,常务理事担任社长兼主编,开始在这个刊物里哇哇大叫,在《庆祝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国医节特刊》里,他们警觉似他说:最近又出现若干野心分子将步汪〔精卫〕、余〔岩〕之后尘,且变本加厉,由攻击中医中药,进而谩骂政府与立法委员,吾人环顾目前情形,殊与“三一七”事件时代之环境不相上下。
他们又说:
此次y谋破坏中医药之野心分子,比起十八年时的那一班,虽然地位、学识、声望,都还差得太远,但其野心却更大。
此外是好几篇攻击性的文字,都是攻击“故意摧残中医药者”的。另外在今年的三一七国医节大会里,发布了一项宣言,中间说:
……(略-编者)
上面三段有趣的文字,真可代表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的“风度”了。
在香港方面,他们自然也展开响应的活动。“香港中国医药出版社”的社长,当年《中医药保卫战》的作者,写出洋洋四千字的文章,攻击李敖——“西洋文化的干儿子”。这种下流的手法,在台湾我也碰到了:台湾中部南部都有剧烈攻击我的文稿和书信。有的甚至说我“步汪逆精卫之后尘,照此认真起来,每一个国民皆有资格,向警备司令部告发你是一个汉好之思想犯”。——这些慷慨激昂的话,更是他们“意底牢结”(ideology)的最佳表现了。
台北今日医药新闻社,举办“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在《今日医药》第二六0号(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
李敖先生谈修改医师法与医界风气
编者先生:
你提出的“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三个问题,我想就前两个问题表示一点意见。
一、对立法院审议修改“医师法”有何具体的建议?
我在文星杂志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中,写过一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编者按:该文本刊于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创刊五周年特刊旦亦有转载),我的主要意见都详细写在这篇文章里。我认为“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其木立法原意”动手术,因为我们的基本立法原意,是在“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是非常要不得的!我深信,不在这儿彻底修改,其他一切寻章摘句的讨论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办法,我诚恳的希望朋友们能够仔细考虑我这点“具体的建议”。
二、对今日医界风气的看法如何?
今日医界风气的最大症结在于“医格”的低落,社会上的“非法医师”、“国粹式的密医”(中医之京派者)、“c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柜台式密医”、“内功式密医”、“大刀式密医”……到处把医界风气搅得一团糟,使一般小百姓有时认不清真正正派的医生,没有尊敬他们的习惯,更没有尊敬护士的习惯。所以我认为,培养今日医界风气的基本方法,在于洁身自爱的医生们严格维持“医格”的尊严,不降志、不妥协、不畏人言,先在医界里有了所谓“自清”运动,风气总是会慢慢好转的。
五十二年王月八日台北《联合报):
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
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
〔本报雾岭七日电〕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七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案,请立法院在审议“修正医师法草案”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体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第三款:“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已增订第二十,‘条条文,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即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强取缔之明文,已充分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制。
我这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台北出版),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透视台湾界的“大杂院”——兼谈修改医师法问题》。(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十七 几条荒谬的法律
去年十月一号,我在《传记文学》和《文星》杂志上同时发表了两篇现代史的文章,一篇是批评徐道邻先生的;一篇是批评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评他们的重点是说他们曲解现代史,并改写亲人或本人的历史。我写这种文章只不过是在维护一个学历史的人起码的求真态度,也无异在从事一个以研究现代史为职务的人的职务报告。我这样做,压根儿就设想到有什么“诽谤罪”会掉到头上来,因为在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明明规定着“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是“不罚”的。
可是,像许多“因史贾祸”的倒霉人儿一样,我却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还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罪。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须抱歉我直到今天还没“发掘”清楚——我所以用“发掘”
两个字,实在是因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周内的技术太缠绵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劳轰炸式的长文章一样,教你看得头昏脑胀,还看不出个所以然!唯一的感觉是他把你缠得有点神志不清,好像真觉得罪该万死了。这种效果,也许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战术吧?
既然硬把学术问题扯到法院里来裁判,我也只好收下传票,对簿公堂。打官司,在过去要找“刑名师爷”,现在要请律师,可是我是一个穷光蛋,哪儿来钱请律师?虽然前后有三位素不相识的律师愿意义务代我辩护,但是我有一点怪毛病,总觉得空空劳动人家说不过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出庭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
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庭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叛国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头衔,而他这次出庭,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手法,这不是奇怪么?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
台湾“律师法”第一条记载着:……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律师。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三、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资格者。
再查“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三年以上者。根据这两条法律,想不到原来“律师”和“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只消当了三年立法委员就可唾手而得!
这种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社会所没有的怪法律!
其实怪还不止此呢!“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上又说着:最高法院院长。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五年以上者。原来当了五年立法委员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长”!
还有,更妙的,“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原来当了九年立法委员还可以做“大法官”!
我们的立法委员真会立法,我们的立法委员会立法立得使他们无所不能!
稍懂文明国家司法制度的人都会知道:一个律师或法官岂是这样容易就当上的?我们立法委员们这样立法,立这样法,足证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实在不懂法律、实在自私。“试看我们的邻居日本。日本的律师(辩护士)的资格之一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试验,然后充司法修习生至少两年才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国会议员三年就可以当起来的;他们的法官(裁判官)、检察官也要这种条件,要有”法律素养“。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四月十六日公布的”裁判所法“第四编中,对这些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进步与严格。都不是我们的立法老爷们所能借鉴的(日本的律师在旧制中只要司法试验合格就可以了,可是新裁判所法却加上至少修习司法修习生二年以上的条件,这是何等进步!日本法官在旧制中是终身官,可是新裁判所法中却规定了国民审查和十年任期的办法,这是何等严格!)
再看美国。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绝不随便的。一个学法律的人大都先修完两年至四年的大学教育,然后再读三年法学的本科。事实上,治疗人们身体的医生都要受七年教育;何况保障人们权益的律师和法官?美国律师公会规定的律师资格,一定是法律学院的毕业生而又通过律师考试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单行法,有的已近乎“苛求”的境界!例如许多州对于本州以外的律师的认可,除了要到本州住过一定的时间以外,还要要求该律师必得在他州的最高法院执行业务三年以上。罗德岛和佛罗里达两州甚至规定要十年。反观我们的立法委员,他们之中,不管开不开会、进修不进修,只要打了三年麻将就可当起律师来!至于美国的法官,大都也是律师出身,除了几个州以外,各州的法官由人民选举而生,加利福尼亚州甚至由州长提名,由各级法院院长同意,才能参加候选,这更看出当法官的不容易。
在英国方面,不论是“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都要经过法律教育和考试,还要跟别的“大律师”和“律师”实习。至于做到“皇家律师顾问”k。c。(kings counsel),或q。c。(queens counsel),那更不简单了。英国的法官资格比律师更难得多。一般说来,他要有钱、要有名,并且要老一点,一个郡法院的法官大概先得有七年的大律师资格,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要有十年大律师的资格,如果做到“上诉法院的法官”(lordjusticeappeal)、“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等,那更难上加难了。
在德国,律师的资格正好和英国相左——要先有了法官的资格才能当律师。这种严格是可以想像的。法官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必须在大学学了三年法律以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必须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在法院、检察处、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等处实习三年半至四年,再提出四篇法学论文,才能参加。
上面随便举出的日、美、英、德四个国家的例子,使我们多少可以看出:律师和法官的认定,在这四个国家中是何等严肃、何等不容易!尤其使我们惭愧的是,他们绝对没有随便做几年国会议员就可以当起律师或法官“的怪事!两千年前,那稣感慨于”律师有祸了“,为了他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新约》路加第十一);两千年后,新时代的立委律师却一反其道,竟把难担的担子厚颜加在自己的身上!
……立法委员,被我们老百姓选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第六十三条所赋予的主要权力。他们的产生,本是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省、各直辖市、蒙古各盟旗、西藏、名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之国民及职业团体分别选出来。他们之中,虽然不乏明法之士,但是大多数却非科班出身的法学专家,以这样参差不齐的分子,在二十四个月(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共八个月,三年共二十四个月)之后,居然摇身一变而能名列律师之籍法官之林,这不被日、美、英、德等先进国家笑死吗?
立法委员不老老实实在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上,发挥他们民意代表的真正权责,却自私的利用老百姓所付托的大权,制定了谋自己利益的法律,这是多么可耻!立委三年可成法官、律师,其荒谬足可跟“医师法”中第三条中医五年可成合法医师的规定前后辉映,而这种荒谬条文下卵翼出来的是十足的“密医”。同样的,立委三年可成合法法官或律师不是“密法官”、“密律师”又是什么?
立委(律师)不懂法律的一个活证,莫过于这次胡秋原先生的所谓“诽谤案”,他在庭上的狂妄陈词(如口口声声称呼对方不叫“李敖”而叫“李诽谤”,结果被法官喝止。他的黄陂土音几乎把“李诽谤”三字读成“李匪帮”,尤其令人“恐怖”);他在自诉状中的措辞和引用法条,(如他竟引用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这是完全不合现代法理的;又引用前大理院统字第五00号解释,更是不通之至!)……处处都暴露了这位“胡律师”的法学程度,为“胡律师”计、为立法委员的体面计,我奉劝胡秋原先生赶紧把quentin revnolds的“courtroom”或louis nizer的“my lifecourt”等书读一读,好好进修一下,自律一番。否则的话,真未免太对不起那几条荒谬法律所庇护的特权了!
(文星)第六十五期一九六三年三月一日
附录(略——编者)
十八 老年人和棒子
……谁道人生难再少?
君看流水尚能西,
休将白发唱黄j!
一一一苏轼《浣溪沙》
王洪钧先生在二十五卷第七期《自由青年》里写了一篇《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政大外交系主任李其泰先生读了这篇文章很感动,特地剪下来,寄给他的老师姚从吾先生,还附了一封推荐这篇文章的信。姚先生坐在研究室里,笑嘻嘻地连文带信拿给我看,向一个比他小四十三岁的学生征求意见,我把它们匆匆看过,然后抬起头来,望着姚先生那稀疏的白发,很诚恳地答他道:王先生在文章里说得很明白,他说“首先不必谈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倒要看看如何使老年们交出这一棒”。站在一个青年人的立场,我所关心的是:第一、从感觉上面说,老年人肯不肯交出这一棒?第二、从技巧上面说,老年人会不会交出这一棒?第三、从棒本身来说,老年人交出来的是一支什么棒?我担心的是,老年人不但不肯把棒交出来,反倒可能在青年人头上打一棒!
姚先生听了我的话不禁大笑,我也感到很好笑,但在我们两个人的笑脸背后,我似乎看到果戈里(nikolai vasilievitch(gogol)的句子,我感到我们两个人的笑都该是“含着泪水的”!
“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庄子》天道篇的后面,记载那个斲轮老手对桓公说的几句话,实在很有余味:斲轮徐,则甘而不固;疾,则苦而不入。不徐不疾,得之于手而应于心,口不能言,有数存焉于其间,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于臣,是以行年七十而老斲忻轮……
这真是老年人的悲哀!但又何尝不是青年人的悲哀?老年人那方面感到对青年人“不能以喻”,在另一方面,青年人又感到对老年人“不能受之”,他们眼巴巴地望着老年人“行年七十”,但却仍旧孤单地走着那没有止境的老路,他们有热血,他们不能不悲哀!
现年八十六岁的美国诗人罗勃特·弗洛斯特(robert frost)在他《生命前进着》(life goes on)里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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