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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水行周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米糕羊

    可想而知,围绕《大周律》的修订,必然会引得持不同观点官员们“沸腾”起来。

    《大周律》,原称《大律》,是周国保定三年颁布的律法,迄今已有五十余年。

    《大律》模仿《尚书》、《周礼》,杂采魏、晋律法,共有二十五篇,一千五百三十七条。

    这二十五篇是为: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乱、诈伪、请求、告言、逃亡,系讯、断狱。

    建德六年,周国灭齐,又颁行《刑书要制》,至宣帝时又对其进行增补,成《刑经圣制》,均为律外的特别刑法。

    没多久,周国内乱,持续十余年,待得天下一统,明德建元,天子下令对《大律》进行修订,改名《大周律》。

    修订后的《大周律》共有十四篇、一千八百条。

    是为名例(总则,将刑名、法例合并,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等)、卫禁(宫禁、宵禁等)、职制(官员职责及惩处)、户婚(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

    厩库(畜牧、库藏管理)、国防(军队集结、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贼盗(打击贼寇等)、斗讼(治安、诉讼)、诈伪(打击欺诈)、捕亡(追捕逃犯、逃兵、逃奴);

    断狱(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机密(公文、军情、先进技术保密管理)、市舶(海贸相关)、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自那以后,过了十余年,因为时局发展迅速,明德初年修订的《大周律》渐渐显得不合时宜,所以天子才打算进行再次修订。

    然而这次修订实际上等同于“大修”,因为《大周律》的架构即将再次调整,为了区别原先的律令,以年号暂称,是为《明德律》。

    《明德律》按照尚书省各部的分类进行篇章划分,再加以补充,分十一篇。

    尚书省如今有七部,即将增加“商部”,所以为八部:吏部、民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交通部、商部。

    所以《明德律》分为《吏律》、《民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交通律》、《商律》,外加《名例》、《机要》、《杂律》。

    其中的《商律》,就是最近刚颁布的《钦定大周商律》。

    尚书省八部的管辖领域,有对应的律进行律令管制,譬如《吏律》就是针对官吏管理的立法,除此之外,分篇律法之下还有《条例》、《细则》等补充。

    譬如《期货管理条例》、《专利管理条例》、《治安管理条例》等,就分别收纳在《商律》、《机要》、《刑律》内。

    《明德律》的结构,让杨济想起了《大明律》,因为大明律的结构为名例(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然后是《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这六律,正对六部。

    但《明德律》的内容,却要比《大明律》多很多,初步拟定的条款,包括各种《条例》、《细则》的内容,共计四千余条。

    而《大明律》是....是多少条来着

    杨济揉了揉太阳穴,看着案上的资料发愣。

    大明的记忆对他来说是刻骨铭心,但是,许多细节已经模糊了。

    毕竟,他来到这个时代已经....已经许多年了,而最




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
    上午,中书省,翰林院,学士孔颖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看报纸,虽然制度规定“坐班时间”不得干私事,但孔颖达看报纸的行为却没有违反规定。

    因为他看的报纸,是官府统一订的刊物,不是什么手抄小报;其次,所看内容,不是什么奇闻异事,而是“时事评论”。

    针对律令修改一事,有饱学之士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献言献策,这是他要汇总的言论。

    朝廷要对《大周律》进行修订,为了方便区分前后,以年号暂称修订版的律法,是为《明德律》。

    因为事关重大,所以天子下令,州及以上官员可以上书言事,也允许无上奏权的公学(州学及以上学校)博士、助教,在全国主要报刊上发表看法。

    当然,所说内容要经报社专员审核,不得有违禁言论,作者可以实名,也可以用笔名。

    中书省翰林院负责收集针对《明德律》修订的各方意见,所以孔颖达和同僚的任务,除了收集、整理百官所上条陈,还要看报纸,记录各地学者对于修法的观点和意见。

    如今看的一篇文章,作者为亳州州学博士,就《明德律》中《民律》的“别籍异财”条款(拟定)进行分析。

    作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并列出理由。

    所谓别籍异财,即“别立户籍,分异财产”,指的是当父祖辈尚在时,子孙就分家,自立门户,分割家财。

    以儒家伦理观点来看,这种做法实在不妥,“别籍”分家,让父母和子孙离散,不得子孙好好奉养,影响了“孝”;分异财产,让兄弟姊妹因为“利”而影响“悌”。

    相反,同居共财(合籍共财)的做法,才符合人伦纲常。

    现行的《大周律》,分篇《户婚》内,对于“别籍异财”、“同居共财”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朝廷的态度模棱两可。

    对此,孔颖达倒是知道一些原因。

    当年周、齐相争,国小民困的周国,面对幅员、人口、资源都远胜于自己的齐国,总体来说国力明显处于下风。

    为此,周国拼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军事上行府兵制,然后大力鼓励百姓开荒种田,还推动百姓分家立户,以此增加赋税。

    当时的律法规定,每户人家,男丁成婚后必须“别籍”,也就是分家立户,即便没有成婚,达到规定年纪也得分家立户,这就是朝廷强制析户。

    所以,当周国灭齐国时,周国户数近三百六十万,而齐国的户数大概是三百三十万,隐户不计。

    这是个让人惊讶的数字对比,许多人可能想不明白:明明国力处于下风的周国,怎么户数还比齐国多

    原因就在于,当时周国的户数,不是正常的平均每户五口人左右,而是平均每户两个半人,等于一对夫妇及未成年的儿女,是为“小户”。

    周国鼓励“别籍”,才得增加户数,尽可能增加赋税,养活更多的军队和齐国对抗。

    待得齐国灭亡,没多久周国内乱,连年征战之下,朝廷财政压力很大,所以“别籍”的政策延续下来。

    直到天下一统,明德初年,朝廷修订律法,对于“别籍”没有再做强制要求。

    却也没有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对于不分家的大家庭,多收赋税,避免有人借着不分家逃税。

    此次修订律法,朝廷做出了选择,然而这选择不仅要求“别籍”还允许“异财”(拟定条款),允许父祖尚在时,子孙分家。

    当然,别籍的前提是成婚或年龄达到要求。

    为了确保孝道,确保老人得赡养,嫡长子、嫡长孙不得分家,若嫡长子、嫡长孙不在人世,嫡次子、嫡次孙就得与父、祖合籍。

    若无嫡子、嫡孙,庶子、庶孙和父祖合籍。

    这样的条款(拟定),现在引发很大的争议,反对者的理由,就是“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有违人伦,而支持者则认为根据当前时势,“别籍异财”是很有必要的。

    孔颖达手上有一套官方出版的《明德律》草案说明稿,对各条文的立法(修订)原因作出解释和举例,对于为何立法允许“父祖在,别籍异财”有解释,理由有三:

    其一,各地多有案例出现:同居共财之家有不肖子孙挥霍家财,等双亲去世后分家时,又要求兄弟均分遗产,占尽便宜,老实人吃亏。

    其二,若官府规定“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不合法,那么会产生漏洞,让小人有机可乘。

    即同居共财之家有奸滑子孙巧言令色鼓动父祖分产,挥霍一空后,等双亲故去,便可搬出“别籍异财乃非法行为”的说辞耍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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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五章 诸子均分
    夜,私第,房玄龄在书房写信,向远在家乡养病的父亲房彦谦问安,并简要说明自己在长安的生活,一切安好,请父亲不要担心。

    房彦谦年逾七旬,前两年大病一场,侥幸捡回一条命,但身体已经不行了,于是告老还乡,在家乡颐养天年。

    房玄龄让妻子在家乡照顾父亲,自己在长安为官,作为东宫佐官忙碌着,时不时和父亲通信。

    如今有了电报,以房家的收入完全发得起电报,但房彦谦坚持书信往来,一来是能省则省,二来邮政也方便,写信能写许多内容,不似那电报,寥寥十余字,千言万语根本就表达不出来。

    房玄龄写完信,小心装进信封,又仔细写好收信地址,将信件放好,待明日让仆人去邮局寄信。

    喝了杯茶提神,他拿起放在案头上的厚厚资料,翻看起来。

    朝廷要修订《大周律》,涉及诸多分篇和条款的修订,其中,对析产进行了详细规定(拟定),房玄龄此时就在研究相关条款,看看要如何向太子提建议。

    析产,可以分为“析分”和“继承”,自古以来,各朝代律令都有相关规定。

    析分,指的是父母在世时,儿子们结婚分家、另立门户,是为析分或生分;继承,是指父母年老或者去世后,儿子们分割家产。

    继承,是父亲和儿子之间的家产传承,析分是兄弟们之间的家产分配。

    分家析产表面上看,是儿子的家和父亲的家分离,实际上是兄弟们共同传承了父亲的家。

    继承又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指的是爵位、名誉等,自然是嫡长子来继承,其他人没份。

    而析分,并不是一次性析分,为多次析分:

    一户平民五口之家,一般只有二男,也就是父亲和成丁未婚的儿子,大郎成婚后一般就分家出去,于是父亲和长大的二郎(次男)构成新的“二男”。

    如此循环,直到所有儿子都分家,父亲也老了,这连续几次的分家,就是多次析分,等到父亲去世,诸子分割财产,是为继承,而一般情况下,都是诸子均分。

    所谓“诸子均分”,指的是儿子们均分家产,这里所说的“诸子”,指的是妻生子、妾生子、婢生子,至于奸生子,要么没分,要么分财产时,所获份额为妻室所生子的一半。

    然而,实际情况却往往不同。

    自魏晋以来,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越来越多,于是出现了“五世通财”、“七世通财”甚至“累世通财”的大族,至于世家、士族也多是如此。

    因为儒家伦理观点认为,父祖在时,子孙别籍异财就是大不孝,还会造成兄弟间不悌,所以极力主张同居共财,那么自古以来就有的家产析分,基本上在这些大族身上是不起效果的。

    与此同时,嫡庶有别,庶出子虽然是父亲的儿子,但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形同仆人。

    父亲在世时,庶出子未必得看重,析产更不用想,等父亲去世,嫡母、嫡子把持家产,庶出子哪能分到什么。

    嫡庶有别,使得嫡庶兄弟之间的关系很差,庶出兄弟在嫡出兄弟面前,连仆人都不如。

    更别说同居共财的存在,使得族产控制在主支、嫡系手上,庶子们想要沾光都艰难,跟别想对家产有什么进一步的打算。

    所以历朝历代律法中,即便对于家产继承规定了“诸子均分”,根本就是具文(空文),在大族那里行不通。

    当然,嫡庶有别的情况在各地多有不同,在江左,不怎么讲究嫡庶之别(相对),但在河北,庶出子甚至都没资格入族籍,想要“诸子均分家产”根本就是笑谈。

    因此,法理和现实存在很大差异,律法规定的家产继承、诸子均分,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做到。

    但是,即将修订的《明德律》,却要做到。

    《明德律》分篇《民律》,对于户籍和继承及析产有规定(拟定),首先是主张“别籍异财”,也就是要求父祖在世时,子孙成婚或成年,就得另立门户、析分家产。

    严格执行一户五口的户籍政策,而条款中的“子孙”,自然是不分嫡庶的。

    父亲再讨厌那儿子,也得析分一定财产相助成家,其额度,按父亲名下家产至少十分之一给(拟定)。

    第二个儿子成婚分家,父亲又要将此时名下家产十分之一给儿子。

    若父母去世,诸子分家产,不分嫡庶,均分,即诸子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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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六章 该当何罪?
    刑部,刑部尚书阴世师在办公室大口喝茶润喉,他刚从门下省谏议院吵架回来,再不润润喉咙,感觉喉咙都要冒火了。

    朝廷要对《大周律》进行修订,暂名《明德律》,已经拟定了一个初稿,如今正是征求各方意见阶段,凡符合议法条件的官、民(学者),都可以上书言事,或者在报纸上发表意见。

    与此同时,各部长官还要定期到门下省谏议院,和中书省两院学士、谏议院平章及参政,还有一些官员,共同讨论新律之中的各项条款。

    这种讨论,很容易变成辩论,然后几近于吵架。

    阴世师作为刑部尚书,负责收集《明德律》分篇《刑律》的各方意见,并对《刑律》初稿中各条款进行解释,也就是“答疑”。

    然后还要和提问者进行“一般性辩论”,申明草案条款的立法原因和理由。

    所以,自从入秋以来,阴世师就愈发忙碌,除了处理刑部事宜,时不时得到门下省谏议院和人辩论(吵架),时间一长,喉咙有点受不了。

    这是没办法的事,《刑律》的条款涉及刑罚,是律法的重中之重,许多引起争议的草案条款,《刑律》占了大头。

    由此产生许多争论,首当其冲的,就是:父杀子,该当何罪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杀了人,就是犯了王法,杀人犯应该受处罚,但是,若杀人的是父,被杀的是子,该当何罪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总不能白字黑字在律法文书上写:父杀子,无罪。

    父,子,父为子纲,父亲对儿子有教化之权,儿子必须孝顺父母,如果儿子不服管教,父亲有权利处罚儿子,打、骂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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