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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时间:2023-05-23  来源:  作者:肖远征

    郝文婷听后说:“好吧,让你跟行长统一了意见后再说吧!”

    第二天一大早,王显耀还在市中院协调对西湖春天公司的诉前保全事宜。但是,因为他在昨天晚上听了郝文婷转达夏天的看法,觉得也是有一个问题的,他到了中院后便首先来到执行皇龙房地产的李瑟文处谈起其余款项的划拨问题。

    李瑟文说:“没有了,要划的都给你划了。怎么,我帮了你的大忙,还被你们怀疑”

    于是,王显耀就在李瑟文的办公室打通了给夏天的电话,对夏天说:“老夏,你昨天跟郝律师讲的意见,我听郝律师转达给我了。你的看法怎么样”

    夏天说:“王行长,我的看法本来是我们的成交价是怎么样,钱就必须给我们,然后我们按规定一项一项支付应该由转让方支付的费用。这样,就把事情办到了明处。”

    王显耀说:“我跟法官也说了这个观点。他十分生气,说:‘冒着危险帮了你们的大忙还被你们怀疑。’”

    夏天说:“他帮我们的忙,我们应该感谢他。但是手续上我们还是要清楚的。不然的话。我们交不了差,就是日后出了问题,中院也被连累上。你看呢”

    王显耀说:“我回来再商量一下。”

    夏天放下电话,在心




三一〇 胜诉审结友邦贷款纠纷案
    在办公室里,夏天翻开省高院对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上诉案的判决书,在认真地、字斟句酌地读道:

    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x1号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地:深圳福田振兴路佳美大厦。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地: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友邦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12日,友邦公司和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与被上诉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签订一份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分两期贷款人民币540万元给友邦公司,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由三八公司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三八公司又于1994年9月13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方式、期限与担保贷款合同无异。合同签订后,湖贝支行依约于1994年9月17日,10月13日分两期将540万元划入友邦公司帐户。合同履行期届满,友邦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三八公司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湖贝支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1994年9月15日,三八公司向友邦公司借款人民币5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称此款到期后直接归还湖贝支行。并于1995年5月15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一份证明书。确认了以上事实。

    案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贝支行与友邦公司和三八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和三八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友邦公司应偿还所欠湖贝支行的贷款本息。三八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友邦公司提出的本案贷款与其无关的理由不成立,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友邦公司尚欠原告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二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三八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1890元,由友邦公司承担。

    友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故未能作出正确认定。原审判决书认定:“原、被告签定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并认定:“被告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上述认定均未能反映客观事实。事实情况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友邦公司与湖贝支行签定担保贷款合同,所有手续均由实际用款人即合同担保方三八公司办理。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三八公司出具借条给友邦公司说明该款由它使用,一切责任由它承担,该笔贷款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十月十三日分两次汇入友邦公司帐户后。即直接由三八公司支配。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八公司致函湖贝支行说明:“由于受贵社贷款规定的限制;经我公司与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后,由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向贵社贷款伍百肆拾万元整,我公司承担贷款之本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三八公司再次致函湖贝支行说明:“该笔贷款由我公司承担银行本息。”后查明,三八公司利用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之南山窝n101234x号土地抵押以取得抵押担保资格。并在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手续清查登记表中列明该笔贷款抵押物为南山窝地产证:n101234x号。抵押物所有权人是三八公司。而拟办理上述抵押手续时,五达公司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之签名均为伪造之物(鉴定书原件现存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所以。友邦公司与被湖贝支行之担保贷款合同就不能说是真实有效的,而且也不能认为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借贷关系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无关。该案显属合谋诈骗,而不是普通的借贷合同纠纷。二、原审判决判令友邦公司承担责任,开恶劣之先河,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公司分子。本案实属湖贝支行与三八公司有关人员的合谋诈骗活动,若仅以经济纠纷待之,则湖贝支行就可以转嫁损失而掩盖有关人员真正的犯罪活动,而且公证机关有关人员也可以逃过渎职之罪名。同时,本案实际用款人三八公司也可以逃脱罪责。其对金融系统及经济领域内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负面效应。综上所述。原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且未能正确认定该案之



三一一 陈作业做实替罪羊
    话说这次人事考核工作会议,在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对富余人员采取末位淘汰制,各部门的负责人都汇报了自己所在部门的考核情况。谭飞燕在汇报时着重谈了对张海的考核结果,认为再留在营业部已经不适合了。

    那么,张海要去哪里才适合呢她没有说。

    各部门评价完后,行长留下作为支行人事考核领导成员的许爱群、夏天和韩小妞与三个行级领导成员继续开会,最后确定领取红牌和黄牌警告的名单。

    这时,陈作业说:“营业部的张海要承担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存单质押未办妥的责任,加上营业部的员工超编,他又是考核的最后一名,应该给予红牌。”

    会议经过酝酿,最后决定:给予黄牌警告的是在支行办公室上班的罗日娣和党员谢友,理由是上班炒股票;给予红牌罚出场的是张海,理由没有明说存单质押的事,而是说末位淘汰:因为谭飞燕报上来的考核结果表明,他是考核的最后一名。

    陈作业对于能够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地让张海成为自己的替罪羊,继而让他悄无声息地离开银行,了却了自己一块心病,十分满意。他回想这件事的操作过程,也对自己的心计有几分自鸣得意:

    起初,自己找来平时关系不错的营业部副主任谭飞燕,如此这般地面授机宜,并亲自查看当时对存单质押的相关手续和那天批准存款单交给张海的书面批示。提笔将原批示中的“同意调出存款单。”的句号改为逗号,并加上半句:“应交办张海亲自手持存单与西湖春天公司一起在转存时做实质押手续。”

    这样一来,张海没有拿到存单和质押手续回来,显然是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了!为日后对他除名埋下伏笔。

    接着,利用正开展半年的人事考核工作,向谭飞燕渗透自己的想法:将张海定为不胜任,来个提前解聘。这样,万一上面追查下来,没有了对证之人,只有自己一方之言,就好办了。

    而身为营业部副主任的谭飞燕,也是多少应该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之一。这事是发生在市民银行第二任班子走马上任之后的事,按照市民银行的规定,是要从严处理的。她知道利害,便全力配合自己,要的资料全给;该改的,改过后她睁一个眼闭一个眼;该给张海下套的,她主动就下套,以至张海在半年考核中排名靠后。这样,张海便死无葬身之地了!

    这张也是个二百五,满以为谭飞燕是自己的红颜知己,在给自己指条明路。很快便用了两



三一二、亲朋好友报惊雷
    1998年7月31日,夏天的家里来了不速之客。这人是刚从省纪委接受协助调查谈话后来到深圳的樊波,他是夏天的爱人樊婷的胞兄。

    看官听说,樊波为什么会到省纪委接受协助调查的谈话呢这事还得从他所从事的工作说起。

    樊波是广东一个县级市的市委委员,当了一个高税利企业的总经理,因为没有董事长的设置,因此,樊波就是该企业说一不二的一把手。他这个企业是国家没有放开的行业企业,除了有经营权之外,还有行政管理权,当他的公司行使管理权的时候,他的身份就不是总经理了,而是局长。像这种官不官、企不企、民不民的体制,也许随着国家的进步,到了下一代人管事的时候,人们便不知为何物了就像现在的年青人对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粮票、食油票、猪肉票、布票、自行车票一样,感到不好理解,但在当今社会,人们还是看得懂的。在这种垄断企业里,要做出成绩是不难的。樊波的前任就是因为他突出的工作业绩成就了当时市里税利收入的半壁江山,而被提拔为副市长的。一年之后,这位副市长又成了主管政法战线的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此君在局长任上仍是风风火火、大刀阔斧地开展整治工作。不料,就是因为这些举措,不但与社会上的黑恶…←长…←风…←文…£t势力结下了梁子,还得罪了一批既得利益者。于是,黑白两道寻衅的事情便接踵而至。

    开始的时候,对立面的动作还是小的。譬如。有一些“小偷”常常光顾这位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的家,并顺手牵羊地“偷走”他家里的一双新鞋中的其中一只。或者拿走他家切菜用的菜刀,又或者拿走他的小孩子喜欢的玩具。等等。久而久之,这局长便知道有人在跟他过不去,但却声张不得。因为张扬出去,公安局长家里经常来小偷,不就是自己的工作没有做好吗他想,工作还是要做的。于是,照样在政法岗位上我行我素地干起事业来。

    后来,个别神龙见首不见尾的高人越发猖狂起来,有一回竟光顾了他家的保险柜。发现了他在原来总经理任上的一些鲜为人知的事情,便大喜过望,做起更大的动作来。于是,一封封检举信不断往上级机关发送,而信中所述之事也不见得都是空穴来风,有些还说得有鼻子有眼睛。从信中的文采来说,也是经过高人点拨的。这样,人事主管部门和纪检机关不能不重视起来。后来,上级了解到这位局长还是一个颇有魄力。上任之初得到人民拥护并干着实事的领导干部,为了避免伤害无辜,对他的调查便不得不隐蔽进行。于是,省纪检部门组织精干人等。直接到了这个市,开始了秘密调查。

    调查进行了一段时间,把问题集中在他原来工作的企业方面。后来。调查人员对他的继任人樊波也做了一番了解,便回省里去了。

    一天深夜。樊波家里的电话响个不婷。樊波想:是哪个不知道深浅的家伙这么晚了还打电话来骚扰便有点不高兴地拿起电话问道:“你好!你是哪位”

    电话那头说:“请问樊波同志在吗”

    樊波说:“我就是,你是哪位”

    对方回答说:“我是省纪委的。我今天跟你通电话,首先我要向你明确纪律:你要以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我今天跟你讲的,不会跟任何人透露。”

    樊波说:“好的,我保证。请问有什么事呢”

    省纪委的同志说:“我们请你明天下午五时前到省纪委接受问话。你能做到吗”

    樊波当官也当了一些年头了,但是,还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场面,忙说:“能,能,能!”

    这位同志又在电话里说了:“你到了省纪委找接待室,报给他们这个电话号码,有人会安排你谈话。”

    樊波忙说:“好的,谢谢你!”

    放下电话后,樊波心里十分紧张,因为自己一直从事黄灯与红灯之间的生意,有些业务可能会在客户端出问题,而受到不同区域的不同部门的查处,现在的问题是不知道什么地方出了差错。这人哪,心里一急,就会六神无主,而省里的同志又要求不能告诉别人,听他的口气,好像有点党内“双规”的味道: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谈指定的问题。你想想,为企业的利益忙成这样,也为市里贡献了不少税收了。现在倒好,忙到去省纪委了,而且明天就要在规定的时间赶到广州。

    话说樊波的父亲是一名老党员,为官一生,处事谨慎,现在离休后享受厅级待遇。听到樊波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般心神不宁,觉得总是有什么意外之事在他身上发生。便左哄右问,终于问出了他要去省里谈话,但到现在还是像丈二金刚般,摸不着脑袋,不知为什么要到省里。他父亲是一个细心之人,详细要他回忆接听电话的细节。如:称樊波为同志,打电话到家里,而不是打到单位,要求保密,等等。只听他的老父亲说:“你暂时时还是可以安心的,可能省里把你当作知情人了解情况,不像是以你为主做的业务有什么大的关联,你可以放心地去。”

     



三一三、中央政法委收到专案报告
    话说宝安政法部门组织的安延问题专案组,在由洪虎牵头的公安干警调查清楚了贷款问题的来龙去脉后,组织了法律专家与专案组成员共同研究应对之策。

    研究来研究去,对这个案子的基本结论是有了。但是,问题是:这些民事案件是以公司的名义经多方在深圳中院调解而达成一致,由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而结案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那么,要终止这种法律文书的执行,用一纸申诉状写到深圳中院要求再审,便显得力度不够,还得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角度和法律的层面上达到更高的层次,请出尚方宝剑敦促法院撤销生效的民事调解书。

    会议最后决定,组织写作班子协助洪虎写成一个专案报告直呈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国家最高执法机关批示该案的后续工作。于是,专案组上下又忙开了在案头咬笔头的活儿。

    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篇也在不断的增加篇幅,只见上面写着:

    关于查处安延公司诈骗问题的专案报告

    中央政法委员会:

    今年二月,我区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收到人大代表和村民的尖锐投诉与议案称:不法人员朱赤儿以建设安延汽车城为名,诈骗我区岸尾村大量财产用于银行抵押贷款,贷款到期后,他又伙同银行诱骗该村的集体公司,签订调解法律文书,致使该村村民蒙受不白之冤。上亿元村民集体财产即将流失。我区人大、政府和政法部门接到人民群众的投诉后,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迅速组织查处安延公司问题专案组。经过半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揭开了该案神秘的面莎。现报告并请示如下:

    一、该案主犯是一个社会影响极坏,在全国诈骗数额超过二十亿元人民币的惯犯,现已被拘押。

    ……

    二、该犯伙同村委原主要干部,与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领导相互勾结,各取所需,狼狈为奸,形成了千古奇案……

    三、我们的建议和处理意见:

    ……

    四、相关证据附后。

    ……

    在相关证据的附件中,洪虎他们几经推敲。认为在报告中附上如下最核心的八大证据就可以了:

    1、湖贝金融服务社1994年6月10日的抵押合同书和1994年7月11日的担保合同书及从犯罪嫌疑人朱赤儿处取回的1994年4月13日至6月10日湖贝金融服务社发放的共169亿元的借据共18张,证实原借据的真实情况,说明后来的贷款借据和合同是徐东海经手办理的虚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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