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参见大总管
3、婚姻。
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以及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
太尉由战国时期“国尉”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
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
主要有1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
2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
3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
4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
5廷尉,负责司法审判。
6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
7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
8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
9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吏治”,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1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
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2选任的方式。
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3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
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同时秦朝还有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
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
而除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外,剩下的就是汉朝的法律制度了。
说起汉朝的话,还是很复杂的,因为秦始皇驾崩后,秦二世继位,荒淫无道,重用奸臣,导致天下大乱,于是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才推翻了秦王朝。
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又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
在公元前202年,刘邦终于打败了西楚霸王项羽,这才得以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
可在西汉末年,外戚当道,搞的整个天下乌烟瘴气,其中最大的外戚王莽趁机夺取了政权,代汉而立,建立了新朝。
但王莽的政权仅仅维持了1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而汉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就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因为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同时主张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
于是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今后法制指导思想。
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汉朝的法律形式则有。
1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
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
张汤所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汉律还有一个名称,“三尺法”,因为汉律是用三尺竹简书写的。
2令(临时发面的诏令)又叫做“诏”,是皇帝根据形式变化及时发布的。
“令”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3科(单行刑事条例)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
据刘熙的《释名》记载“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科是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
据《后汉书》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可见,汉朝的“科”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
4比(决事比,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5《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要知道早在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时,就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约法三章”。
在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
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
此外韩信制定“军法”,张苍定“章程”。
汉初的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西汉初年,由于统治者贯彻了“无为而治”的方针,法律相对较为省简,也比较稳定,自刘邦至汉武帝期间法律无大变化。
但汉武帝即位以后,连年对外战争,从而使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加强司法镇压,开始大规模增修法律。
汉武帝命张汤制定了《越宫律》27篇,这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又命赵禹制定了《朝律》6篇,这是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
这两部法规连同《九章律》,《旁章律》总计60篇,后人统称为汉律。
同时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汉武帝时期还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饮食法》。
为削弱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还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强对思想言论的控制。
至此,汉律的内容大量增加,体系庞杂,刑罚也相当严苛。
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灭亡,西汉的法律基本上无大变化。
后因“律令烦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约简法律之举,但也只是稍加删节,没有大的变化。
一直到西汉末年,王莽建立新朝,托古改制,全面废除了西汉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烦苛状况。
此后刘秀建立东汉王朝以后,废止王莽政权的法律,恢复了西汉的旧律,所谓“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同时发布了许多释奴法令和弛刑诏书,想以此缓和社会矛盾。
但由于西汉旧律的庞杂,烦苛,再加以东汉历代君主不断增加新的律令。
因此,东汉的法律仍是科条无限,庞杂烦苛。
章帝在廷尉陈宠的建议下,准备对律令进行一次大的删改,但旋即陈宠被免职,此事也未施行。
但到了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
应劭于建安六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势。
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
这种发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至于刑法的话,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像是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于是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至于改革内容的话,把黥刑(墨刑)改为髡
第二百四十二章 残酷至极的刑法
继续前文,据《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也曾经被人贩子给拐卖了,不过后来他总算和窦太后相认了,这算是一段比较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
这不是作者菌杜撰,而是真的,据史书记载,这位国舅爷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
很显然,这不是穷人家因生活艰难自愿卖儿卖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贩子拐卖。
因为窦家穷,所以被拐卖后,父母自然也没什么能力去寻找儿子,于是这位悲催的窦少君就这样被辗转拐卖了十几家,最后是被卖到了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也就是卖到山中挖小煤窑。
也不得不说,这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啊,至少从汉代就有了。
而在黑炭场里窦少君可谓是九死一生,不过总算还不错,十分的机敏,得到了主人的赏识,于是后来跟随主人一起去到了长安。
因为这位窦少君小同志被拐卖时已经能记事了,而且都说了,他是一个聪明伶俐的主,所以他记得自己的姓氏与家乡。
这时候已经长大的他听说汉文帝新立的皇后窦氏是自己家乡观津人,而窦姓不如李、王、张那么多,再对照新皇后的年龄,他认为这就是当年被选进皇宫的姐姐,于是果断的上书认亲。
而当时窦家的父母早已故去,难保不是人想冒认皇亲。
于是聪明的窦少君特意提到年少时曾跟着姐姐一起去采桑,还不小心从桑树上掉下来。
提起这样的细节,窦皇后不免就有了几分相信,禀告汉文帝后将其召进宫廷问话,有关家乡的事一一能对上。
那时候毕竟没有dna检测技术,纯靠据细节判断,所以窦氏依旧是将信将疑,于是再问你还记得什么事呀
而这位聪明的窦少君小同志果然聪明过人,而且记性超好,当即回答说。
“当年姐姐被选进宫时,和我在驿站中诀别,姐姐曾请求驿站的人给我洗了个澡,又让他们让我饱吃了一顿,才离开我而去。”
一入宫门深如海,当初姐姐临别时,对自己年幼的弟弟也就能做这些关爱了,这种细节任何人一生都忘不了的,于是窦皇后当即抱着弟弟大哭。
结局当然是皆大欢喜,包括皇帝也降旨,赐给田舍与金钱,并封侯。
可见在古代特别是蓄奴成风的汉代,将男孩子拐卖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隶,就如拐卖弱智者进黑砖窑一样,以此最大限度地从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将好好的孩子如窦少君弄残去乞讨,其收益不如奴工,且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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