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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参见大总管

    入中实行过程中,作为主要支偿商品的盐茶与作为信用凭证的交引进入流通领域,从而使得入中、榷卖、交引铺户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以入中为契机所形成的交引茶法、茶引法、钞引盐法更是三者息息相关的反映。

    盐茶所蕴含的丰厚利润,使得其作为入中的主要支偿商品,易于为商贾所接受。

    而政府为鼓励商贾入中边地粮草、物资,往往进行“虚估”,即估算支偿商贾入中的交引、现钱、盐茶等价值会高于入中物资的实际价值。

    宋代边地兵兴,为调动商贾入中的积极性,有司视军需缓急会根据边地市价而高估入中物资的价值。

    入中河北,粮食每斗可增加65钱,马料每斗可增加45钱;入中西部边邑,如灵州每斗粟可估价一千钱以上,其他诸州亦不低于每斗数百钱;而支偿盐茶时,则原价十五六千至二十千可加抬至百千。

    以交引作为支兑中介,将榷卖商品茶盐引进入中制度,一方面盐茶作为入中支偿品代替现钱,在京师因积贮钱币不足而无法支付入中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钱荒

    另一方面,如宋太宗时,潭州积茶成山,通州利丰监积盐众多,皆因有关部门长期无法予以解决,所以只能任其毁损。

    商贾在西北边地入中军需粮草后,获得交引后支取盐茶,然后运输至非产盐茶之地销售,无论对盐茶的生产还是流通都产生了影响。

    入中的实行将盐茶纳入流通领域,无疑有效地解决了有些产盐茶州因运营不善而导致的盐茶积压问题。

    宋代商贾入中边地粮草物资或向京城纳钱后,可获得钞引赴通商地区请盐茶贩卖,亦可从交引铺户处购得钞引。

    作为信用票据的交引的有价性与可流通性为交引铺户从事买卖转让交引了可能。

    客商持交引至京师榷货务兑换现钱,有时榷货务因现钱不足暂时难以支付,因此滞留京师的客商因急于取得经营资本而不得不低价转卖与交引铺户。

    如宋徽宗宣和时,财政日益窘迫,钱荒严重,商贾入中粮草后,得关子携至京城支兑现钱,久留而不得,只得最终贱卖给交引铺户。

    另者,自乾兴以降,入中西北者除行商外,亦有土著商贾。

    土著商贾往往不似行商一般熟知盐茶的利润行情,其中有的又急切希望将自己手中的交引兑换成现钱,故便亏价卖与盐商、茶商、交引铺户。

    而资本雄厚的交引铺户为谋取厚利,趁机收购钞引,由此给入中、榷卖带来了严重影响。

    虚估之利尽入交引铺户手中,而由于大量钞引积蓄滞留于交引铺,使得原本正常的交引支兑盐茶无法进行,商贾获利甚微而不情愿入中边地,致使边备日益蹙缩,盐法、茶法亦遭到破坏。

    宋代,商贾输运粮草于边地,随之持交引至京师,汇集于交引铺开设之处。

    在设立榷货务的地方,一般即有交引铺户置铺营业。

    宋代京师交引铺户隶名籍于榷货务,并对其承担相应的任务。

    入中商贾持钞引至京城兑换现钱时,榷货务会发放印历给交引铺户,令其将钞引逐名登记于印历上。

    商贾以钞引申请支兑现钱时,须由交引铺户以自身资产作抵押为其担保,“每铺户据名具申三司,开封府取责门铺,晓示客人,许令下钞贴算”。

    商贾唯有交引铺户予以保任,榷货务方可支付其现钱。

    除此,商贾长途贩运盐茶时,从发起地途经禁榷地区,可以沿途合并纳税。

    京师榷货务将贩运商贾登记于文簿上,向其发放公凭,以备沿途税务检验核查,半年后交至京师榷货务。

    与此同时,榷货务招徕交引铺户充当商贾纳税担保,若是商贾违欠税钱,交引铺户亦要承担连带责任。

    商贾未于规定期限纳税,如违期一个月,按货物价值每十千罚钱一千计算,如违期三个月以上,除按月纳钱外,则差遣专门人员审查货物的价值,将原先所抵押的家业一并罚没填充。

    若是罚没不足,则需为商贾作担保的交引铺户代为交齐。

    交引铺户担保制降低了在钞引兑换过程中政府所承担的风险,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盐茶商贾兑换钞引的效率。

    然而基于盐茶的高额利润,不少交引铺户往往利用担保权,阻扰留难客商,与榷货务官吏串通勾结克扣钱物,“率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纳之数,务入纳数多,以昧人主而张虚最。”

    交引作为政府向入中商贾发放的支偿票据,是交引铺户经营的主要商品。

    交引从发放到兑换,存在着时间差,这让交引铺户买卖交引成为可能。

    而交引从收购到售卖又存在着价格差,正是低价购入、高价卖出所带来的可观利润,成为交引铺户乐于从事交引贸易的重要原因。

    交引铺户的盐茶钞引交易活动对入中具有重要的影响。

    宋代交引铺户的交引收购价格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时期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交引的收购价格亦起伏不定。

    如交引收购价格最高的时期当属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至天禧二年1018年,其间以原价100贯为基准,最高收购价格比率为94,最低为84。而到宋仁宗皇祐年间,以茶引为例,相较之前宋真宗时,最高收购价比率降至65,最低竟降至2。

    以盐钞为例,自熙宁以降,除元符二年1099年七月出现了167200的较高收购价比率与崇宁二年1103年出现了5的较低的收购价比率之外,其余时间钞引的收购价比率基本上都在30至50之间波动。

    在盐茶钞引买卖活动中,交引铺户往往会在市场中占据主动和优势。

    交引铺户为谋取暴利,当市场上钞引贬值时,便趁机极力压低钞引收购价格。

    如熙宁十年1077年,原价每席六千的盐钞,交引铺户以每席二千多便可购得。

    崇宁时,解盐已是大坏,其时解池已无解盐偿付入中,然而政府仍然遵循旧法发放解盐文钞,商贾只得将其携带至京城低价卖给交引铺户。

    当时交引买与卖的价格甚是悬殊,交引铺户有时用五到十贯便可收购原价一百贯的盐钞。

    在此情形下,入中商贾无利可获,难以调动其入中的积极性,无疑将影响边地军需供应。

    河北兵起,钱银粮草匮乏,故允许商贾入中以供军需。

    商贾入中河北后,则携带文抄凭证赴京城批转换帖,方可于解州榷盐院支取解盐;而往陕西入中以后,若商贾想算请解盐,则可携带文抄凭证到京城榷货务换帖,然后支取交引赴解池请盐。

    算请钞引过程已是复杂,又加之有时候因国库积储现钱少而无法支偿逐渐增多的入中商贾,故持引商贾难以尽快兑换见钱,甚至有滞留京师累月经年而不得者。

    更有甚者,“商人既已入中,候其换交引,往亭场,川路修遐,风波阻滞,计须二年以上方到江、潭。”

    于是,商贾便会将交引降低价格转卖给交引铺户。

    即使对入中商贾有所亏损,但比长期滞留京师难以支兑而言,却有可权衡之处。

    入中商贾请领钞引本是过程复杂,而及时出售交引与交引铺户,则可免去算请之繁,加快资金周转。

    而如果茶盐交引在京师很少有交引铺户收买,则便会亏损商贾利益,使其没有充足的资金从事入中,而有误边地军需。

    总之,这就是宋代为了筹集边关军需粮草的交引政策,可以说有好有坏吧,大家觉得呢




第二百七十二章 榷茶买卖制度
    好了,继续前文那个话题,关于榷卖,其实都已经简单的说过了,在北宋前期,朝廷在淮南、江南东西、两浙、荆湖南北、福建七路地区都实行过榷卖制度,特别茶叶,其中有交引法和贴射法两种。

    所谓的交引法,就是在淮南的蕲、黄、庐、寿、光等地官府设置十三个山场负责茶叶购销。

    这几州产茶之民每年既要向官府输纳名曰“茶租”的岁课,还要以茶折税,余下的茶叶亦得全部卖给山场,官府给他们的报酬是预支的所谓“本钱”。

    同时在淮南之外的其他六路,官府也设置了很多其它的山场,但并不向园户预付“本钱”,而场是在园户输租折税后“余则官悉市而敛之”。

    收集过来后,官府再把茶叶分别运送到设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口的六榷货务。

    至于商人贩茶的话,必须先到京师榷货务交纳现钱或金帛实物,换得提货物凭证性质的“交引”。

    换取到后,再到六榷货务十三山场兑取茶叶,转向各地售卖,当然,也可直接到十三场入纳钱帛,“计直予茶如京喧师”。

    自太宗雍熙年间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驻军,“切于馈饷多令商入刍粮塞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疬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炱及颗末盐。”

    这样,一手控制茶叶资源,一手换得入中粮草,中间“以茶引绯走商贾”,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运作方式。

    为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严酷的律条禁止园户隐匿茶叶及商人私贩,如“谇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没入之,计家其直论罪”。

    又因福建生产的腊茶质优而价高,故“腊茶之禁尤严于他茶,犯陨者其罚倍”。

    至于所谓的贴射法的话,也就是官府不再预给园户“本钱”征购茶叶,允许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

    官府原先卖茶获得的“净利”,由商人贴纳。

    例如舒州罗源场中等茶,官府原给园户本钱25文一斤收购,卖时56文,一斤净利为31文,现在商人从园户处买茶后,必须运到山场按斤数向官府贴纳净利后方可出外贩卖。

    官府“给券为验,以防私于售”,此券便是贸易许可证。

    贴射法在东南榷茶期间只短时间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实行了几次,这是因为地域有限,所以大多只行于淮南,因此北宋东南榷茶制度还是以交引法为主。

    到了熙宁七年,宋政府基于同西北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的需要,又开始在川陕进行榷茶交易。

    像是官府陆续在成都府、利州、梓州路及京西路的金州等产茶之地设买茶场47处,向园户预付“本钱”征购所有茶叶。

    这是因为官府要把一部分茶叶运到陕西供买马场买马、卖茶场销售,使得陕西的茶叶市场几乎完全被官营垄断。

    至于另一部分茶叶,官府在买价的基础上加收23分“茶息”批发给商人,商人还得交纳茶价的110买取交易许可证“长引”,然后只许在四川范围内货卖。

    可见川陕榷茶之法与东南地区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官营领域更广。

    榷茶制度在茶叶生产和流通之间横插上一道官营的环节,切断园户与商人的有机联系,使得介乎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茶叶流通过程分成了两个阶段。

    官府的经营,并没有结束茶叶的流通,它所把持的只是茶叶流通的第一个阶段,即把各地园户生产的茶叶从分散状态统一收购集中起来,倒卖给商人。

    茶叶流通的第二个阶段的任务,即把茶叶再销售到消费者手上,则是由商人完成的。

    官府在它所把持的第一个阶段里,采取“凡茶入官以轻估,其捡出以重估”也就是低价向园户买茶、高价向商人卖茶的手段获得了巨额茶利。

    而买卖差价,同样是商人赚取利润的不二法门,因为若转贩到北方地区,“以至散于夷狄似,其利又特厚焉”甚至“利尝至数倍”。

    这两个阶段可以说是环环相扣,靠严酷的法律得以维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携手联合充当了茶叶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

    商人必须向官府入纳钱、物才能购得生利的茶叶,官府也只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得到丰厚的利润。

    正如林駉所言:“榷溱茶之法,官病则求之商,商病则求之官,二法之立,虽曰不能无弊,然彼此相权,葚公私相补,则亦无害也。”

    包括叶清臣更明确地说榷茶是“刳剥园户,资奉商人”。

    因此,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结成的便是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共同剥削茶叶生产者、消费者和运输者的伙伴关系。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看,宋代的各类商品中,茶叶是流通空间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

    茶叶产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岭、淮河以南,而销售市场则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镇,特别是北部、西部周秘边少数民族地区。

    产地和销地距离遥远,这就决定了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就是长途贩运。

    而茶叶的远途贩运,尤其是大规模的远途贩运,绝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经营得了的。

    就连苏轼在议论商人贩盐时都曾说:“凡小客本小力微,不过行饔得两三程,若两三程外,须藉大商兴贩,拟决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运。”贩茶实际也是如此。

    宋代一程是50里,二三程也就是100150里。

    宋代东南产茶区中最靠北的寿州到汴京的直线距离已逾600余里,至于要经营“自南方水陆二三千里方到西界”之类的长途贩运,对中小商人来说简直不亚于上九天揽月了。

    既然“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或者更确切地说,稍远程的贩运,若“本不及数千缗则不能行”赴那么茶叶的大宗远贩也就基本变成了豪商巨贾的专利。

    而榷茶制度的实行更为富商大贾排挤、兼并中小商人了良机。

    如大中祥符年间,政府规定凭引兑茶“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知精好之处,日夜使僮仆赍券至官,故先获,初尖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后来又规定了交引偿茶的期限,“或数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复合别输害二分见缗,谓之贴纳。豪商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于豪商”。

    因此“每有司变法,下利既稞薄。小商以无利而不能行,则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适得独卖其货。故变法而橇刻利者适足使小商不来而为大商贾积货也”。

    由此可见,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伙伴关系,实质上主要是封建国家与豪商巨贾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垄断茶叶流通市场的关系,所以我们才说,宋朝其实是一个精明到极致的商人国度。

    北宋政府实行榷茶制度,目的就在于与商分利。

    范仲淹就说:“茶盐商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尔,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省,孥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必蕴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商贾,”

    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为着攫取茶叶利润这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

    那么官、商双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作者菌查过有关资料,大概从以下几个算式大家或许就能看明白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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