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橙
时间:2023-05-27 来源: 作者:林格啾
我们虽无法倒流时间,但,无论是现下所收集到,2008年5月,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学吧发布的“57班比丑帖”、2008年7月,“说说你们在学校里最看不惯哪类人”、“年级第一什么时候能换个人?文科班没美女了吗”等等发言,包括被告提供当年错题集本、课本,上面凌乱恶意的涂鸦,其实不难发现,当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凌的,而这个“度”,显然已经超出了同龄学生平常小打小闹的程度。希望法官能够将这一情况考虑在内。
三、污蔑恶意,跳脱客观条件。
原告主张被告在撰写其书时,存在刻意引导对号入座的恶意心态,并在影视化改编中纵容该倾向的出现和持续发酵。这明显是原告对被告的先入为主认定。被告并无造成原告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心理故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fight myself》原著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传记文学性质,这一点是文学体裁上不可忽视的重中之重。毕竟,所谓传记,不写经历写什么呢?若以原告的逻辑推论,是否老舍,巴金,诸多著名文学家在传记中披露的人性之恶都为主观故意“带节奏”?在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我当事人所写到的一切经历并无不妥。所谓的指向性,也是在上面所说,帖子曝光、尤其是诸位同学认领身份后才显得异常突出。至于原著本身,无论是地名、人名、甚至一些必要的上海地标,都做了艺术化的处理,足见,她本人其实并无恶意披露昔日同学隐私的恶意。
其次,还有一点需要纳入考虑,那就是被告本身的文字版权问题——在签约wr出版集团旗下的版权经纪公司之后,她作为一独立自然人,已不能随意决定其归属,而是必须考虑公司方面的利益。其中,包括合同签订,改编方向等,实际上都受公司制约。据了解,所谓的“纵容”,更多是被迫接受,在上级领导制造噱头的引导下,被告反而是一再反对的一方,并质疑该改编方向有可能导致隐私泄露,很显然,她对问题已有先见之明,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主观恶意。
由此可见,原告方就其个人及父母名下产业因此事件受影响,名誉受损,企业信誉力下降,便索偿5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与实际情况并无因果联系,更无法成立。至于所谓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被告认为,无论是在行文篆书,抑或版权改编的过程中,被告行为并无任何违法之处,更无主观恶意,无臆断造假,侵权诽谤,相反,内容属实,客观正肯,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各个构成要件。由此,被告认为,其行为实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更未直接给原告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因此,还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维护被告作为普通公民,理应享有正当言论自由的权力。”
作者有话要说: 还有1-2更,明早来看吧~
以及,虽然答应了评论区姐妹一章把法庭写完,但是后面质证环节写的有点点不满意,所以还是截开了(鞠躬orz)。
p. s. 因为格不是法学生,个别术语和流程参考了部分庭审实录,但内容可能不专业,大家海涵。
参考:《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庭审实录》
圆橙 第1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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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法庭调查结束过后, 很快进入质证环节。
蒋成却突然接到数个电话,连连挂断,又连连打来。他瞄一眼来电人, 眉头微蹙, 但到底还是冲舒沅打了个手势, 随即躬身离开观众席。
她只来得及看清那备注上赫然一个“霍”字。
还待再想, 审判长紧随其后的“提醒”,已然夺去她所有注意力——
“下面开始法庭质证环节。首先, 由原告按照证据清单所示序号出示证据, 被告质证”
闻声, 原告方代理律师很快站起身来,一边整理着手中文件, 随即抬手向法官同各审判员示意。
“首先, 我方共有四项书面证据列举, 分别为:证据1、2009届城南中学毕业生同学纪念册;证据2、2009年6月,叶某华同学坠楼身亡案,警方调查原件档案及相关方证词;证据3、《fight myself》在豆瓣、知乎、微信读书等网络平台的评论区截图, 早在2017年,就有人提出原书内容疑似取材于真实事件;证据4、《fight myself》同名电影改编的授权编剧之一提供证词,证实在改编过程中,确实有收到关于个人隐私的暗示。”
“其中, 虽年代久远,但证据1的内容可以侧面证实,被告舒沅女士, 实际曾多次在毕业寄语和同学录中留言,并无被全班抱团排挤的迹象,相反,还有个别同学反复对其遭遇表示鼓励与同情,是否存在校园欺凌的问题显然存疑;证据2-5,则建构起一套具体的行为逻辑,被告是如何从真实事件中不严谨取材,并以此牟利,包庇纵容,不顾昔日同学情谊,是显而易见的!”
对方话音不高,但抑扬顿挫。
一套慷慨陈词下来,包括法官在内,各审判员均面色凝重。
直至轮到顾益华律师对证据质证时,复才齐齐抬眼,满面考究意味。
“首先,原告所出示的证据1,无论是从证据的来源,还是实际有效性上,都仅能证明,或许有某一段时间内,被告曾被有限度的接纳进班群体,个中理由,在其书《fight myself》英文原版第98页已经写到,‘我开始意识到人类是很奇怪的一种群体,当他们以自我认同为标杆建立小群体时,带有天生的排他性;但当他们被呼告需要团结一致对外时,也能心照不宣的把你团成一个分子、一枚必要的零件。仿佛只需要两句留言,三句安慰,就可以轻描淡写的把自己撇清,换来你的诚惶诚恐感激——于是我顺从了,因为厌倦。’这样的特殊性不能抹灭我方主张的普遍性日常情境中存在的欺凌,亦不具备充分的客观性。
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当年的跳楼事件虽客观存在,但如不是豆瓣高楼将其对号入座,少有人会将这一事件与原书紧密联系起来。在此顺带一提,经警方档案,实际可以看出,当时叶某华同学选择轻率结束生命,很大程度上是因其无法面对自身对我当事人造成严重身体损害、将面临民事诉讼的情况。虽当时,因学校和各方施压,我当事人未能留存证据提出诉讼,但警方调查足见当时确有此事,望各位审判员审慎看待。证据3与证据4同上,关联性不认可。同时需指出,原告所援引证词的编剧本人,在版权改编的会议初期,就已经因为和我当事人产生分歧而被开除出团队,其证词难免具有主观故意的先入为主,真实性存疑。”
与对方的慷慨激昂不同,顾益华律师言辞恳切,态度平静,一副胸有成竹的淡然模样,引得法官不住小幅度微微颔首。
舒沅见状,高悬的心随之微微落定。
然而对方手握的“证据”及相关证人显然不仅于此。
片刻过后,审判长起身示意,“原告继续出证。”
很显然,与舒沅的“捉襟见肘”不同,随着舆情对该案的关注指数增长,居高不下,叶文倩等人,已然与学校达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合作共生”关系,获得了一定的“赞助”。
原告方代理律师后期排布出的证据5-11,概都取材于当时的学校档案,试图再度论证校园生活的“和谐美满”,却被顾益华律师一一以太极四两拨千斤驳回。
双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一时间□□味十足。
末了,原告方在简单休庭商议过后,选择举手示意,申请证人出庭证言。
“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聂耀国,即双方当事人当年高三班主任出庭作证——”
*
分明是再简单直白不过的流程,甚至早已做好直面的心理准备。
舒沅仍蓦地怔怔当场。
连紧握掌心的手机频频小幅震动也一时不觉,脑子里的情绪轰然纷乱,说不清到底是该先庆幸自己没在打扰老朱之余,再去叨扰这位班主任,还是难过,虽然早知道叶文倩他们会拿学校的事做文章,也没有想到,聂老师竟然会答应直接出庭作证。
她本以为自己不至于这样“万人嫌”的。
“……”
说不清道不明的一口闷气哽在喉口。
她忍不住回头去看法庭侧门,试图找见蒋成匆匆入内的身影,然而那里空无一人,就连手机也“偃旗息鼓”,再无动静。
只有孤零零数条短信,躺在她收件箱里。
发件人无一例外是宣展。
话题围绕着道歉,颠三倒四的中文语序,以及最后,丢下句没头没尾的,“我会安排他们尽快过去,希望那对你有帮助。”
帮助什么呀?
与聂耀国入座证人席的同时,她靠向椅背,沉沉叹出口气。
不远处,聂老师看起来六十来岁年纪,微胖,啤酒肚,戴着副文绉绉的银边眼镜,倒也与她记忆里,当年那个苦口婆心、劝她不要与人为难,最好能和叶文华“重归于好”的伪善面孔堪堪重合,别无二致。
他正按照程序自我介绍:“我叫聂耀国,57岁,汉族,上海市城南中学骨干语文教师,是原、被告当年高二至高三班主任。”
随即,审判长当庭宣告证人所肩负的法律责任和作伪证之严重后果,并反复问他是否明确,是否听清,过后,则由原告开始,对证人进行发问。
原告律师:“聂老师,你好。首先我想请问,你对本案被告和原告代表叶文倩女士,在两人入学期间,分别留下怎样的印象?”
聂耀国:“舒沅……舒沅她比较不爱说话,成绩是比较优秀的,这点有目共睹。但是她确实很孤僻,不太爱与人交流,我很多次都发动班级其他同学,比如王莹啦、方晚晚啦、霍婷啦,等等这些比较活跃的女同学去多跟她交流,但她很排斥,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至于叶文倩,因为她妹妹在我们班上,所以虽然她高一届,但我们接触还比较多,这个女孩子也是非常优秀的,多次代表我们学校在市级省级颁奖典礼上发言,担任礼仪、主持人……总之属于我们那时候老师都非常欣赏的同学,包括高考,也考得非常优秀。对比起来,她妹妹就比较可怜了——”
话音未落。
“反对!”顾益华瞬间举手打断,并向法官示意,“原告证人反复谈论与本案及问题无关的人员,主观导向明显!”
“反对有效,请证人谨慎用词。”
听得法官发言,聂耀国瞬间噤声,赔笑点头。
沉默间,眼神不经意晃过观众席上、脸色晦暗不定的舒沅,不过半秒,又飞快掠开,表情微妙。
原告方继续发问:“好的,那么我还想请问,作为班主任,聂先生,当年你是否有过亲眼目睹被告所述的,如‘被人恶意反锁在器材室’、‘关在洗手间一下午’、‘体育课上被当沙包’、‘反复语言羞/辱’……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没有!绝对没有。”
聂耀国正色摇头,“我们当年,这个班是非常优秀的,不是我说,当时排除出境深造留学和因故缺考的情况,一本升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点九,这是什么概念?我不说,想必大家都很清楚,表彰榜上挂了整整一年。像这样的班级,学校是花了大力气在培养的,抓学风,抓班风,包括舒沅,她当年是我们的重点培养对象,不出意外那是要上清北的!我至今还很为她感到……怎么说呢?可惜吧,其实她和叶文华之间的矛盾,现在看来,都是女生团体里的小打小闹,我可以很诚恳的说,如果当时她主动来找我解决问题,是很容易调解的!最后闹到一个跳楼一个缺考,其实不是什么所谓的校园暴力,就是赌气,真的非常让人惋惜!至于你说的那些情况,我确实没有看到过,作为老师,我也不相信我的学生会做出这种事。”
“最后一个问题,您此前是否看过《fight myself》一书,作为知根知底的老师,您认为书中的暗示和指向是否足够明显?”
……够明显吗?
里头声声血泪的控诉,他是她的授业恩师,亲手教她记叙文、议论文……此刻她的学生交出了如此“答卷”,旁人问他,能看懂吗?够明显吗。
发言向来畅达无比的聂耀国,忽而沉默了数秒。
直到原告律师扬高声音提醒,再度询问,他这才恍然梦醒。
一下挺直了背,又一次坚定表态:“是的,我看过,而且,我确实觉得里面有很多指向性强烈的暗示,如果曾经在学校就读过,肯定会产生联想,包括我自己也有一个……呃,角色。我看过之后很惊讶,舒沅对于我们这些老师竟然会有这么大的偏见,并且马上跟当时的一些科任老师……嗯,交流了一下——他们都觉得很、很不好,这也让我们感到寒心,毕竟是当时饱含期望的学生,也不知道她是为了艺术加工还是有别的考虑,但肯定是对里面重点描写的一些同学,存在名誉上的损害。”
“好的,谢谢。”
见原告律师不再发问,审判长复又转向顾益华律师。
“被告对证人证词有无异议?如有,可进行提问。”
“有的。”
顾益华当即把握机会起身,径直面向聂耀国。
“请问聂老师,您对于‘小打小闹’的定义是什么?”
“呃,就是,我们当老师这么多年,女生之间的一些小团体啦,可能存在的一点无伤大雅的推搡,你玩你的我玩我的,这些都很……”
“那么请问打到子宫出血,造成永久性后遗症,差点对薄法庭,这样也算小打小闹吗?”
“反对!反对被告律师在无证据的前提下对证人进行逼问!”
“报告法官,我方刚才已经在质证环节中有所表述,当年虽未走到诉讼环节,但我当事人保留有接近八年的妇科检查记录,可以证实在高中期间存在外伤导致的身体侵害,此处我并未点明叶某华。”
“……反对无效,质证继续。”
“聂老师,请你直面回答我的问题,‘小打小闹’是否包括将人打到子宫出血,一生饱受其害?”
“这……其实当时并不是文华一个人的责任,双方都有责任吧,而且在场的也不只是两个人。”
“也就是说您对这次事件是知情的?——您不认为这样的聚众殴打属于校园暴力吗?!在您看来,是否只有高楼一跃而下,才是最能证明自身煎熬的方式?为何您对同一班级的两个学生,有如此大的偏见和差异化对待?”
“反对!反对被告律师预设情境,证人仅需陈述事实,无需表述个人观点!”
“反对有效,被告律师,注意你的措辞。”
“好的,多谢审判长提醒。但相信对于聂老师心中,所谓‘小打小闹’的标准如何判定,大家都有了一定的认识。”
顾益华不卑不亢,微微躬身。
很快,却又再度面向聂耀国,举起手中的《fight myself》原著,微笑发问:“那么聂老师,我还想请问,在您看来指向性尤其明显的本书,是怎样伤害了您作为老师的心情?”
“嗯,我指的是,里面有一个叫‘老吴’的班主任,我觉得舒沅塑造这个形象,就是在暗示我本人。”
“您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就里面描写的一些习惯语、口头禅啊,还有一些做事方法,包括和这个所谓女主角的沟通过程,”聂耀国擦了擦额角汗意,“……我就觉得,大概是有一些‘内涵’的意思,和我们当年的一些聊天谈话都能对应上。我觉得这已经是明示了。可以说,从另一个角度,了解到当年的学生原来只觉得我们是在‘和稀泥’,心里有些受伤吧。”
“好的,谢谢你的回答,我也想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在本书中,出现过的‘老吴’这一角色具体形象——一个和稀泥的、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比较偏爱家世好的漂亮女生的‘好老师’,至于聂老师为什么会对号入座,我觉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明涵。
这才是真·明涵吧?
聂耀国也不是个听不懂人话的,原本还心虚着,瞬间怒从心起,猛地一拍桌案。
“你——”
你什么你。
审判长最不喜公然吵闹的案件人员,对方声量一高,登时眉头紧蹙,开口打断:“证人,请勿在法庭喧哗。”
“……”
“被告律师还有要问的吗?”
“没有了,谢谢审判长。”
这话落定。
按照程序,证人必须先行退场。他聂耀国就是再不平再不满,也只得屈从,顺带一路垂头,避开舒沅打量的目光,沉默不语。
等待书记员记录过后,审判长这才又一次向顾益华方向摆手。
这是到被告举证环节了。
想起己方手中堪称稀缺的证据材料,舒沅好不容易放下的心,又随着这一摆手而瞬间揪紧。
果不其然。
圆橙 第116节
“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好的。我方现也提供五项书面证据如下:
证据1,经笔迹鉴定后,可以确认为2008年左右书写的错题集本;证据2,记录当日事发前后的邮箱日记,内容已充分佐证当年所发生的暴力事件;证据3,我当事人长达八年间妇科体检表单,及当年送诊时,留存的医生诊断书;证据4,经搜集,2008-2009年间,百度上海城南中学吧相关主题帖截图,及与本案中豆瓣发言者一一对应的……”
他倏然话音一顿。
原因无他,一旁的助手不知为何,忽而伸手轻拽他衣袖提醒,紧接着悄悄在桌下举起手机示意。
屏幕上几个大字映入眼帘。
舒沅隔得稍远,看不清切,只知下一秒,那助手便小心躬低身子绕到侧门,不知向安保人员解释了些什么,随即匆匆离开。
而顾益华在向审判长致歉过后,复又接上话茬。
“……与本案中豆瓣发言者一一对应的表格文件;证据五,电信公司及豆瓣方面,提供的ip地址溯源调查,证实我方对于发帖一事并不知情,背后另有主谋。”
与原告方相比,顾益华在此处能够列举的证据,显然大多都是在之前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提及过的“老调重弹”。
也因此,被告质证的过程反而进展飞快,不过片刻,审判长随即点点头,抬手示意原告律师。
“原告可以开始发表质证意见。”
“谢谢审判长。针对被告所列举出的证据,我方认为,均与案情联系不够密切,且真实性存疑。其中,包括证据1-3在内,均属被告方的‘一面之词’,无法解释错题集上的侮辱谩骂是否仅属同学间的玩笑,也不能证明,当时被告所写的所谓‘邮箱日记’,是否存在美化自己,恶意污蔑他人的可能——这类隐私性的文字作为证据,显然缺乏说服力;至于证据四,我想我方有必要提醒被告,请勿模糊重点,混淆主线,关于发帖人一事,我们将另外提告,至于本案,主要追究的只有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臆断、过分夸大和虚构事实并以此牟利的事实,从而对我当事人名誉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我们可以理解,被告现在试图打同情牌来获取谅解,但是法律是讲究证据、讲究客观性的,只要存在既成事实及主观故意,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实际已经满足了名誉侵权成立所需的要件。一再回避问题,绝不能解决问题,希望被告能够重视这一点。”
与预想中不差。
一旦走到这一步,被人钻了空子,己方证据丢失的劣势开始全面凸显。
舒沅坐在观众席,听得隔壁压低声音的窃喜絮语,默默捏紧双拳。
——按照开庭前,法院立案流程机构对双方已提供证据所作的事先交换,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其实称得上是知根知底,无怪乎对面全程胸有成竹,毫不在意一时落于下风,等到这一步,自然能够扭转全局。
审判长点点头,左右环顾一圈,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报告审判长,没有。”
“……”
与原告律师反应飞快的答复不同。顾益华看一眼手表,又看向法庭侧门,迟迟没有搭腔。
法官眉心微蹙。
登时,槌声轻响。
“被告律师?”
“……”
“被告律师!还有没有证据补——”
“抱歉!审判长!”
对面尾音仍拖长,突然间,伴着一阵狼狈的致歉声,众人循声望去,却见正门被人小幅度推开,正是此前顾律师身旁匆忙离开的副手,这时,拉着一个白白瘦瘦的女人走进法庭来,“……耽误了一点时间递交出庭申请书,抱歉!我们还有证据及证人证词需要补充。”
还能这样的?
四下登时一阵窃窃私语,不绝于耳。
至于舒沅,她的视线,却只始终定定凝固于那瘦弱白净的女人身上——
对方手中攥着几张薄薄信纸,整个人显得有些局促,却不掩秀美温柔,亦并无半分胆怯。
瞧见舒沅直直望来,也跟着弯弯唇角。
“……四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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