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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路无疆

时间:2023-05-28  来源:  作者:沧海而立
法官自然不会承认有隐情,但还是想坚持,“改革过程中不是讲一条,有错误就要纠正、有问题就要解决么,前几天我们没有坚持好这一点,是因为考虑内地的特殊情况。但现在审理进入到最后阶段,我们想严格按照香港的法律公平公正的审理这起特殊的新闻案件……”
“法官,请你更深入一层面思考,改革过程中的错误纠正不是认为以往的制度无可挑剔,而是用后来正确的做法加以完善,否则就会导致错误向更严重的方面发展。”
法官自然不想与内地官员在法庭上辩论,摇头沉思了一会儿,“您还是作证人吧。”
法律之下,曾家辉倒不想另生事端,无奈之余,只能采取这个变通之法,让自己代替了原证人邹小达,而把要表达的观点,只能通过代理的大律师以求证自己的方式,这样来实现自己的一些观点表达。
严格意义上讲是一回事,只不过方式不同而已。
因为这样变换方式,开庭前就开始了交换证据,曾家辉发现港媒收集了希望工程的大量资料,包括这六年来的所有情况。他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总量达到五百多页,竟然还是中英两种语言文本,他惊叹对方律师工作之巨细,也疑惑这么多证据如何能派上用场。直到对方律师质询港媒一方的证人结束后,曾家辉才明白,证据卷宗里的每一页对他都有用。看来,这场官司不仅要向港媒讨回清白,还要让十多年的希望工程在香港法庭接受考验了。
质询进行七个多小时,对方的大律师就希望工程的香港捐款、青基会对香港捐款的监督管理、各项财务数字的真实性、海外媒体对希望工程的批评以及港媒的报道是否对希望工程造成损失等等问题,一一质询。他一会儿引用原诉方提供的材料,一会儿又引用被诉方的证据,将一个个埋藏在字里行间的毫无关联的数字串连在一起,证明他的法律主张。
这个过程之中,法庭派出两名工作人员,一位帮助证人翻阅一本本又大又厚的证据资料,另一位忙不迭地中译英,英译中。对方的大律师试图运用各种证据说明,希望工程确实存在问题,在香港的捐款下降与港媒的报道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曾家辉在接受质询的时候彬彬有礼,简捷地回答律师提问。对出庭作证这一时刻,他虽然准备的时间不长,但他之前做了足够的功夫,对整个经过、对青基会的运营情况,再结合这两个多月的实地调查,可以说满脑袋里都是希望工程的档案。需要什么就可以取什么,问到什么就回答什么,相关佐证完全可以信手拈来。他保持着头脑清醒,对律师询问的每一个问题都能作出准确明晰的回答。他大步跨越了对方设下的几个数字陷阱,对大律师提出的疑问做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并对那些本来看似不利的证据沉着应对,巧妙地将其转化为有利。他把握时机,适时将青基会在财务管理、监督、捐款使用等方面的探索及努力展示给法庭。
当对方有些不理智的问,“既然你们希望工程不存在这样的问题,那为什么临时更换了秘书长这一重要法人?”
曾家辉委婉的道:“法官早就说过了,内地的法律制度与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管理体制上也不尽相同,这没什么问题吧?我还要借此说明的是:第一,希望工程的资金问题,我们会给捐款者一个合理的答复,并接受检查验证,至于是由哪一位法人来接受检查,这无关紧要。因为捐款是捐给希望工程,而非捐给某位法人。原来的秘书长是不是存在资金高度方面的问题,那由我们的审计部门审计,并会给出审计报告。有则改之,这正如法官所说的,我们在改革中会纠正错误、解决问题。第二,希望工程过去建设的学校因为教育布局调整,撤并并非代表错误,那只能说明我们的教育事业改革步伐加快了,学校闲置只是因为人口减少的原因。比如出租、变卖原希望小学,所得收入投入新的学校建设,这是对原来资源的重新利用,而非抛弃。第三,我们诉讼港媒报道失实,而并非希望工程要求香港通过法律制度来认为它现在十全十美,请你们明白我们诉讼的概念……”
说白了,与本案无关的内容牵扯进来不但无聊,而且还违法。
对方的律师没想到曾家辉避重就轻的就把这个问题给绕过去了,本想多说点什么,但苦于曾家辉这几点已经把他的话堵住了,只能作罢,最后只能提出了几个问题,要求曾家辉以法人的身份作答。
对这一点,曾家辉早有预料,镇定的道:“没问题,只要时间允许你慢慢问。如果可能,我们这场官司结束后,我还可以在香港多停留几天,慢慢跟你聊都是可以的。”





官路无疆 972 认真作答
官路无疆 - 972 认真作答
对方律师最后询问的问题不太多,但主要是想引起法官的注意和认可,“曾先生,我的委托人认为他们报道的文章并没有说七万元全部失踪,你同意吗?”
曾家辉摇头道:“不同意。因为港媒在发表该文后立即引起很大反响,接着还曾经发表文章作自我检讨,说什么封面标题可能引起误会,令读者以为七千万元全部失踪。这篇报道的客观效果就是给读者一个全部失踪的印象。况且希望工程的捐款根本没有失踪。”
“对啊,自我检讨的目的就是为了表明媒体并非说明七千万全部失踪嘛。”
“可我的理解恰恰相反,报道失实的那篇文章如果不是说的七千万全部失踪,何需媒体自我检讨呢?”
曾家辉抓住了对方律师的漏洞,顺利把这第一个问题给圆满解决了,他的话不但令对方无话可说,还让法官也点头不已。确实如此,如果你没那种说法、或者没那个意思,何必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作什么“自我检讨”?
对方律师只好问第二个问题,“那篇文章只是发表了媒体记者个人的调查结果,你同意吗?”
曾家辉淡淡的道:“不同意。而且不能叫调查结果,因为她的调查是不准确、不真实的。而且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位记者朋友到我们一个山区采访的时候,捐款已经到达了该地区,这个有拨款凭证和银行单据为证,可她的报道却说该地区的一百万捐款根本未到。这话从何说起?如果非要那么说,只能代表他自己没看到钱罢了。”
“我们认为这篇文章是在批评对学校的乱收费,你同意这一点吗?”
“她的报道是说希望工程的捐款被贪污了。这种说法算批评学校乱收费么,显然不是。”
“这篇文章并没有指责青基会,而是对地方上一些不良现象的批评,你同意吗?”
曾家辉冷哼一声,道:“青基会对希望工程负全部责任,文章的标题直接点明了希望工程,如何说是地方?”
对方的律师有点不好意思起来,因为曾家辉总是在反问,“这篇文章也提到了青基会建立了希望工程管理制度,你是否同意?”
曾家辉摇头,“那只是在报道失实之下的一种客套,而且还不是善意的。我坚决不同意。”
对方律师愣了一下,道:“那…我就没什么问题再需要问了。”
这样的质询进行了足足两天,这是一个双方斗智的精彩过程。对方大律师的严谨思维、缜密逻辑,曾家辉的机敏智慧、巧妙应对都称得上一流。双方这两天的较量,算是找到了对手一般。
休庭的时候,记者问曾家辉对被诉方大律师的印象,曾家辉笑了笑,道:“我对这位大律师的职业精神十分钦佩。”
“那对他的法律制度运用水准呢,感觉怎么样?”
“你是问香港的法律制度,还是内地的法律制度?”
记者一呆,然后就笑了,“他是香港人,这儿也是香港法庭,当然是香港的法律制度。”
曾家辉诱导了记者之后,还是那副淡淡的微笑,“不怎么样。”
“为何这样说,那可是我们香港有名的大律师啊。”
“再有名,为一个失实报道而损害我们惠及上亿儿童的希望工程,你说我能对他感觉怎么样?”
“曾书记你真幽默。”
曾家辉却不赞同这一点,冷笑道:“我不是幽默,而是气愤。”
“是对的律师吗?”
这一回曾家辉摇了头,“不是,我是他本人倒没什么,我只是有几点想不明白。第一,港媒这么有名的媒体,报道消息还深入了内地,却怎么会严重失实?第二,一个新闻官司需要打六年么?多拖一年,对我们希望工程的损失就增加一分,为什么要拖这么久?第三,不管是青基会的名誉,还是需要希望工程捐助的学校与儿童,他们的损失是现在能用这样的胜诉或者是能用现在多少赔偿能弥补的么?这才是我现在最气愤之处……”
记者沉默了一会儿,显然受他的感染,点头道:“那您认为这场官司你们一定会赢得胜利了。”
曾家辉叹了一口气,道:“官司肯定会赢。但真要从胜利的角度上讲,无论是港媒,还是我们基金会,都因为这场面官司受到了损失,最终衡量下来,大家都是受害者……”
“我理解您了,只是希望这样的损失不要再出现,也希望你们的希望工程能继续做下去,越做越红火。”
对记者这样的话,曾家辉并没有给记者所期待的“谢谢”两个字,而是有些疑惑的看着这位香港的记者,道:“需要我更正一下你的说法么?”
记者再次一愣,道:“您请讲。”
曾家辉清了一下嗓子,道:“首先,不是希望这样的损失再出现,而是我们不能容忍这样的情况再发生;其次,我们的希望工程不是希望越做越红火,而是希望今后没有希望工程可做了。因为,那样表明我们内地的教育事业已经发展到了不需要这样的希望工程地步。当然,作为公益事业,我们希望自己的希望工程在完成使命之后,转向另一个慈善事业发展方向。第三,作为媒体记者,你们不应该是仅仅限于希望这样、希望那样,而应该发挥你们的资源优势,尽力的为这项公益事业献计出力,而不是把一门心思放在如何寻找漏洞、引起什么轰动效应上,关注慈善事业的着眼点需要重新寻找与定位……”
记者听得连连点头,一边记录下来,然后眼前又有了一丝亮光,“你说的未来希望工程会转向,能提前透露一下会转向什么吗?”
“不能,但我会告诉你的是,社会需要什么,我们就会朝什么方向努力。内地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相信你们香港也早就关注到了吧?”
“嗯,这个我们知道。”
“那我们就一起构建这个和谐社会吧。”
记者摇头,“那是你们大陆提的。”
曾家辉忍不住又对记者摇了一次头,道:“一国两制,但前提是一国,你别忘了我们是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香港也是中国的一个特殊行政区……”
“我懂了,谢谢你!”
“不客气。”
这样的采访,虽然表面看来没什么实质性意义,但曾家辉还是认真的作答。而且,他相信自己的话,完全可能出现在香港的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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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路无疆 973 情感激荡
官路无疆 - 973 情感激荡
持续一周的庭审,因为抗辩而显得更加精彩。
被诉方竟然在最后质疑青基会在香港筹到的善款下降,并非由于港媒的不实报道,而是因为青基会在当年并没有在香港为希望工程做足够的宣传推广。
曾家辉在原诉方律师的配合下,以答问的方式给予了坚决否认。他说:“两个方面:第一,港媒的不实报道本身对青基会就是一个反面宣传。第二,当年希望工程在香港做了较为充分的宣传,不仅在报纸上有大量报道,香港无线电视台还拍摄并播出了一部介绍希望工程的纪录片。”
按照原诉方律师的安排,请求法官准许在庭上播放这份电视资料。得到法官应允,到庭的每一个人都饶有兴趣地看到了当年拍摄的电视纪录片若干感人事例,当年内地贫困农村穷孩子失学的严重状况展现给了庭审现场的观众:生活的艰难,家长的无奈,借债助学的老师,害怕失学的孩子……一幅幅实地拍摄的真实画面,吸引着法庭内所有人的目光。纪录片还介绍了由香港人捐助的希望小学,介绍了曾经失学的孩子。
接下来的休庭时间,每个人的内心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青基会在港媒打了一场诽谤官司,这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与保护人格权及法人的名誉如何平衡?公益机构要不要接受舆论的监督?诽谤和正当批评是什么关系?大陆的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与香港的新闻诽谤诉讼有什么异同?国家处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制度发展到什么水平?
每个人在这个休庭时节里,头脑中都不断盘旋着这些问号,寻求着答案。这不仅是为青基会本次诉讼寻找一些法学理论上的分析,也是试图将这起诉讼产生的某些精神成果留给社会。
媒体与基金会的官司,引来了更多媒体的关注,香港的、内地的都希望借助这样一个机会对希望工程的负责人进行采访
对此,曾家辉觉得倒是一个可以宣传利用的机会,他是来者不拒、有问必答。其中一个记者围绕本次官司,问了他一些尖锐的问题,“你从这次诉讼中怎么看新闻自由与诽谤法?有什么印象?”
“青基会在香港的这场诽谤诉讼,是内地机构起诉香港媒介的第一起案件,影响很大。我的感觉是:香港人很珍视新闻自由,但是认为港媒发表的有关希望工程的文章是在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却很少。因为它失实了。”
“那你怎样评价这件事?”
记者紧追不放这个问题。
曾家辉本想抛开一些因为体制不同的原因谈这件事,却不料记者穷追不舍,只好道:“关于香港的新闻自由,你们应该看过一篇题为:从英式到中式‘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新闻自由,作者是你们本土的教授,发表于香港回归当年,他在文中就作了精辟分析,我不想重复。”
“可我们感觉这人诉讼有些干预新闻自由了,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曾家辉不置可否,道:我需要可以指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过去,香港出现了百花齐放的政治言论,左、中、右俱存的传媒,这种过去所享有的自由并不完全是正常的。另一方面,毫无疑问,港人对新闻自由是十分珍视的,也正因为珍视,导致对这方面事情十分敏感,很容易出现所谓‘干预新闻自由’的误解。其实,不论希望工程的事情也好,还是大陆的其他事务也好,港人作为祖国的一分子,有权在新闻传媒上对祖国的公共事务提出自己的意见,特别是那些与自己相关的问题。我捐的钱,作什么用了,到哪里去了?当然有权提出问题。希望工程的负责人或者有关的主管机关,也是欢迎港人提出这个问题并会给予回答的,也就是港人有知情权利。但是,现在这个案子,不在于提出了这些问题,而在于传播的事实不对。发表文章说希望工程的钱不明不白,被贪污,这才引起了诉讼,希望工程不得不到香港法庭上来讨说法。我认为,这不是干涉新闻自由,而恰恰是尊重香港的法律制度,尊重香港新闻自由。”
“能不能谈谈你对新闻自由的理解?”
“你们一再强调香港的新闻自由与内地不同,我想请问你想听哪个方面的理解?”
曾家辉的反问让记者有点不知所措,沉吟之后才道:“从世界上比较完善的英美制度来谈吧。”
“这个好理解。”曾家辉点头道:“英美的新闻自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限制行政对新闻的干预,而把新闻运作中的社会关系交给司法来调整。新闻自由并不是没有约束的,这个约束主要通过司法来加以实现,而不是行政。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是美国的新闻自由也不是没有边界的,新闻自由同其他的政府、社会、个人的权利的冲突主要就由司法来裁判。因为新闻自由主要是保障公民了解、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出现问题由谁来裁决呢?由司法来调整。”
“如果用这个观点看香港和大陆,你怎么看?”
曾家辉这次摇头了,道:“我不敢说个人怎么看,只能说可以分析一下。”
记者不得不承认曾副书记的政治敏感性,只得点头道:“那就请你分析好吗?”
“用司法调整公民和政府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分权而立’。香港就不是,香港是行政主导制度,但对司法赋予了最后裁判的权力。法官是行政长官任命的,任命后就独立审判,终身任职。在香港这样行政主导体制下,司法可以有这样大权力,我想大陆在党的领导下也可以给司法一个适当的地位。我们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依法独立审判、独立检察,但是正如法律界许多人士认为的那样,还正在完善这样的制度。”




官路无疆 974 心中有气
官路无疆 - 974 心中有气
确实如此,中国古代就有‘刑政合一’的传统,县官大老爷管钱管粮又坐堂审案。几十年来在阶级斗争和计划经济下,整个社会主要以行政权力来调整,而司法很不发达甚至被取消,所以老百姓碰到纠纷想到的就是找单位找上级找行政,很少想到找法院。新闻界对于行政那一套十分熟悉,对司法就相当陌生。所以当初‘新闻官司’在大陆出现时,新闻界有些人士就很不理解、甚至抵触。这里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新闻媒介与行政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只要媒介不是反对行政,行政对媒介一般是照顾的。所以,当一些公民受到媒介侵害寻求司法救济时,就跳出了行政的框架,法院在媒介和公民之间是中立的,可以做出公平的裁决。
这个情况香港的记者们也有所了解,于是问道:“现在人们担心的是法院是否公平公正?”
曾家辉客观的回答道:“在香港,我还是第一次打官司,正拭目以待。而在内地,我们讲求的是执法为公。当然,我们一些法院也存在有时候执法不公的问题,正在纠正当中。”
“那么诽谤法不就限制了言论自由么?”
曾家辉不赞同记者的说法,“诽谤法不是制裁言论自由的。国际上公认的观点是:诽谤法是力求维护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平衡,所以是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诽谤法制定各种各样的规则,使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一些国际人权公约都是把两者作为一对矛盾来规定的,香港人权法案也体现了这个精神。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都是基本人权,这两者必须得到合理的平衡。诽谤法就提供了一个平衡器。”
“关于这次基金会诉港媒侵权一案中,采取证明内容的真实性由谁主张谁举证,我们的媒体表示不太理解,这不是有违抗辩理论么?”
证明内容的真实是新闻媒介在诽谤诉讼中全面抗辩的第一项理由,这也就意味着诽谤的被告要来证明诽谤的真实性。比如你发表文章说希望工程有贪污,那么你就要举出事实来。举不出贪污的事实来,就要在诽谤的官司中败诉,承担诽谤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按昭内地法律规定,新闻侵权案不论刑事还是民事,证明真实的责任主要是在原告。刑法把“虚假”规定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这样虚假就成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按刑法和刑诉法,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原告,被告不需要自证无罪,所以起诉诽谤罪,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言论是虚假的,而被告能否证明自己言论是真实的,不是法定的责任。
对这一点,不仅媒体有些不理解,许多居民也不一定清楚,曾家辉觉得这记者故意搞理论方面的弯弯,但又不好言辞批判,如果一个言论不当,香港媒体乱捅出来,那就有口难辩了,他不想围绕这个多说,毕竟属于法律理论方面的一些东西,自己也不是专家学者,哪能样样精通呢。
他淡淡的道:“这方面的理论,早就铺天盖地,专家学者论述较多。我倒是可以举一个例子,让你能有一点直观的感受香港和内地的区别:比如记在街上看见商店一位营业员骂人,写了一篇短文批评这个营业员,营业员完全不认帐,告记者诽谤,而记者也没有记下被骂的顾客或者旁观者的姓名,更没有现场录音,就是说无法举证,而营业员也举不出他没有骂人的证据,这个案子怎么判呢?在香港就要判记者败诉,因为他未能实行真实抗辩,在内地如果严格执行上述原则的话就应当判营业员败诉,因为他无法证明新闻的虚假。我要说明的就是,如果将诽谤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的原则贯彻到底的话,对新闻媒介有利,也就是说对保护言论自由有利。但在实践中,判决上可能会写道:所述新闻没有事实证明,因此新闻构成侵权。因此我个人认为,无可证实的事实不可报道。中国司法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里有一个对事实的理解问题。什么叫事实?法律上的事实同日常生活中的事实是不同的。法律认为:能够以证据证明的才是事实。法官会说:既然新闻媒介报道了一件事,却没有证据来证明,我又怎么能认定你说的是事实呢?比方媒介说一个人贪污,媒介却提不出证据,难道要被指贪污的人自证无罪吗?所以要判处新闻媒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记者算是明白了,青基会为什么会认为打这个官司一定会胜诉。
“曾书记,按照你的观点,是否在这次官司中产生了疑问?”
“当然,最大的疑问是希望工程的许多账目都搬到法庭上审查。这让我非常不解,从诽谤法的角度上讲,希望工程不需要证明清白,只需要港媒证明希望工程款失踪到哪里了就行了,否则就败诉。可事实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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