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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参见大总管

    此后的雍正五年改永宁县隶四川,七年改大定州为府,以威宁府为州,属大定,十一年设大定通判驻水城,设水城厅,乾隆元年割四川叙永厅之岩上、岩下地益黔西州,编为平定里,四十一年,割平远州之崇信、时丰、岁稔三里属水城通判,于是大定府领厅一、州三、县一。终清之世,不再有变。

    与此同时,驻兵数量也在不断削减。康熙二十三年平远、黔西改镇为协,各裁兵一千多名,第二年威宁镇裁兵七百多名。

    雍正三年,大定改镇为协,兵员逐渐减至1,200名,一镇三协遂成定制。

    而流官制建立后,清廷接着将则溪制下的自然寨改造为里甲。

    与明代贵州行省建立之初,为弹压土司而设府、每府只有两三里、每里只有寥寥几户的状况不同,清廷在黔西北地区的府州制、里甲制已不再徒有象征意义,如平远州共有向化、怀忠、兴文、慕恩、太平、敦仁、崇信、时丰、岁稔九里,威宁州则编户十里,即全化、遵化、德化、性化、宣化、归化、顺化、致化、广化、大化。

    里甲的名称显示出清王朝对“新疆”教化的期望。

    这些里甲涵盖了黔西北数目众多的自然寨,但原有的聚居状况得到了新制度的尊重,里甲正是在则溪制与自然寨的基础上建立的。

    每个则溪编二里、三里不等,如大定府将原来的四个则溪各编二里,共八里。

    每里通常含十甲,但也有含七甲、六甲的,如黔西州。

    每个甲由数目不等的寨组成,多则六、七十寨,如大定府亲辖地的乐贡里一甲;少则一、二寨,如黔西州永丰里的四甲只有黄土坡一寨。

    与里甲制不同,后来的保甲制有明显的对自然寨进行划分的痕迹,如平远州向化里共有甲10,寨49,编为145牌。

    像是毕节县主要由毕节、赤水二卫合并而成,情况有所不同。

    要知道卫所本来就是王朝“版图”与“文教”之区,官员们规定里甲名称时似乎注意到了这个特点,没有炫耀“开疆”之功,也没有寄寓对教化的殷切期望。

    该县有东、南、西、北、长乐等里,而新纳入“版图”的八个夷屯,则被命名为平定里。

    这些里主要由屯、堡、铺、伍构成,甲的数量极少,带有明显的军卫痕迹。

    如东里含十八伍;南里由七伍、二屯组成;西里有十一伍、十铺,只有北里含有六个甲、十七个伍,长乐里似乎全由甲组成。

    夷屯原非毕节县的土地,系雍正七年由四川割归而来。

    夷屯的来源通常是,土目随朝廷从征有功,授其土千总等职,其领地便被称为夷屯。

    与此相对,毕节、赤水二卫原有的屯地被称为军屯。

    怎么说呢,有学者在毕节县清水镇等地作调查时,哪里的老人们尚能清楚地告诉我哪些地方是夷屯,哪些地方是军屯。夷屯的主管者主要是彝族人。

    明初编订里甲的原则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不管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此原则,其着眼点无疑在人不在地。

    清初黔西北的里甲制以寨为基础,虽然一里十甲的规则可以大致遵照,却无法拘泥于固定的户数,并且指导思想与前朝亦有差异。

    例如平远州“境内颇多田,因田制里,里有九”,田土而不是户丁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

    大定府的情况与此颇有相似之处,首任知府宁云鹏称:

    爰度地方远近,亦划东西南北为四乡,分八里:府城东,旧伐戈则溪,编悦服、乐贡二里;府城南,旧火著则溪,编大有、嘉禾二里;府城西,旧架勒则溪,编永顺、常平二里;府城北,旧木垮则溪,编仁育、义渐二里。里各有甲,甲各有户。

    这段引文透露出来的另一重要信息是,与流官府、州的设置相似,大定府的里甲与原来的则溪制度亦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户丁没有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这或许与明清时期整个赋役制度的变革有关,但与当时“夷多汉少”的情况似亦不无联系,改流之初为官平远的黄元治称:

    城中皆兵,惟东西二门外,流氓落落十数家。

    至群苗,则居溪洞、笼箐中,如鸟兽之巢穴,不可以近人。

    但“不可以近人”并不意味着清廷不清查原住民,事实上,清初原住民拥有黔西北的绝大部分田地,“因田制里”同样离不开对他们的调查,因此,原住民的户数官府是有记载的,作为对新入“版图”之民的绥抚,官府编户而不审丁——这意味着丁差的豁免。

    也正是因此,标志着土目权威所受到的挑战。

    首先是土目身份的变更。

    众所周知,“土目”是一个在文献中频频出现的词语,具有多种含义,有时甚至等同于土司。

    据李世愉先生考证,史籍对土目的解释大致有三种,1、土人之头目;2、隶属于土司的佐治之官;3、土司职官体系中的一个等级,无职衔,无品级。

    所以我们下文结合彝、汉文献与田野调查所得,对此问题作一稍微详细的探讨。

    彝语中未见有“土目”一词。改流前,黔西北地区的政治权力往往与家族的权力交织在一起,君长通常会分封其亲属作为慕濯、奕续、峨等。

    如前文所述,慕濯、奕续既是具体的官职,又泛称所有的受封者。

    “峨”亦是如此,乌撒土目安光祖所译彝书称:

    君长曰蔺,称为苴慕,犹可汗、标信之称。大部曰慕濯,次曰祃裔,次曰奕续,通称为峨。

    苴慕立,分其诸弟为峨,授以土地,分以重器,而以黑、白夷各数族分之。

    “峨”即,直译为“官家”。后来意译为“土目”,这显然是受了土司制度的影响。

    如光绪《黔西州续志》称:“峨,译言贵胄,今为小土目。”黔西北的老人们告诉我,1949年前依然是土目与官家并用,根据辈份,对土目及其亲属的称呼有一定变化,如“官爷”、“官奶”、“官叔”、“官小姐”等。

    土目的孩子尽管只有两三岁,也必须对他表示尊重,称其为“官少爷”。

    像是有学者在乡村作调查时,常常听人谈起水西有四十八土目,此可与文献相印证。

    《明史》称:“初,安氏世居水西,管苗民四十八族。”王阳明亦云:“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

    不过四十八是一个概数还是确数,大家可能有所疑问,就是水西真有四十八目吗,这点在万历年间贵州巡按杨鹤曾清查“四十八支头目管辖土地以及人民贡赋钱粮之入”,所以据此四十八应该是一个确数。

    包括《广舆记》与《黔南识略》甚至详细列举出了四十八目的名称。

    彝书似乎没有“四十八目”这样的提法,但《西南彝志》记载了水西土目分封的过程,从妥阿哲幼子阿哲琪任土目开始,到鲁铺布局君长封布局珐舍为土目止,刚好产生了四十八目。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每一代君长都会赐封土目。

    乌撒分为四大部、二十四小部,共有土目三十二位。

    以上讨论表明,土目系君长所封,获此身份相当不易。

    改土归流后,君长不复存在,而清廷在制度上、法律上并没有承认黔西北的土目。

    乾隆初年贵州布使陈惪荣称:伏查威宁系前明盐仓土府旧治,其土目乃土府之枝派,归化已久,并无印信号纸,只不过如民间之大户耳,但各有分管地方。

    没有任何官方凭证,犹如民间之大户,可见在制度上并无土目之设。

    《威宁县志》亦称“我邑向有土目数十家……均无所谓袭荫公文。”

    土目显然并非朝廷或官府所封,他们的来源是对习惯的延续,系“自封”,乾隆前期的贵州巡抚爱必达对此有清楚的论述:

    今之自谓土目者,皆安氏后裔也。……均系报亩入册,与齐民等,无所谓土司,亦无所谓土目也。

    其支庶错居府属者,沿其夷俗,凡其祖报垦之田土,悉归长子承受,名曰“土目”;其或以私积别置田产者,亦概谓之土目。

    土目多安姓,大约田多而佃户众者,即称土目,非官设也。

    虽然官方不承认土目,但它作为一个曾经代表着权力与财富的名称,依然深入人心,有田土的权势者大都愿意自己戴上这一顶耀眼的光环。

    从前严格的、规范化的土目产生程序已经荡然无存。

    甚至许多并非土司后裔的权势者同样自称或被他人称作土目,爱必达的描述对此已有所暗示。

    在田野调查中,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自治乡发达村的陈朝龙、陈朝华先生说过,许多土目并非官府所封,而是自己“呼”的,他们家族中有一个哥子,家大财大,同村或其它村的人都说:“哎呀,你也象土目一样了。”结果人人喊他陈土目,他也就同土目差不多了。

    两位老人讲的虽是民国三十年代的事情,但或许也能反映出清代的情况。

    权势者对土目这一名称的追求以及获得这一称号的随意性,导致了土目数量的扩张。

    据府志,府亲辖地、水城厅、平远州、黔西州的土目数分别为4、30、11、3,共计92家,而明代这些地区仅有42位土目。

    威宁州共计57位土目,远远超过了明代的32位。

    到了1940年代后期,黔西县仅沙窝区便有土目家,比道光时期全州的土目数还要多。

    至于基层社会中的土目的话,因为清王朝虽然废除了土司制度,但却无法立刻改变黔西北地区“夷多汉少”的局面。

    平定之初,除了城中数以千计的驻兵之外,广袤的山箐中居住着人口众多的原住民,只有城市附近寥寥落落地分布着几十家流民。

    后来移民不断涌入,极大改变了黔西北的人口构成状况,但原住民的数量依然相当可观。

    道光时期的方志编修者们的调查显示,大定府亲辖地虽然出现了众多的汉民大寨,但各种黑夷大寨、夷民大寨、革老大寨、仲民大寨、苗民大寨、羡民大寨、蔡民大寨、裸罗大寨、六额大寨、侬民大寨、僰夷大寨仍然星罗棋布,其数量甚至超过了汉民大寨。

    此外尚有少量的汉夷大寨、汉苗大寨、僰民黑夷大寨、羡民僰民大寨、汉夷苗寨、夷侬汉苗寨等,各种族类大聚居、小杂居,情况极为复杂。

    《大定府志》虽然只记载了府亲辖地的族类分布状况,但其他州县的情形大概亦与之相似,而威宁州的汉文化相对落后,1954年后成为黔西北地区唯一的民族自治县,由此推测,清代威宁州的原住民在人口中似应占有更高的比例。

    复杂的族类构成无疑使官员们头疼,在他们眼中,原住民所居之地“如鸟兽之巢穴,不可以近人”。

    历史与文化的隔膜,使得对黔西北的施政较内地犹难。

    朝廷未能迅速培植起一个忠于自己的基层力量协助官府治理原住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借助既有的势力集团——土目。

    这样,虽然在制度与法律上土目不被承认,但官府在事实上默许了他们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曾亲履黔西北的赵翼云:

    贵州之水西倮人更甚,本朝初年已改流矣,而其四十八支子孙为头目如故。

    凡有征徭,必使头目签派,辄顷刻集事。流官号令,不如头目之传呼也。

    倮人见头目,答语必跪,进食必跪,甚至捧盥水亦跪。

    头目或有事,但杀一鸡,沥血于酒,使各饮之,则生死惟命。余在贵西,尝讯安氏头目争田事。

    左证皆其所属倮人,群奉头目所约,虽加以三木,无改语。至刑讯头目已吐实,诸倮犹目相视不敢言,转令头目谕之,乃定谳。

    ……

    ……

    ……




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约
    并且黔抚爱必达同样注意到水城厅土司久革,其子孙私称为土目者,喜争讼。

    凡官勾摄,必先檄土目会役传提,否则逃不赴案也。

    威宁州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

    所以由此可见,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权体制并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认为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

    由此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权威,各种征徭与命盗案件,只有委托土目,才能够顺利处理。

    直到1949年前,许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税粮,甲长、保长收齐后交给土目,再由土目上交县里,甚至许多汉族、苗族上税时都要先交给土目,这样自然就给土目提供了一个吃虚额的机会,是一种很不利的现象。

    像是赫章县古达乡的王定芳老先生称,古达官家就是他们的政府,连打官司都要找他。

    不过也有不同情况,例如雉街乡发达村的陆开良等人则称,据老人讲,他们种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时就直接到威宁上粮,不用缴给土目。

    还有就是主奴之争与主佃之争,明代亲履黔省的官员、文人们已经注意到土民对土目、土司的服从,并将其归结为安氏能够长期统治黔西北的原因。

    比如嘉靖年间的进士田汝成云安氏有贵州,千余年矣。

    岂其先世有大功德于诸蛮哉何其诈之绵永也,罗鬼憨而恋主,与诸夷异,即暴虐不怨,其强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虽授官给印,直名羁之,不能令也。

    这是一个经典性的解释,被明清时期的士大夫们广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尔泰等人编修贵州通志时仍然持同样的观点。

    这种见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个社会制度已发生了巨大变迁,原住民“憨而恋主”、“暴虐不怨”的鲜明形象亦随之淡化士大夫们带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们顺从的一面。

    其实,许多家奴、佃户已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争取自身利益,他们与土目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需要说明,在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区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养有许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称为“柏”,男性称为“者”,在讲西南官话时,称为“丫头”、“娃子”,汉语书面语一般统称“家奴”。

    如乾隆八年1743,威宁镇总兵曾长治奏称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唤。

    多者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

    家奴的族类成分包括彝、苗、汉等,其来源主要有强迫佃户、帮工为奴;购买贫穷人家无力养活的子女为奴;收养亲人亡故的孤儿寡女为奴;将欠土目之债无力偿还者沦为奴;此外,丫头、娃子所生子女世为“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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