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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历史小说作品全集(共10册)

时间:2023-05-28  来源:  作者:高阳
以下分论杨昌濬与胡瑞澜的罪状,看起来是对胡瑞澜责备较严,其实耸动听闻,还是对杨昌濬的指责来得厉害。
指责胡瑞澜是心术不端,道是:“胡瑞澜承审此案,严审逼供,唯恐翻异,已属乖谬;而其前后复审各折片,复敢枉易负气,刚愎怙终!谓‘现审与初供虽有歧异,无关罪名出入,并请饬下各省,著为律令’,是明知此案,尽属子虚,饰词狡辩,淆惑圣听,其心尤不可问!”
指责杨昌濬则是目无朝廷,正是意在裁抑封疆大吏的主旨所在。他说:“杨昌濬于刑部奉旨行提人证,竟公然斥言:‘应以正犯确供为凭,纷纷提解,徒滋拖累!’是直谓刑部不应请提,我皇上不应允准。此其心目中尚有朝廷乎?”
对这两段诛心之论,还有进一步的解释,措辞严厉而尖刻,是打动听闻的紧要所在:“臣揆胡瑞澜、杨昌濬所以敢于为此者,盖以为两宫皇太后垂帘听政,皇上冲龄践阼,太平未及亲裁,所以藐法人君,肆无忌惮。此其罪名,岂比寻常案情,专就故入、误入、已决、未决、比例轻重也!”
这是说,胡、杨二人的罪名,已超越司法,而有欺侮“孤儿寡妇”之嫌,换句话说,便是有“不臣之心”,这样的措辞,不独胡瑞澜、杨昌濬吃不消,而且对丁宝桢、李鸿章等有权的督抚,及帮胡、杨说话的人,亦有杜口的作用。尤其是各省督抚,谁要说胡瑞澜、杨昌濬做得不错,谁就是跟胡、杨一样,也是在欺侮“孤儿寡妇”。认真追究心迹,可以替他们带来极大的麻烦。
下面再转回司法,追溯近年的京控案件:“臣唯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该督抚明知其冤,犹以‘怀疑误控’奏结;又见钦差办理事件,往往化大为小,化小为无,积习瞻徇,牢不可破。”
但亦有例外,而例外别自有故:“唯有四川东乡县一案,该署督臣文格,始为回护,继而检举,设非此案在前,未必不始终欺罔。”原来四川东乡县的一件命案,藩司署理总督的文格,起先亦如杨昌濬那样,一意回护审问有误的部属;及至看到杨乃武一案,京控获准,心存警惕,怕刑部亦会照样办理,驳下来复审,因而自动检举部属的错误。这就是所谓:“设非此案在前,未必不始终欺罔!”接下来就自然有了了解:“可见朝廷举动,自有风声;转移之机,正在今日。”这就是说,朝廷如果措置严峻,各省自会畏惧;
如今难得有一个将督抚的权力转移到朝廷,司法的风气由徇庇转移为公平的机会,不可以错过。
以下便是总结,陈明上奏的目的:“臣亦知此案于奏结时,刑部自有定拟,朝廷必不稍事姑容。唯念案情如此支离,大员如此欺罔,若非将原审大吏,究出捏造真情,恐不足以昭明允而示惩儆!且恐此端一开,以后更无顾忌,大臣若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臣惟伏愿我皇上赫然震怒,明降谕者,将胡瑞澜、杨昌濬瞻徇欺罔之罪,予以重惩,并饬部臣秉公严讯,按律定拟。”
这道固封的奏折,由内奏事处上达深宫,已是腊月二十六,离除夕只有三天的工夫。大小衙门虽已封印,但清朝的家法,皇帝处理政务,无问寒暑,不问季节,哪怕大年初一,亦无例外;垂帘听政的两宫太后,也是如此,在急景凋年之中,照常批阅奏折,召见军机。
东宫长于德,西宫优于才,看奏折是慈禧太后的事。不过,小事虽由慈禧太后径自裁决,大事仍旧跟慈安太后商量。像王昕的奏折,当然属于大事,所以慈禧太后特地派太监将慈安太后请了来,拿奏折念给她听。
念到“大臣倘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时,慈安太后亦悚然动容了。商量结果,两个人的意见相同,都主张严办。
因此,第二天便有上谕:“御史王昕奏:大吏承审要案,任意瞻徇,请予严惩一折,据称浙江余杭县民人葛品莲身死一案,原审巡抚杨昌濬,复审之学政胡瑞澜,瞻徇枉法,捏造供词,请旨严惩等语。人命重要,承审疆吏及派审大员,宜如何认真研鞫,以成信谳!各省似此案件甚多,全在听断之员,悉心研鞫,始得实情,岂可意存迁就,草菅人命?此案业经刑部复验,原讯供词,半属无凭。究竟因何审办不实之处?
着刑部彻底根究,以期水落石出,毋稍含混。杨昌濬、胡瑞澜等应得处分,俟刑部定案时,再降谕旨。”
这是一道“明发之谕”,人人可以看得到,有人称快,有人发愁。逗留在京,打算过了年等结了案再回浙江的袁来保,一看有此上谕,不免为杨昌濬担心,当即找到浙江驻京的提塘官,请他派人将王昕的原奏连同上谕,尽快送回浙江。
最快的途径,便是由天津上海轮,经上海到杭州。但一来一往至少亦须二十天。到了第二年——光绪三年的元宵,杨昌濬派了人来了。
派的是他的一个亲信,携带重礼,遍送军机大臣及刑部的堂官与承审本案的司官。袁葆恒与绍祺辞而不受,浙江司的三司官,亦复如此。见此光景,桑春荣与皂保等人亦就不敢受礼了!
一开印,翁曾桂便即着手草拟复奏。动笔之前,先跟林拱枢与刚毅商量,杨昌濬与胡瑞澜应该得何罪名?
“照例,一二品大员应得处分,应该请旨。不过,处分根据罪名而来,事实上等于我们在定拟处分。”
翁曾桂说,“失入固然不可,失出亦非所宜!此案观瞻所系,务必斟酌至当,请教两位老兄的高见,宗旨定了,我才好下笔。”
“原奏指杨中丞目无朝廷,在刑部来说,是题外之话。”林拱枢答说,“照我看,我们只能就事论事,不涉其他。”
最后商量定规的三点宗旨是:第一,案子一定要弄清楚,疑问一定要有明白的解释。第二,就事论事,不涉其他。第三,从刘锡彤到杨昌濬,能够开脱的尽量开脱;如果证凭确凿,亦就无所用卫护。
接着,又将职司分配了一下,翁曾桂主稿草拟复奏,亦就是草拟全案的判决书;林拱枢负责整理供词,查看律例;刚毅则主持审判,因为案情虽然已很明白,但犹有许多疑问,必须澄清,譬如葛品莲病死的经过之类。
这样一面审,一面草拟复奏,到了二月初,终于可以结案了。翁曾桂的复奏,洋洋洒洒,何止万言之多。光是叙述案发经过到胡瑞澜奉旨复讯,以至王书瑞、边宝泉等人的参奏,首尾之间,就花了许多笔墨。
最要紧的部分,当然是刑部提审的经过,首先是提出疑问:“臣等自提到犯证宗卷,先将全案详加综核,因其谋毒本夫,虽属秘密,总由恋奸情热而起,何以学政讯时,王心培供词,坚称未见杨乃武到过葛家;且沈喻氏控县原呈,亦未提及杨乃武一字?钱宝生卖砒霜既系杨乃武在杭州府供出,自当提到钱宝生与杨乃武质审,何以仅在余杭县传讯取结,即行开释?葛品莲果系毒发身死,沈喻氏当时即应看出情形,何以事隔两日,始行喊控?案情种种可疑,虚实亟应根究。”
接下来便应解决关键性的疑问,即是葛品莲到底中毒也未。复奏上说:“讯出银针颜色未经擦洗,仵作门丁互执尸毒,则县官之相验未真。钱宝生出结,系幕友函嘱、生员劝诱,则砒毒来历未确。当经奏提葛品莲尸棺到京,复加检验,骨殖黄白系属病死,并非青黑颜色,委非中毒。取具原验知县、仵作甘结,声称‘从前相验时尸已发黑,致辨认未确,误将青黑起泡,认作服毒’。讯据尸亲邻佑人等,佥称尸身发变,由于天气晴暖。检查学政七月间讯取沈体仁供词,亦有‘天热’之语,是原验官仵作称因发变错误等情,尚可凭信。”
这是确定了葛品莲病死而未毒死,初次相验时,辨认不真。何以辨认不真,是否知县意图索贿?这一点,对刘锡彤的关系甚大。如果意图索贿,则是有意失之,罪在不赦;倘无此动机,就是无心之失,情有可原之处。翁曾桂这一层上头,很帮刘锡彤的忙。他说:“复经提犯环质,得悉全案颠末,历历如绘,臣等诚恐原审各员,有怀挟私仇勒索教供情事,讯据杨乃武,坚称伊与知县及役吏人等,素无干涉事件,毫无嫌怨;研诘刘锡彤,供与杨乃武无仇,实系葛毕氏自行诬报。且杨乃武于十一日夜间甫经到案,次日即行详革,如果意在索诈,自必缓办详文,既欲挟案索赃,断不肯未及十日,即行解府,审办委无勒诈重情。质之杨乃武,亦称前供串诬索诈等情,系因图脱己罪,捏词妄诉,并无其事,实不能指出诈赃确据。”
妄供杨乃武买砒霜一节,更应有详细的交代:“并据葛毕氏供:因县官刑求与何人来往谋毒本夫,一时想不出人,遂供将从前同住之杨乃武供出,委非挟嫌陷害,亦非官役教令诬报。并据刘锡彤供称,卖砒霜之钱宝生,系凭杨乃武所供传讯,如果是伊串嘱,断无名字不符之理。现经钱宝生之母钱姚氏供称:伊子名钱坦,向无‘宝生’名字;铺伙杨小桥供亦相同,可为杨乃武畏刑妄供之证。”
“至原题据陈鲁、刘锡彤会详,有沈喻氏向葛毕氏盘出听从杨乃武谋毒情由报验一节,检查沈喻氏控县初呈,并无是语。严鞫刘锡彤,供称因沈喻氏在杭州供有是话,率谓该氏原报不实,遂凭现供情节叙人详稿,致与原呈不合,委无捏造供词情事。提质沈喻氏供认府谳时,曾妄供有盘出谋毒报验之语,与刘锡彤所供尚属相符。反复推究,矢口不移。”
因此可以下一结论:“是此案刘锡彤因误认尸毒而刑逼葛毕氏;因葛毕氏妄供而拘拿杨乃武;因杨乃武妄供而传讯钱宝生;因钱宝生被诱捏结,而枉坐葛毕氏、杨乃武死罪。以致陈鲁草率审详,杨昌濬照依起结,胡瑞澜迁就复奏,历次办审不实,皆轻信刘锡彤验报服毒,酿成冤狱,情节显然。先后承审各员,尚非故勘故入,原验官仵作,亦无有心捏报情事。”
至于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奸情,为起祸之因,不能不作说明:“至杨乃武与葛毕氏同住逼奸等情,检阅浙江案卷,供吐明晰,似非无因。屡经详审杨乃武、葛毕氏,坚不承认;质讯沈喻氏、喻敬添等,佥称葛品莲仅见杨乃武与葛毕氏不避嫌疑,教经同食,料有奸私,并未撞破等语。既无奸所捕获确据,律有‘不准指奸’明文,应毋庸追究,照例勿论。”
叙毕案情,判明责任,自然依律定罪,是从余杭县仵作沈祥开始:
一、沈祥,“率将病死发变尸身,误报服毒,致入凌迟重罪,殊非寻常疏忽可比,合依检验不实,央入死罪,”但以职位低微,“照例递减四等,拟杖八十,徒二年。”
二、已革余杭县知县刘锡彤,“虽讯无挟仇索贿情事,惟始则任听仵作草率相验,继复捏报擦洗银针,涂改尸状,及刑逼葛毕氏等诬服;并嘱令章浚致函钱宝生,诱勒具结,罗织成狱,仅依‘失于死罪未决本律’拟结,殊觉轻纵,应请从重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
三、杭州府知府陈鲁,“于所属州县相验错误,毫无觉察,及解府督审,凭刑讯供,具详定案;复不亲提钱宝生究明砒毒来历,实属草菅人命。应依‘承审官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例,拟革职。”
四、宁波府知府边葆诚,嘉兴县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湛恒、龚世潼,“经学政委审此案,未能彻底根究,拟革职。”
五、候补知县郑锡滜,“系巡抚派令密查案情,并不详细访查,率以无冤无滥,会同原问官含糊禀复,拟革职。”
六、浙江按察司蒯贺荪,“失入死罪,本干律例,业已病故,免议。”
七、刘锡彤门丁沈彩泉,“在尸场与仵作争论,坚承砒毒,实属任意妄为,合依‘长随倚官滋事,怂令妄为,累及本官罪至流者,与同罪’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沈喻氏,“因伊子速死可疑,喊求相验,并未指供何人谋毒,与诬告人谋死人命不同;且府谳时陈明,妄供盘出谋毒各情,系由痛子情切所致,应与‘诬告人死罪未决,满流加徒律’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四年。”
九、训导章濬即章抡香,“系余杭县幕友,受刘锡彤之托,向钱宝生药铺函嘱,亦有未合,革去训导。”
十、陈湖即陈竹山,“劝令钱宝生诬认卖砒,本干律议,业经监毙;应与在籍病故之钱宝生,均毋庸议。”
这些人的罪名,翁、林、刚三人,一致同意。此外还有五个人,应作何处置,可就意见不一了。反复辩论,总算又有三个人有了着落,第一个刘锡彤的长子,虽然许多地方都隐隐约约牵涉在内,但既已在福星轮遭海难时葬身鱼腹,不必再议。
另外两个是杨昌濬与胡瑞澜。一二品大员有罪,应得处分,定制,除了奉旨交议以外,不得擅拟。但指出的罪名,为处分的依据,仍旧大有关系。刚毅主张从严,拿王昕所指责的那些话,叙入文内;但翁曾桂认为事实应该分明,而语气不妨平和;最后由林拱枢折中,才决定这样措辞:“浙江巡抚杨昌濬,据详具题,不能查出冤情,京控交审,不能据实平反,意涉瞻徇。学政胡瑞澜,以特旨交审要案,所讯情节,既有与原题不符之处,未能究诘致死根由,详加复验,草率奏结,几致二命惨罹重辟。惟均系大员,所有应得处分,恭候钦定。”
这一来,大费躇踌的只有两个人了:一个杨乃武,一个“小白菜”葛毕氏。
“这两个人有没有罪呢?”承办之司官不断这样自问问人,最后意见取得一致,是有罪的。小白菜的罪状是,不该诬供!虽然此诬供是出于万不得已,但诬供杨乃武授予砒霜,则杨乃武就大受其害。因为意图自己免刑,而累及他人,这是从任何方面来说,都不能免除责任的,所以有罪。
杨乃武的情形,亦相仿佛。同治十三年四月,他为了想翻案,在狱中自己做了一个亲供,指称“葛毕氏串诬,问官刑逼”,固然无足为非,但说“有何春芳在葛家顽笑,余杭县长子令阮得索诈”等情,并无证据。其后自己在浙江司供认“图脱己罪,捏词妄诉”,这“妄诉”就是杨乃武的罪名。虽然何春芳、阮得等人,并未受到牵累,但不能不说他是做了一件律法所不许的事。
不过,有罪是一回事,能不能原宥又是一回事。而原宥到如何程度,更是需要衡情度理、斟酌至当的一件事。为此,翁、林、刚三人商量过好几次,但看法不一,总无结果,而复奏的限期,却一天一天地越逼越近了。
于是,翁曾桂说:“我们拣一个比较闲一点的日子,下定决心,把这一案做个结束。”
“哪一天都忙,要特意找闲日子,除非封印以后。”刚毅性子急,“拣日不如撞日,就今天,咱们拼着一宵不睡,也得弄完它。”
当时约定,由翁曾桂做东,在他家晚餐,饭后烹茗剪烛,摊开案卷,开始作最后一次的研究。
“我们先谈杨乃武。”翁曾桂说,“诬指平人,有违定制,依律应杖一百。这一点,两位都同意了?”
“是的。”林拱枢答道,“子良跟我都同意。”
“已经受过好些酷刑,再打一百板子,恐怕舆论不服。”
“在法言法!”刚毅很快地说,“管什么舆论?”
“不然!”林拱枢的声音缓和,而语气却很坚决,“刑期无刑,舆论不能不顾,否则,就不能收儆戒之效。”
一上来意见就相左,翁曾桂怕闹成僵局,急忙自我转圜,“我说错了,不是谈舆论,还是论法。”他问,“法有可原否?”
“谈到这一点,”刚毅让步了,“当然有可原之处。”
“那就是了。”
“如何原谅,”林拱枢说,“大有出入。若说因为受刑已多而免责,这话当然也说得过去,可是,杖责宽免了,杨乃武的举人呢?”
“举人?”刚毅不解,“什么举人?杨乃武的举人不是已革掉了吗?”
“就因为革掉了,才有疑问。”林拱枢想了一下说,“我作个比方,譬如甲欠乙一笔钱,乙又毁坏了甲的一样古董,如今乙不要甲还那笔钱了,可是毁坏了人家的古董,不应该赔吗?”
“那就两下扯个直好了!”
“对了!扯个直就是个理由。”
“好了!”翁曾桂提笔说道,“我赞成这个理由。”
接着,他在纸上写下来:“杨乃武诬指各节,虽因图脱己罪,并非有心陷害,究系狱囚诬指平人,有违定制,律应杖一百,业已革去举人,免其再议。”
“这很顺利。”翁曾桂很高兴地说,“再谈葛毕氏,作何处置?”
“若说情有可原,她比杨乃武更值得同情。纤纤弱质,在拶指敲打之下,何求不得。我觉得决不能再对她有何处置了。”
“不然!”这一次是刚毅驳林拱枢,“依律而论,她比杨乃武的罪,重得太多!”
“是的。”翁曾桂附议,“难就难在这里。”
翁曾桂指出,本案有三个人诬告,一个是葛品莲的生母沈媒婆——沈喻氏,怀疑儿媳行为不端,与葛品莲的死因有关;一个是杨乃武,在狱中所做的亲供,说余杭县长子到他家索诈等;再一个就是小白菜。
小白菜并非首告杨乃武,而在供词中“咬”出杨乃武,即与诬告无异。按她的诬告性质来说,似乎与杨乃武相似,都是情急无奈,但此一诬告所应负的责任,亦即从诬告的后果而论,应该与她的婆婆相比附。
“诬告反坐”,是多少年来不变的一个宗旨。所谓“反坐”,就是告人家什么罪名,判了什么刑,如果审明的是诬告,就应该受什么刑。其间又分已决、未决,诬告获准,被诬的人已经判决,并已处刑,后来发觉诬告,判刑必重。譬如诬告他人为盗,因而判了死罪,并已处决,则诬告的人,照道理说,应该偿命;如果未决,则错误比较易于弥补,诬告的人的罪过就轻得多。
杨乃武诬告之罪轻,则因为第一,所诬的罪不重;第二,审明诬告,并没有人受害,即是未决。再看沈媒婆,情形就不同了。
对沈媒婆所拟的罪名是:“因伊子速死可疑,喊求相验,并未指供何人谋毒,与诬告人谋死人命不同;
且府谳时陈明,妄供盘出谋毒各情,系由痛子情切所致。”看来是十分可原谅的事,但仍旧判了四年的徒刑,可说很重,何况是在丧子以后,又入囹圄,处境更为悲惨。
“然而这是没法子的事!”翁曾桂说,“沈媒婆请县官相验没有错,错在杭州府那一堂,明知砒毒之说,大成疑问,居然供称,如何向儿媳妇盘问,逼出她如何下毒的情形,完全是撒谎。这一下不但是诬指她的儿媳,间接亦等于诬告杨乃武。结果,杭州府判了一个凌迟,一个斩决,这诬告的关系太重,所以判沈媒婆徒刑四年,是她罪有应得。”
这番分析,刚毅自然同意,林拱枢亦无话说。从而想到小白菜的诬指杨乃武授予砒毒,足以致人于死,而且亦已判了死罪,是为“已决”,情况与沈媒婆相同,则诬告之事,亦应同科。
“话虽如此,若要再判小白菜入狱,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事。”林拱枢说,“大家都以为这个冤狱已经平反了,而结果如此,观念一定大变。刑法不能收教化警劝之效,又何贵乎有此刑法?”
这话将刚毅也打动了。他一向重视执法惟严,但更重视个人声名。如果这件大出风头的事,一变而为遭人唾骂,他是怎么样也不能甘心的。
“可是,在法理上也要交代得过去。”翁曾桂说,“我们三个人办这件案子,花的心血不少,凡是想得到的疑问,固然都有解释;就是一般人容易忽略的漏洞,我们亦都一一找到,究问到底,确可以毫无愧怍地说:已做到了‘毋枉毋纵’四个字。但如小白菜的应得罪名,略而不提,未免轻纵,就有瑕疵为人指摘了。”
“不是轻纵,是情有可原!”
“对!”翁曾桂接着林拱枢的话说,“不过,情有可原,也得有个理由啊!”
到此地步,意见才算趋于一致。但是,要找个情有可原,而且原谅到可以免罪的理由,却非易事。因为,不是很正当的理由,是站不住的。
苦思久久,终于是刚毅突有灵感——是从一个疑问上牵引出来的。他问翁曾桂和林拱枢:“小白菜熬不住刑,只求能够免于受苦,一切后果,皆所不问,这话不错。但个人死生固无所顾惜,牵扯到别人,总要转一转念头,譬如,有人告我是江洋大盗,问官刑讯窝家是谁?我总不会说是翁某人或林某人吧!”
“你的意思是说,”翁曾桂反问,“小白菜为什么不咬别人,而咬杨乃武!”
“对!”
这一下,翁、林二人也恍然大悟了!小白菜不诬指他人授毒,而指杨乃武,当然因为本有奸情之故。
照此说来,就是情有可原了!换句话说,倘无奸情,平白受诬,致人于大辟极刑,则是万不可原谅的一件事了。
“好吧!”翁曾桂向林拱枢说,“有奸情一节,势非叙入不可。”
林拱枢原来的主张是,妇女以名节为重,暧昧之事,既然双方都不肯承认,而依律例又不准“指奸”,则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奸情可以略过。如今既有诬指无辜须受重刑的关系在内,替小白菜设想,两害相权取其轻,林拱枢只好放弃原来的主张了。
于是,仍由翁曾桂动笔,将小白菜的罪名拟为:“葛毕氏提供杨乃武商会谋毒本夫,讯由畏刑所致,唯与杨乃武同居时不避嫌疑,致招物议,众供佥同,虽无奸私实据,究属不过妇道,拟杖八十。”
虽说“杖八十”,事实是可以宽免的。林拱枢对“虽无奸私实据”这一句,颇感满意,认为这样处置,应该说是非常公道的了!
奏稿呈上堂,桑春荣与皂保都不肯即时画行,托词原奏太长,而案情复杂,关系重大,需要细看,一搁搁了五六天。
事实上是怎么回事,大家都知道。刚毅还想去催问,翁曾桂认为不必,复奏的限期一到,自然会发下来,此时不妨静以观变。
这样迁延到二月初,袁葆恒与绍祺二人,忍不住发话。桑春荣与皂保无奈,只好将奏稿画行,缮正呈递,不过另外录了一个副本,送交宝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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