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参见大总管
1431年宣德六年因永从蛮夷长官司土司死后绝嗣,无承袭者而被改为永从县。
1444年正统九年因施秉蛮夷长官司地区苗族反抗被镇压后,改设施秉县。
正统年间流官势力已深入控制了安顺、普定,这些地区实际上已经改流。
1497年弘治十年由于金容金达蛮夷长官司土官“何伦父子罪死”,改设流官。
1612年万历四十年金筑安抚司土舍金大章请求改流,改金筑安抚司为广顺流官州。
1628年崇祯元年在贵州宣慰司的宋氏洪边十二马头水东地区地区设开州今贵州省开阳流官州,水西地区安氏势力已经衰落,流官实际已控制了贵州宣慰司土司地区。
明朝在四川的改土归流是从弘治年间开始的。
1495年弘治八年马湖“土知府安鳌有罪伏诛”,遂改马湖土府为流官知府,但知府驻地以外的泥溪、沐川、平夷、蛮夷4长官司仍然是土司的势力范围。
1573年万历元年明军剿平山都掌地区的水都、山都后,改该戌县为兴文流官县。
1600年万历二十八年明朝在镇压了播州宣慰使杨应龙的反叛后,“分播地为二属蜀者曰遵义府,属黔者为平越府”,原属播州宣慰司的2安抚司、6长官司亦同时全改设流官。
1623年天启三年由于永宁土司奢氏长期侵夺邻境,并发动叛乱,明朝在镇压了奢崇明的叛乱后,将永宁宣抚司改土归流。
明朝在云南的改土归流是从正统年间开始的。
1443年正统八年鹤庆土府土官高氏长期“屡逞凶恶,屠杀士庶”,并不断发生争夺土司职位的仇杀,于是明朝便宣布高氏领地内“户下人口收籍当差,止令流官管事”,改鹤庆土府为流官知府。
1477年成化十三年由于寻甸土府土司统治势力的衰落,土官为保其统治而发动叛乱,加上土司家族长期为争夺土司职位而仇杀,导致土官统治的灭亡,明朝借机将寻甸土府改为流官知府。
14年成化十七年因广西土知府昂贵有罪革职,改为流官知府。
年嘉靖二十二年元江土司那氏族人争夺土司职位,被明军镇压而在元江第一次设流官知府。
1567年隆庆元年在平定武定土知府凤继祖的叛乱后,改为流官知府,但又象征性地保留了土司的地位。
1597年万历二十五年顺宁土知府猛廷瑞与其兄争夺土司职位,被诬告为反叛朝廷,“官兵悉剿除之”,改为流官知府,并改大侯土州为云州流官州,隶属顺宁府。
明代在广西改流较早,从洪武年间就开始了。
据统计整个明朝在广西地区改土归流共16处。
1368年洪武元年将忻成土司改为流官知县;1505年弘治十八年上思州黄姓土司“叛服无常”,被明军讨平后改设流官知州。
嘉靖年间因思恩土府土官岑濬屡出兵侵掠邻境,明朝出兵征讨,杀了岑濬,改设流官知府。
明朝的改土归流主要在贵州、四川、云南、广西4省进行,其它地区的改流并不突出。
明代的改土归流总的说是不彻底的,并曾遭到土司的强烈反抗,因而出现了许多反复,在许多改设流官的府、州、县中,流官政权很不巩固,有的土司地区设流官后,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了复流为土的现象。
这是因为明代土司制度还处在全盛时期,一方面土司制度对明王朝的统治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另一方面土司势力还比较强大,可以利用群众的力量起来反抗改流。
同时明代改流的土司地区,大部分处于地主经济兴起的时期,还未能彻底战胜领主经济,就是说土司统治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受到根本的破坏,明王朝也没有力量对改流地区进行完全的控制,决定了明代改土归流的不彻底性和反复性,改土归流就只有在条件完全成熟的清朝才能彻底进行。
因此改土归流贯是通于整个清朝的事情,可以说在整个清朝的统治过程都在进行,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首先是初期阶段,初期阶段是从清初到1725年雍正三年。
清朝初期,清军进入南方土司地区时即对有条件改流的土司趁军事胜利改流。
1659年顺治十六年吴三桂在镇压了云南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的抗清活动后,将元江改设流官知府。
1664年康熙三年贵州水西宣慰使安坤起而抗清,被讨平后,吴三桂奏分其地为4府以大方城为大定府,以利城为平远府,以乌撒为威宁府,以水西为黔西府,水西地区第一次改流。
1665年康熙四年云南新兴州今云南省玉溪土司王耀祖和宁州土官禄昌贤联络嶍峨、石屏、蒙自、陆良、弥渡、维摩、王弄山、教化等大小土官共起反抗,被吴三桂镇压后,废除了这些地区的土官,改新兴、宁州为流官知府,在教化、王弄山、维摩等原土司地区设立开化府,委派流官管理。
1723年雍正元年将云南丽江土府改流。
1724年、1725年又将云南威远、姚安等地改为流官知府。
在广西,清朝于1663年康熙二年将镇安土府改置流官通判。
1719年熙五十八年废思明土司黄氏,改设流官。
这是清朝改土归流的初期阶段。
其次是进阶阶段,1726年雍正四年鄂尔泰任巡抚云南兼云贵总督事后,向清政府提出了全面改土归流的计划,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活动,改流进入大规模时期。
在这一阶段清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和土司的不同表现,采取了区别对待的不同策略进行改土归流。
1边远地区与内地的区别,认为在内地的土司可改流,虽在边远地区但实际和内地一样的也可改流,边远地区则暂时保留土司统治,即先改内地条件成熟的地区,后改边远地区。
2在云南改流是以澜沧江东西为分界线,澜沧江以东必须改流,澜沧江以西的土司暂予保留。
3奉法与不法的区别,清朝对罪大恶极违抗朝命的土司首先改流,对守法的能抚绥其民的与流官州县循良相同的土司则不改流,只使其向化。
清朝在改土归流的时期按照剿抚相兼兵威并举和3种不同区别的策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改流
首先自然是武力改流,清政府认为世代拥有土地、人民、武装的土司,要他们“去封号、徼兵械、纳土称臣,解甲归田,帖然受命改流,是不可能的事。
故鄂尔泰受命之日,即移兵攻贵州广顺州之长寨,终于古州,首尾用兵凡五六载”。
清朝首先对东川、乌蒙、镇雄3地用兵,最后改置乌蒙、乌撒、镇雄、东川4流官知府。
继后,对云南镇源、威远、恩乐、车里、茶山、孟养等处用兵,将这些地区改设流官。
1726年雍正四年二月鄂尔泰出兵攻贵州广顺州长寨,长寨是滇、黔两省苗、彝杂处之地中势力最强大的土司,故鄂尔泰在贵州改流之始首先对长寨用兵,前后用兵3年,设流官统治地区计有1298寨,5978户,男妇35982口,地方600公里。
1727年雍正五年闰三月出兵谬冲,谬冲是黔、楚之交界处花苗中最强大者,鄂尔泰攻下谬冲之地后,将其地一部分归黔省黎平府,另一部分归广西怀远县管辖。
从1728年至1730年雍正六年至八年对贵州八寨、丹江、九股、清水江、八万古州等地用兵,尔后将这些地区改置流官。
1728年雍正六年清朝出兵攻下广西八达寨改归西隆州管辖。
1731年雍正九年清军又攻下广西邓横寨,将其地改流。
以土司“贪劣”、“不法”而改流。
这种情况以广西改流为最突出,如广西的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思城州土知州赵康祚、小镇安土巡检岑绳武、下龙司土巡检赵墉等人均以贪暴专横不奉法而被废除,改置流官。
至于土司主动请求改流的话,种情况多发生在湖北、湖南两省土司中,原因是这些地区土司大都接近于内地,受到汉族地主经济的影响较多,而清朝在雍正年间西南地区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对湖北、湖南的土司震动很大,在形势所迫之下,大部分土司皆主动要求改流。
1728年雍正六年永顺“宣慰使彭肇槐纳土,请归江西祖籍”,遂改永顺司为永顺府。
1727年雍正五年南渭州土知州彭宗和上溪州土知州张汉儒即纳土,施溶州土知州田永丰亦纳土,错若峒、麦著峒、田家峒、驴迟峒等长官司土官皆纳土,请求改流,清朝将以上各地归入永顺县。
同年,白岩峒长官司土官亦纳土,将其地划归龙山县。
以土司因互相仇杀,互争不息而改流。
湖南桑植土司向国栋,长年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仇杀,民不堪命,于1726年将其地改为桑植流官县,属永顺府,广西上林长官司长官等人互相仇杀,被改设流官。
到1731年雍正九年改土归流结束,基本上完成了清政府予期改流任务,大部分土司地区皆改为流官统治,先后招抚讨平贵州苗瑶寨2000余,缴纳广西土司敕印和军器2000余件,云南澜沧江以东普遍设立流官知府,湖北、湖南大部分土司“纳土”,故史称“自四年至九年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
最后就是改流的末期阶段,怎么说呢,清朝改土归流的末期阶段,是从1732年雍正十年经乾隆最后到清朝末年的宣统年间。
这一阶段是在原改流的基础上,对尚未改流的土司继续不断的改流。
在云南对澜沧江以西沿边土司不断改流。
猛缅长官司于1746年乾隆十一年改设流官通判。
猛猛土巡检于公元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改设流官归顺宁府;四川、湖北、湖南在1731年雍正九年后改流的土司最多。
四川酉阳地区土司从1734年至1736年全部改流;石柱土司区于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改流。
川西的改流一直延续到清末,1775年乾隆四十年平定大、小金川开始改流,直到1911年宣统三年才最后完成大、小金川的改流。
1909年宣统元年川督赵尔丰将德格、春科、高日、灵葱等地土司改流。
1910年宣统二年将巴塘、甘孜等地的土司印信收缴,改设流官,四川改流到此全部结束。
在湖北,1735年雍正十三年唐崖长官司覃梓桂、龙潭安抚司田贵龙“纳土”,将二地并入咸丰流官县。
同年被改流的还有西萍长官司、施南宣抚司、忠路安抚司、沙溪安抚司、建南长官司等土司地区;此外东乡安抚司、忠建宣抚司、忠孝安抚司、忠峒安抚司、高罗安抚司、木册长官司、散毛宣抚司、大旺安抚司、卯峒长官司、漫水宣抚司、容美宣慰司等都先后在1733年至1735年改置流官。
在湖南,1735年雍正十三年上峒长官司、下峒长官司、茅冈长官司皆“纳土”改流;继后石门天平所、慈利麻寮所相继请求改设流官。
湖北、湖南改流全部完成,“合境无土司名目”。
经过清朝3个阶段的改土归流,到1911年宣统三年民政部所奏各地改土归流的情况可作为清朝改土归流的总结,其奏云:
湖北的施南,湖南的永顺,四川的宁远,广西的泗城,云南的东川,贵州的古州、威宁等府州厅县先后建置流官,渐成内地。
乾隆以后征服大、小金川改流官。
近几年宣统前后云南富州、镇康,四川巴塘等处先乒奏请改土归流,而广西一省改流尤多,所有土州县土司皆停袭,及撤任调省。
四川尚有瞻对、察木多等处没有改流。
除湖北、湖南已全部改流官外,广西土州县、贵州长官司等,名虽土官,实已渐同郡县。
第三百二十三章 结果
所以从整体看,大部分土司皆被改流,只在云南、四川偏远之处还有部分土司未改流。
而尚未改流的部分土司,到民国时期,民国政府继续实行改土归流。
在广西,民国初年改流的有太平土州、都安、隆山、思乐、凤山等土司。
李宗仁、黄绍竑、白崇禧统治广西后,又继续改流,到1929年民国十八年广西改流全部结束。
民国时在云南沿边地区继续改流,设县或设治局,1913年在西双版纳设“行政总局”,1925年又将“行政总局”改为“思普殖边总办公署”,在西双版纳地区设立车里、佛海、五福、镇越、象明、普文、卢山7个县。
1913年在德宏地区设行政区,次年又设潞西、瑞丽、盈江、梁河、陇川、莲山6个设治局,将原土司置于流官县或设治局的管辖之下。
同时又在双江、澜沧设县,在沧源、耿马置设治局,云南改流全部结束。
至于改流对土司的善后处理的话,清朝的改土归流分为两个步骤,即一为改设流官,一为对被废土司的善后安置,“一依流官之例,倘罪应斥革,即以流官代之,然后选用循良,善加抚恤”。
清朝对改流土司的善后安置极为重视,鄂尔泰云“今大局甫定,诸务须筹,安辑调停更非易事,若不用猛力,断难图成;若不具恒心,终难善后”。
因此鄂尔泰建议清朝要下大力来做被革职土司的善后事宜,其目的在“要使已归者改流者无旧主之思,未归者未改流者生欣羡之意”。
清政府对被革土司只有少部分罪恶极大者施以重刑,对绝大部分被革土司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怀柔宽大处理,以便笼络人心,安定地方。
对以罪革职者之土司的安置。
在清史稿刑法志二载“改土归流之土司犯,将家口实行迁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里也。”
对被迁徙的土司又视所罪之轻重区别对待,“有犯斩绞重罪者,其家口应迁于远省安插;犯军流者,土司于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
也就是使其离开原居住地,目的是不让改流的土司东山再起,又复生事。
因此所迁土司有一部分在本省安置,大部分迁入内地省分,如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河南、陕西等省。
仅安徽1省就安置了广西、贵州改流土司21名。
对被迁土司在生活上予以照顾,规定“每十人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
清世宗胤禛曾敕谕各地方官吏对被迁土司给以关照,以示“皇恩浩荡”,使其感恩戴德,消除思乡之情。
清朝的这一措施割断了土司与原居地的联系,对安定改土归流地区的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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