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参见大总管
分治员在八撮地区倡办新学,读新编教科书。
1916年唐继尧派兵至南甸司地督铲烟苗。
同年,省政府同意石孩坡抚夷脱离南甸司,归属陇川行政委员会。
1917年,改八撮分治员为八撮县丞。
4月,给操纵南甸武装抗铲的土司龚绶以革职留任处分。
1928年,云南省政府改禁种鸦片为征收烟税,向南甸征收烟税。
1930年,裁八撮县丞,改设腾冲第六区公所。
1931年,第一殖边督办署派袁恩膏到大厂恢复县佐,筹建设治局。
袁恩膏成立了民众自卫大队;把县佐时所辖八撮扩大到除铜壁关,盏西外的土司全境,设立五区;设立民众办事处。
同时联合反土亲流绅士推行改土归流计划;支持江东抚夷杨定才,派兵镇压江东亲土司的权绅。
1932年,改县丞为梁河设治局,并改五区为十九乡镇。
同年,省政府将南甸“飞来地“铜壁关,蛮允划归莲山设治局。
1933年,设治局连续两年截收土司三大款共三万余元。
1935年,督办署游击大队长周子才代理局长,征调壮丁成立常备队,加强财政税收工作。
1936年设治局推行新滇币,省教育厅办省立小学,以局署驻地大厂为本校,以司署驻地遮岛为分校。
1937年,土司和设治局组织民工参修滇缅公路龙陵至暮康段。
7月20日,龚绶因反对设治局搞清丈,公买烟,调兵攻打设治局,被解省入狱。
1940年,通过疏通,龚绶才出狱回到司署,经政府批准,子龚统政承袭宣抚司使职。
后来,在滇西抗战爆发前,云南地方政府在对南甸宣抚司予以安抚的同时,通过设置的一系列管理机构推行了清查户口,清丈土地,征收赋税,兴办教育,禁绝烟毒等政令,以期削弱土司权限,加强政府统治,以便最终完全废除土司。
虽然此时流官体制没能完全取代土司制度,但土司的权力已有一定削弱。
至于第二阶段的话,因为团结土司,改流停滞。
1942年,设治局新旧局长在交接之际,腾龙沦陷,二人弃职离境。
土司龚统政在衙门设置总务科专管设治局原办事务。
8月,第十一集团军总司令宋希濂委预备第二师司令部参议封维德为梁河设治局长,封到局视事,在大厂,永安等地组织队伍抗日。
9月5日,外交部专员尹明德受重庆军事委员会,十一集团军总司令宋希濂,云贵监察使李根源委托,到达南甸司署宣慰,会见老土司龚绶,新土司龚统政,将委员长所颁电文玉照,及宋总司令,李监察使联衔书赠为国干城匾额,并宋总司令赐与手提机关枪一挺,子弹二百粒,一并颁发。
龚绶当面表示“决心追随抗战,即任何牺牲,亦所不惜“。
于是在9月6日,龚绶向宋希濂,李根源发出输诚通电。
9月1215,第十一集团军总司令委任龚绶为滇西边区自卫军第二路司令,辖尚自贵,龚统政两个大队。
1944年,滇西反攻,封维德随军推进,到大厂恢复设治局。
9月,梁河设治局成立遮岛第一军民合作站,组织供应军粮。
这一阶段中日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最主要矛盾,在日本大军入侵,边疆沦陷的特别时期,政务改革已非当务之急。
因此,民国政府对南甸宣抚司采取了暂停改流,团结抗日的政策。
到了最后的第三阶段,改流再起,不过最后却不了了之了。
的确,在抗战胜利后,民国政府再议改土归流。
像是1945年,梁河司法处在大厂成立,设有院长,检察官,司法兵,开始受理梁河地区的民刑案件,并通知设治局和土司今后不许在受理民刑案件,但没有实效,土司依然受理。
同年,设治局改十九乡镇为四大乡镇,在四大乡镇成立中心小学。
1947年,国民党梁河党部迁入土司署。
1948年,设治局,党部在土司署召开参议会成立大会,多数议员,乡长慑于土司权威,被迫同意龚绶为参议长。
6月,龚统政成立“民众自卫组训总队“,扩大势力范围。
9月2日,土司在司署召开乡镇长,绅士会议,成立改革委员会,选举设治局长,以行使自治权。
9月15日,末任设治局长到局视事。
当时,土司有令,凡县人进出设治局,或给设治局纳粮纳税者,抽筋剥皮。
此时,国民政府大势已去,已无力也无暇采取举措来改变这一状况了。
到最后抗战胜利后,时云南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李国清提出了一个措辞激烈的废除土司制度意见书,认为“土司制度本系封建余孽,早应废除“,“土司制度实系国家之毒瘤,割治愈迟,溃伤愈大“,希望“政府当机立断,以一团之众进驻腾龙边区,解除土司武装,实行设立县治“。
云南省政府也曾推出了云南各设治局改县方案,准备将梁河盈江两设治局合并改设一县。
但同时又说“至于土司制度,亦为法制所不许,本应令饬一律废除,惟现值剿匪戡乱时间,地方尚未安定,拟仍采取逐渐改废办法,俟土司出缺,不再准其承袭。”
这个方案道出了云南省政府对待土司的真实趋向。
此时,云南省政府越来越陷入内战的泥淖之中,已经无心也无力推行改流的举措了。
1949年8月,时任滇西军队指挥官余建勋提出了土司政治制度改革纲要草案,主张“为适应边地特殊情形,司官制度仍旧保存“,“县局对司署居于监督指导地位,不必强令土司制度与内地完全划一,致生干预。”
该草案事实上给民国时期南甸宣抚司改土归流的历史划上了句号。
综上,这些大致勾勒了民国时期南甸宣抚司改土归流的历史过程。
在这一过程,虽然云南地方政府的改流设想最终不了了之,但南甸宣抚司在改流的冲击下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像是土司制度被逐步纳入了国家统一的行政体制之中。
在南甸土司一统天下的辖区,先后承设了八撮县丞,八撮分治员,八撮县佐,腾冲第六区公所,设治局。
尤以设治局机构较为完备,初期局内就设有秘书室,第一科掌管户籍,自治,禁政,风俗,第二科掌管财政,粮食等,第三科掌管军事,建设,教育,卫生。
此外还设置了政警队,同时,先后曾设过民众办事处,户籍办公室,统运烟收购总站和禁烟协会这两个机构人员由局署职员及乡镇长组成
设治局在基层初设五区,1933年改为十九乡镇,1938年,推行了户口调查,实行保甲制度,将原土司基层行,保,甲,区,乡,镇长,由设治局政组织变革为乡镇委任,初步废除了土司委派的岳尊,田亢头。
不过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接纳了土司参与政务活动,龚绶曾任禁烟视察员,滇西边区自卫军第二路司令,参议长等。
至于土司的司法,税赋事务管理权也渐渐向流官政权转移。
像是1912年,国民军滇西总司令饬腾冲府知府黄永谦永禁南甸土司管理司法令中,明确规定,所有一切民刑诉讼案件归腾冲府管理,土司不得再行收受呈词。
1932年起,梁河设治局逐步掌管了一部分司法权,汉族地区的民刑案件都由设治局受理。
1935年,又设立了专门受理梁河地区的民刑案件机构梁河司法处,并明文通知设治局和土司今后无权受理任何民刑案件。
1933,1934年,梁河设治局截收了土司三大款三万余元1938年,梁河设治局将税收区明确划分为十三个标,由乡镇长征收。
同时,土司的军事力量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像是1932年,首任设治局长袁恩膏,推行义务兵制,成立民众自卫大队,自兼大队长。
并限制土司养兵,后经调解,允许土司养兵20名。
1934年改自卫大队为常备大队,1935年,第一殖边督办署核定给设治局常备队兵额40名。
同年,设治局增设政警队,负责局署警卫,历届设治局长都积极派款购买枪弹,充实武装力量,整训队兵。
尤值注意的是,在抗战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第十一集团军总司令部,突破了旧有土司制度的不委军职的惯例,委任了土司司官及司署主要人员充任自卫军,游击队军职,如委任龚绶为滇西边区自卫军第二路司令。
土司所属土兵,编入了统一的游击部队编制序列。
南甸土司还在接收了梁河设治局的保卫中队后,改编为特务中队,“下设小队,班长,依照国民党的军队编制,早操,晚操,有时也讲步兵操典“。
这样,土司封委,承袭制度和士兵制度也开始了流化。
而且土司垄断教育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观。
1915年,在八撮分治员支持下,当地绅士在大厂创办了两等小学,使用新教科书,宣传三民主义。
1935年,省教育厅改办为省立小学,以局署驻地大厂为本校,以司署驻地遮岛为分校。
省立小学经费由省教育厅直接拨付,校长由省教育厅委派,具体业务由设治局管理。
为了推行教育,鼓励各族青年入学,还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
比如在省立学校读书的各民族青年均享受免收学费,供给宿舍的待遇。
边疆少数民族学生报考省立各级学校,给予从宽录取。
当然,最重要的是土司管理区域的缩小。
1912年,李根源将南甸司旧治所蛮干改称九保,脱离司治,直辖腾冲。
蛮干九保划归腾冲,那么蛮干东北部的司地河东,蛮丙遂被隔绝。
1916年,省政府同意石孩坡抚夷脱离南甸司,归属陇川行政委员会管辖。
1932年,云南省政府又将南甸土司在西南边境的“飞来地“蛮允,铜壁关划归了莲山设治局管辖,脱离了南甸土司统治。
铜壁关的十五,六个少数民族村寨虽然仍归南甸土司所有,但给其统治带了极大不便。
抓住有利时机,不断缩减土司辖地,也是改土归流的重要内容之一。
总之,民国时期南甸宣抚司的改土归流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废除土司制度,土司仍然掌握着较为广泛的权力,但是民国时期改土归流的各种举措,使南甸宣抚司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它的许多职能或被迫同一些新型的管理机构共同执行或被新兴的管理机构取代单独执行;土司及其属官,基层权力执行者则逐渐或主动或被动成为了新型政权机构中的官吏。
所以,这也算是为建国初期民主改革彻底废除南甸宣抚司提供了一定的历史借鉴吧。
第三百二十一章 详情
的确,要知道土司制度既是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剥削制度,它是在适应奴隶制和农奴制分散统治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
就先之前说的,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过进步性,例如在推动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起过一定的作用。
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后期,随着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落后性和腐朽性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到17世纪末其腐朽落后性越来越暴露无遗,成为南方各族社会发展的障碍,最后走上了崩溃灭亡的道路。
土司制度发展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由于各地土司长期在一地自恃雄长,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辖区内独断专横,成为称霸一方的统治者。
而权利欲的不断膨胀,生活上的日渐骄奢,自然对境内的土民在政治上实行残暴压迫,经济上采取残酷掠夺,强暴恣横,为所欲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肆虐土民,因为土司利用对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暴纵,作威作福。“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
明代云南永北人刘彬曾写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户子女为其所欲,苦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莫敢有咨嗟叹息于其侧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孙,且数信蓗。故死则死耳,莫敢与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惨”。
蓝鼎元对贵州土司的残暴有过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极,可怜无官民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少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
有的地方曾改土归流,但“土司辇赂关税,又复改还土属,丁壮举家屠戮,妻、子没卖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声饮泣、忍受摧残”。
土司还将土民当牲畜看待,动辄将土民买卖、转让或赠送。
李心衡说四川土司“其有规避徭役,不遵土司饬遣者,例最严酷,籍没其家,将其人并家属分卖各部落为奴”。
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游玩峨嵋山时,将随身带去的百余名婢女,若家奴一样,沿途择配,随意送人。
土司生活糜烂,宴会有女歌舞,“官舍下乡,令民间妇女歌舞侑觞”,云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虽微职亦系银花金银带”,土司“每出入,象马仆从满途”。
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则3年不敢婚姻。
“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辄入,不听嫁,不敢嫁人也”。
甚至有的土民结婚土司还要享受初夜权。
土司还私设公堂,严刑摧残土民更是司空惯见,“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
其刑法重罪者皆斩,其余刑法有宫刑、断指、割耳,即土司所谓的“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
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无处申诉,或有上诉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杀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气吞声,受其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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