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参见大总管
利路安抚王惟忠则为四川安抚制置使余玠“治财赋”。
南宋安抚制置使是南宋时期宋王朝与金、蒙长期对峙的产物。
这一时期战争的长期性与残酷性是宋辽、宋夏战争远不能比拟的。
因而在宋辽、宋夏战争中产生的安抚使制度就远不能胜任南宋时期新的战争形势和战争规模。
宁宗时,当时有1种意见,认为可以“姑阙两淮制置,命两淮帅臣互相为援”。
这个意见,遭到权发遣扬州事、主管淮东安抚司公事崔与之的反对,他上书宰相,说“两淮分任其责,而无制阃总其权,则东淮有警,西帅果能疾驰往救乎,东帅亦果能疾驰往救西淮乎,制阃俯瞰两淮,特一水之隔,文移往来,朝发夕至,无制阃则事事禀命朝廷,必稽缓误事矣。”
就有力地证明了这1点。
而且,北宋时期的禁兵包括系将禁军,在北宋末年已糜烂,大部分丧失了战斗力。
北宋灭亡后,禁兵基本溃散。
至南宋时,已下降为与厢兵差不多的地方工役兵。
而在宋金战争中,重新组建的军队,如前期的屯驻大军基本上不受安抚使的节制。
而后来组建的新军,也仅仅是部分内地州郡的新军受安抚使节制,沿边州郡的新军则仍为安抚制置司所节制。
因此,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更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战争,必须有1个新的更大的授权,1个新的更高的职位,“俾之各居属部,是非委得以亲见,利害不惑于传闻。变生于顷刻,则随变而辄应;战胜而捷来,则覈实而即奏。上下相孚而不忤,部内亲觌而无间”。
达到成功抗击金、蒙入侵的目的。
南宋后期,北方战场形成了两淮、京湖、四川三大战区,各大战区“合官、民、兵为一体,通制置、总领司为一家”,安抚制置使成为独揽数路军政、民政、财政的方面大员。
综上所述,可知宋朝安抚使制度的发展,大抵以仁宗庆历时期为分界线。
庆历以前,宋朝区别不同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分别创设了都部署路、兵马都钤辖、提举兵甲司等不同的形式,以统辖一路兵权。
庆历以后,沿用隋、唐旧制,加以改造,通过安抚使或经略安抚使这样的形式,统辖三路、京东西、广南东西、湖南等地区的兵权,所谓“帅臣任河东、陕西、岭南路,职在绥御戎夷,则为经略安抚使兼都总管以统制军旅”,河北及内地诸路安抚使则“掌抚绥良民而察其奸宄,以肃清一道”。
在东南与川峡地区则仍然采用逐州知州兼兵马钤辖的形式以统辖一路兵权。
南宋初年,安抚使制度发展到全国,而约略同时制置使或安抚制置使也出现了。
开禧以后,随着战争的持续与发展,制置使、安抚制置使成为统辖1路或数路的方面大员。
所以总结起来看,宋代继承唐末、五代以来地方统兵体制和监察、行政体制,发展成具有兵财分治特色的地方军政管理体制。
建国之初,即遍设转运司,将全国划分成为若干个转运司路,以管理一路的民政、财政。
又区别不同情况,在全国各地分别创设了都部署路、兵马都钤辖、提举兵甲司及经略安抚使、安抚使等不同形式,以统辖一路兵权。
帅司路、转运司路以及后来的提点刑狱司路、提举常平司路,在发展、健全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个政区幅员的尺度多少为宜的问题。
可以说宋王朝从政治、军事、经济等各种不同的角度考虑,因时制宜,划分行政区、监察区、军区的辖境,使得有宋一代的路制呈现出犬牙交错、层次繁复的形态。
首先是复式合议制的高层政区。
因为从辖境看,帅司路与转运司路,在京东、京西及东南地区是完全吻合的。
但是,在三路及川峡地区,宋王朝为了实现对外防御辽夏、对内巩固封建政权的战略目标,两司的辖境则极不一致。
像是川峡地区,真宗初,分为益、利、梓、夔4路,景德元年1004年,转运司路不变,帅司路则由4路合并为益利、梓夔两路。川峡地区,五代时曾出现前蜀、后蜀两个割据政权。
因此,北宋常用重臣知益州,兼益利路兵马都钤辖,以镇抚西南远方。
此制一直维持至南宋建炎时1127年1130年方发生变化,时分益利、梓夔两钤辖司路为益、利、梓、夔4路,与转运司路完全吻合。
因此,北宋时川峡地区,帅司路比转运司路为大。
但南宋时利州路常分为东、西两安抚司路,又比转运司路为小。
而在三路,则将河北分为大名府、高阳关、真定府、定州4帅司路,将河东分为并代、泽潞、石隰、麟府4帅司路,将陕西分为永兴军、秦凤、鄜延、环庆、泾原等5帅司路,如加上神宗时增设的熙河路,则为6路。
因而,在三路,帅司路通常比转运司路为小。
另外,帅司路在川峡、三路地区常呈现两级制。
如河东经略安抚使,下辖并代等4帅司路。
河北,庆历、熙宁间,1041年1077年“置河北四路安抚使,命知大名真定府、瀛定州者领之”。
而以贾昌朝1等判大名,兼河北安抚使,总领4帅司路。
康定、庆历间1040年1048年,陕西常置陕西经略安抚使,总领沿边4帅司路。
南宋时期,为抵御金、蒙的入侵,川峡又设四川安抚制置使,付予方面之权,总辖4安抚司路或5安抚司路兵马。
开禧年以后,常设两淮、京湖安抚制置使。
各领淮南东、西与京西南路、荆湖北路的兵马,权高位重、辖区之大,宋朝立国以来,未有其比。
可以说北宋前期,转运司于“一路之事,无所不总”,权任颇重。
这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务繁重,难以事必躬亲,情不得实,事务稽缓;二是一方,权力过大。
故景德1004年1007年定制,增设一路提点刑狱司,以分转运司之司法权。
熙宁初1068年,又增设一路提举常平司,专管新法财税,以分转运司之财权。
两司均有按举之权,与转运司同为监司,因此三司都有按部之责。
在当时交通、通讯条件极端落后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年度巡历,政区不宜过大,故宋自建国以来逐路屡有分路之举。
然由于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
实际上,当时已形成了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川峡、淮南、两浙、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若干幅员辽阔的财赋之区,境内经济、财政密不可分。
故逐路又屡有合并之举。
或采取互兼、兼总等形式,呈现出极其复杂的形态。
如太宗时的江南路,东路兼总西路;荆湖路,北路兼总南路;广南路,东路兼西路。
西川、峡路则转运使互兼。
又如,真宗咸平4年1001年,在平定王均之乱后,为了迅速有效地镇压动乱,遂“分川峡转运使为益、利、梓、夔四路”。
但月余,“又虑漕挽者各司其局,失均济之义”,遂“命知益州、右谏议大夫宋太初兼川峡四路都转运使”。
同样,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诏河北东西、永兴秦凤、京东东西、京西南北、淮南东西路转运司通管两路,以河北、陕府、京东、京西、淮南路为名,提刑、提举司仍旧分路”。
也是采取了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方式,妥善地解决了监察区辖境不宜过大,以便于按部;地方财赋区辖境不宜过小,以便于移用钱谷,裒多益少,肥瘠均调。
因此,元丰1078年1085年以后直至徽宗复设京畿路前,从监察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提刑、提举司还是转运司,都是推行的二十三路之制;从地方财赋区的角度来看,则一直行用十八路之制。
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
同时,宋代诸路之中,转运司路在北宋时分为5等,有轻重、远近之别。
大约即如元祐二年1087年文彦博在论及官员差遣除授次序时所说,河北、陕西、河东三路为重路,成都府路次之,京东西、淮南又其次,江南东西、荆湖南北、两浙路又次之,两广、福建、梓、利、夔路为远小。
至徽宗朝,设京畿路,又在三路之上。
南渡后,不再分等,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与南宋时三路、京东路、京西北路已失,川峡四路又因战时不可事事遥制,而置四川安抚制置使、总领所等要职,成都漕已无复昔日之重等因素有关。
以至方舆胜览成都府条言“成都路漕置司成都,宪置司嘉定,而漕不及宪”。
至于提点刑狱路则无路分轻重远近之别。
时提举常平司已废,绍圣时1094年1097年始复,其路分当同于提刑,亦无路分轻重远近之别。
宋于一路置帅司与漕、宪、仓等监司,因此一路军政主官应不少于4员。
实际情况是,北宋时,诸司除帅臣由一路首州知州兼任为1人外,其它如漕司则往往是两员并置,三路甚至多达3至4员。
提刑司则多是文武两员,而仓司亦置1至2员。
因此,实际上,北宋路一级军政主官常多达5至7员,而南宋时,则要少些。
转运司,“绍熙1190年1193年以来,使副、运判不双除”,一路始置1员。
提举司,不少路分由提刑司官员兼领。
因此,一般只有3至4员。
漕、宪、仓三司,作为路级监司,负有“分部按举”之责,须互分州县,遍巡所部。
转运、提刑司按部两年1周,提举司按部则1年1遍。
因此,景祐元年1034年五月与皇祐三年1051年十一月,两次申命,“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廨宇同在1州,非所以分部按举也,宜处别州,仍条巡察之令以付之”。提举司后置,亦用此意。
从实际设置看,多数路分的仓司与漕、宪两司同州,但亦有不少另置于他州。
如河北西路提举司置于定州,两浙路初设时置于苏州,江南东路则始终置于池州。
甚至一些路分转运使副两司亦不在同1州。
如京东漕,景德时1004年1007年分治于广济军与青州;梓州路两转运司也曾一度分治于梓、遂两州。
路级诸司不在同1州内,除了出于“分割事权”这样1种考虑外,应与便于巡按、行政有关。
宋朝一路监司为就近便,“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
如江南东路,漕司置于建康府,宪司置于饶州,仓司置于池州,理宗时,救恤灾伤放税,真德秀即建议,将江南东路的州县分成若干小区,“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常当责之安抚转运司,宁国府、池徽州当责之提举司,饶信州、南康军当责之提刑司”。
由于一路的军政机构分散在数州,因此,有重大议案,就须诸司至1地会议。
如河东路提刑司在太原,哲宗时,毕仲游在与友人的书信中说“比缘岁事,出至旁近郡,欲归而得漕台公移,会议役法,因径到上党,论有不决者,少为淹留。及归太原,始得所赐教翰。”
因此,宋代的路级政区与政府实际上是复式合议制的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
与前此历朝单式一长制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迥异,是有宋一代在我国地方行政制度建设上的创新与贡献。
所以宋朝是以转运司为主体的地方行政体制。
因为宋代路级诸司之中,以一路首州知州兼任的帅司地位最为尊崇。
转运司次之,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又次之。
宋朝官职有职、官、差遣之别。
由于差遣为治内外之事的实职,故时人“以差遣要剧为贵途”。
至于唐代以来的职事官,宋时已蜕变为寄禄官、阶官,仅“以寓禄秩、叙位著”,故不为时人所重。因此,衡量路级诸司的地位,当以差遣高低为别。
宋朝差遣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大抵已有条贯。
仁宗嘉祐时1056年1063年,司马光所上十二等分职任差遣札子,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实际运作的情况。
他是这样划分的“宰相第一,两府第二,两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转运使第五,提点刑狱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县第九,幕职第十,令录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
“其余文武职任差遣,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若上等有阙,则于次等之中择才以补之。”
十二等差遣又可分为两个层次。
其中,知州军以下为常调差遣,而提点刑狱以上则为出常调差遣。
因此,转运使资序要比提点刑狱高。至于后出的提举常平则在提点刑狱之下,约与知州相当。
但是,北宋一路首州知州则不然,多由朝廷侍从乃至退位宰执等重臣充任。
对于帅臣的资序,范祖禹说得很清楚,他说“将帅之选,多出于监司。”
“先自远路,渐擢至京东西、淮南,其资望最深、绩效尤著者,乃擢任陕西、河东、河北三路及成都路,自三路及成都召为三司副使。”
“其未可辍者,或与理副使资序,自副使出为都转运使。夫自初为监司至三路及三司副使者,其人年劳已深,资历已多,缘边山川、道路、甲兵、钱谷,皆所谙知,故帅臣有阙,可备任使。”
正因为如此,故宋人常目帅臣为藩镇,必须加以防范。
熙、丰1068年1085年改革之初,知青州欧阳修自作主张地中止了京东东路青苗钱的发放,被王安石斥之为“殊不识藩镇体”,便是1个极好的例证。
此后元丰至绍兴,数次颁诏,规定提举官的资任依转运判官。
而宋制运判位在通判之上,与知州叙官位,故言。
卑临尊、以小制大的精神。大臣“出临外藩,即转运使所部”。其合申转运使公事,“亦书姓名于监司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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