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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参见大总管

    于是宋朝榷茶以博马,皇帝、大臣、经济学家都直接参与茶法的制定和修订,而且争论非常激烈,变更也很频繁,使茶法日臻完善。

    宋朝对用以博马的川茶的禁榷十分严厉,以雅州名山茶为例,元丰四年七月规定“名山茶专用博马,候年额马数足,方许杂卖。”

    后“应副博马年额管足,所有余数数并许出卖”。

    但由于允许余茶出卖后影响了政府博马的数量,建中靖国时规定“名山茶立为永法,专用博马。”

    大观二年又诏“川茶有有数品,惟雅州名山茶为羌人贵重,可令熙河兰湟路以名山茶易马,恪遵神考之训,不得他用。余茶博籴量度茶数勿使过多。”

    在与少数民族的贸易中,粮食也被列为禁榷内容,甚至有时候钱币也禁止输出,以防为敌国用以炼铸兵器。

    为了保障河东解盐的专卖利益,宋政府还严禁西夏青白盐输入宋境,各类军用物资也属禁榷品。

    综上,宋代加强禁榷,也是出于维护中央集权的需要。

    不过说了这么多,要知道,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奉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商业一直处于受剥削的地位。

    虽然商品经济到了宋代已经十分发达,整个社会的商品经济观念也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但我们仍然不可对此估计过高。

    宋代政府出于抑商的需要,也加强了禁榷制度,因此也有了庆历三年范仲淹“茶盐商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尔,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省,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必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于商贾”的议论。

    无商不活,同时社会不活,商业发展也会受限,反过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势必导致社会的流动性增强,这对稳定封建集权是不利的。

    虽然商业是封建经济繁荣的标志,但是,商人对于封建社会却是一种瓦解力量,商业的发展是以封建社会的解体为代价的,任何一个封建政府都不会接受这一点。

    因此,禁榷制度是一个历史产物,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确实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宋朝加强禁榷无疑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宋朝禁榷收入在财政中居于与两税并驾齐驱的地位”。

    宋人在谈到专卖的财政作用时说“国家养兵之费全籍茶盐之利。”“采山煮海一年商利不入,则或阙须。”

    北宋思想家李觏也完全肯定食盐专卖的财政需要。他说“山泽之富,天地所以养人者,鬻盐之利博矣。故东郭咸阳致生累千金,吴王濞富埒天子。孝武因置盐铁官。是时国用饶而民不益赋,未必不由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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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章 萌芽
    前文已经简要的说过了,榷茶法是禁榷法的一种,起源于唐,兴于宋。

    特别是宋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相对于“书本上的法“,我们更应重视“实际中的法”。

    比如如果大家仔细研究一下宋代四川茶马法的运作情况的话,甚至可见里面都已经蕴含了一些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因素了。

    但从总体上看,宋代的榷茶法又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这是非常矛盾的,真的十分的有意思。

    像是宋代四川茶园中的雇佣劳动非常普遍,宋政府对此持什么态度呢

    比如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七月,宋真宗因“林特,刘承琏条制茶事,过为严急”,曾说:“园户采撷用功,须更得人手,制造茶既逐等第给价,入等者不可私卖,亦是入官,今一切须令本户造化,皆要精细,岂不伤园户耶又佣力者众,皆是平民,既斥去无用,安知不聚为寇盗“

    也就是茶园户采茶,需要雇佣一些劳动者,即“佣力者”,如将“佣力者”斥去,则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安知不聚为寇盗“可见,宋政府对待雇佣劳动的态度是十分明智的。

    所以宋代四川的茶园中存在大量的雇佣劳动,对此,吕陶在净德集中有所记载,如宋神宗时九陇县税户党元吉等“自来承山坝茶园等业,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划至立夏并小满时节,又雇召人工趁时采造茶货,逐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另一税户牟元吉“自来只以佃食茶园为业,其茶园偏峻,不任种植诸般苗色,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雇召人工,两季薅划,指望四月小满之后,造作讫茶,得钱添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还有税户石光义等“各为雇召人工,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其茶破人四工,只作得茶一袋,计一十八斤。”

    可见,不管茶园主是自耕还是佃耕,繁忙时节,都需要雇佣大批人工,这种茶叶生产中的雇佣关系,表明了以下几点:

    1茶园的茶园主,既能向国家缴税,“并输税免役等钱”,“并纳诸般税赋”,又能支付雇工的工资,“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

    可见工资已货币化,但茶园主是否是货币资本的拥有者,由于史料问题,我们还尚难断定

    此外茶园主生产茶叶的直接目的,是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指望四月小满前后”,“得钱收买粮食。”

    以及茶园中的雇工,“皆是贫民”,只好“佣力”,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获得生活资料。

    茶园中的雇工,是“佣力者”,与茶园主并无人身依附关系,是自由劳动者。

    以上分析说明,在宋代四川,茶叶已摆脱了农村副业的地位,成为一种日益高度发展的商品生产,而大量雇佣劳动的存在,又促进了这一生产的发展。

    同时在宋代四川茶叶生产中,还出现了商人预付货款给园户的情况,如“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续采取”。

    园户“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雇召人工,两季薅划”,这样,商人拥有了可靠的茶货来源,有利于在竞争中获胜。

    而且预付款在茶叶生产,再生产中得到了增值,即茶商从茶园户那里所获得的利息,而预付款对园户也很有利,园户可以“准备粮米,雇召夫工“,保证了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

    园户与商人不只是在流通领域中打交道,商人开始关心茶叶生产,因茶叶质量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戚戚相关。

    商业资本开始转向生产领域,更加进一步的促进了茶叶生产的发展。

    而且宋代茶法的显着特点是变动频繁和地区差异大,像是整个两宋东南茶法与四川茶法一直没有统一起来。

    如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开始征榷东南茶,仁宗嘉裙四年公元1059年,下令废除东南地区的狭义的榷茶法,改行通商法。

    四川等地的茶法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

    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开始征榷蜀茶,实行“茶马法。”

    两广地区因产茶很少,固未曾禁榷,允许自由通商,但禁止把茶叶运到境外。

    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罢东南地区的通商法,改行“茶引法”,“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箕,官为抽盘,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

    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在崇宁四年茶法的基础上,开始施行合同场茶法,“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于今不易,公私便之”。

    商人贩茶,应于“茶务请长短引”,才可以“不经官司,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

    此时,四川的茶法仍为茶马法南宋时,东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场茶法。

    而四川茶法却有了很大变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四川开始实行“茶引法”。

    也就是为了保证榷茶法的实施,宋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措施。

    凡贩卖私茶者,“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对官吏贩私茶,特作规定:“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

    “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

    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一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

    “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对能拿获私茶者,给予奖赏,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

    包括上面说过了,终宋一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所谓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峡诸川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明令罢去四川的榷茶法。

    苏辙也曾说过“五代之际,孟氏窃据蜀土,国用偏狭,始有榷茶之法,及艺祖平蜀之后,放罢一切横敛,茶遂无禁,民间便之。”

    对此,宋会要辑稿则云:“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

    宋史食货志如是记载:“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听民自买卖”。

    至于具体情况如何呢

    且看苏辙在栾城集里的记载,“邛,蜀,彭,汉,绵,雅,洋等州,兴元府三泉县人户,多以种茶为生。”

    对此,吕陶在净德集中记载得更详细,“今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谷,只是种茶,自来采茶货买,以充衣食,伏缘此茶本非官地所产,乃百姓己物”。

    如税户党元吉“自来相承山坝茶园等业,趁时采造茶货,遂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税户牟元吉则“自来只是以佃食茶园为业,指望四月小满前后,造作讫茶,得钱填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可见,茶园户无论是自耕还是佃耕,自己都可以处理茶叶,“乃百姓己物”,“采茶货卖,以充衣食”,“并送纳诸般税赋”。

    正如文献通考所载:“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

    “禁其出境”所讲的是四川的茶叶只能在川峡境内“听民自买卖“,园户和商人不得擅自将茶叶输出川峡地区。

    川茶若要外运,只能由官府经营或经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如淳化年间,茶园户出售粗茶,就是由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的,“客人兴贩雅州,名山,洋州,兴元府,大竹等处茶入秦风等路货卖者,并令出产州县出给长引,指定只得于熙,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

    “仍先具客人姓名,茶色,数目,起离月日,关报遂处上簿,使客人到彼,画时收卖,如计程大段,过期不到,即令行遣根逐。”

    “若客人私卖茶与诸色人及将合入秦风等路货卖茶虚作永兴军等路,回避关报逐处者,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

    可见,茶园户不能私自运茶出川峡,只有在出茶州县取得“长引“的茶商才有资格“兴贩“茶叶,还要按规定路线,“逐处上簿”,按时把茶叶运到指定的茶场“中卖入官”,否则,要受到处罚,”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至

    于茶引法的话南宋建炎初,成都路转运判官赵开上书言“榷茶买马五害“,主要叙述了茶马法的弊病。

    如易生边患,本钱不易收回,私贩公行等。

    于是,在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朝廷就令赵开做“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赵开“遂大更茶法,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

    “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

    “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

    “凡买茶引,每一斤春为钱七十,夏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

    “茶所过每一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外,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

    可见,赵开茶引法主要由商人来经营,商人只要执引就可以与园户交易,调动了商人经营茶叶的积极性,促进了茶叶的交换和流通。

    政府除了收茶引钱“春七十,夏五十”外,还有“市例,头子钱”,住税,过税等,总收入也不少。

    如建炎四年四川茶利为一百七十万,绍兴十四年公元1144年茶引增至每斤十二千三百文,茶利则达到二百万以上,“川蜀产茶,祖宗时并许通商,熙宁以后,始从官榷,岁课不过四十万。”

    “建炎军兴,改法卖引,一岁所取,二百余万,比之熙宁已增五倍。”

    而要说到茶马法的前身,是北宋初年,宋政府在河东,陕西,川i陕三路设置机构,市买少数民族的马。

    如宋史食货志云“宋初经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顺军三郡以市蕃荑之马。”

    宋太宗雍熙,端拱时,“市马之处,川陕则益,黎,戎,茂,雅,夔州,永康军皆置务遣官以主之。”

    开始用铜钱买马,后因“戎人得钱,销铸为器”,在军事上,对宋廷不利,且铜钱大量流向少数民族,易导致钱荒,同时铜钱外流,对国家财政也是一大负担。

    于是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自今以布帛,茶及他物市马。”

    真宗,仁宗时,“自西北宿兵既多,馈饷不足,因幕人人中刍粟”,“以茶赏之。”

    宋英宗治平元年公元1064年,薛向上书:“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顺军,镇戎军鬻马,充豪商钱至秦州所赏止得六百今请于原,渭州,德顺军,官以盐钞博马,使得轻赍至秦州易蜀货以归,蜀商以所博引至歧雍换盐银人蜀两获其便”,“群牧司请如向言施行。”

    也就是商人将茶叶等商品运到西北供朝廷买马,则可从朝廷手中获得食盐,白银。

    四川茶叶开始正式用于陕西买马,不过,此时仍以绢马贸易为主

    而茶马法的具体实施情况的话,像是宋神宗熙宁年间,朝廷开始对熙河用兵,为解决军需问题,朝廷开始变更川峡茶叶政策,“熙宁四年,神宗与大臣论昔茶法之弊,文彦博,吴充,王安石各论其故,然茶法未有所变及王韶建开湟之策,委以经略。”

    “七年,始遣三司干当公事李杞入蜀经画买茶,于秦凤,熙河博马。”

    “而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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