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参见大总管
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
高祖即位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令(见隋代法规),制定法律。
到了武德元年十一月,颁行新格五十三条。
接着,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
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条,诏颁行天下。
与律同时制定的,还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
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
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唐代法规得到较大的发展,是在太宗贞观时期。
唐太宗是一位重视法制的皇帝。
他采纳了臣下提出的减轻刑罚的建议,命房玄龄等人修改法律。
房玄龄与主管部门,经过十年的努力,于贞观十一年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条;令三十卷,1546条(一说1590条)。
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敕三千余件中,定留七百条,编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
这次修定律令,也是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但作了较大的更动。
《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
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需要说明,因为上引各格均佚,所以其内容已无法考察,现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司为其篇目名称。
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尚书省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种是颁行天下的,叫做散颁格。
唐式见于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贞观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删垂拱式二十卷,开元式二十卷,均佚。
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加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唐代法规除律、令、格、式外,还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为一种法规的名称,始见于≈lt;周礼≈gt;“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
这里六典,指六官之典,即关于官制的法规。
唐代的典也是这个意思。唐玄宗开元时期编纂的《唐六典》,是关于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此书虽未正式颁行,但因它是排比现行令式编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视为一种法规,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
敕或称诏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内容相当庞杂。
大部分诏敕与法规无关,但有一部分诏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规范,应当算做是一种法规。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格式是从诏敕中选编出来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规,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诏敕又次之。
但在实际执行中,有诏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诏敕的效力反出于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过去办案的成例,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因此例也是一种法规。
不过唐代不象后来那样重视例,特别是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
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规的特点主要是1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2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
3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
4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来调整封建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所以,由此一来,唐代法规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将唐律连同疏议纳入≈lt;宋刑统≈gt;,当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于唐律。元《至元新格》二十篇,同于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恶、八议、官当之制,也都沿袭唐律。
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改为以六部名律,体例有所变更,但在内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响。
同时唐律对国外也有很大影响。
像是朝鲜、日本、越南诸国的古代法律,大半从摹仿唐律而来。
朝鲜的≈lt;高丽律≈gt;,日本的≈lt;大宝律令≈gt;、≈lt;近江令≈gt;,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陈太尊建中六年《国朝刑律》,都与中国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还值得一说的是秦朝的法制,总的来说,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变法以来,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
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
到后来,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法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可虽说如此,但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仍然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
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秦王朝存在的时间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在统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论及秦朝法律制度时,实际上包括了统一以前特别是秦始皇在位期间秦国的法制,并不单纯指统一以后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怎么说呢,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
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
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
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
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
至于主要特色的话,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像是,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
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
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
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
第二百四十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2、刑罚。
秦朝的刑罚种类如下
死刑要知道秦朝沿用了战国时期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和方法都很多,其中比较常用者如下
1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可以说相当无情。
3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4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作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包括
1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舂的意思即是一些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2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3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4罚作、复作。
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没”、“赎”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集解》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也就是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盗窃罪“盗”,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妄言罪所谓“妄言”,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非所宜言罪所谓“非所宜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此外还有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
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
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
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百姓有责,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
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则可以劳役抵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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