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参见大总管
“引”是商人运输货物的凭证,印有法定的重量单位。
明洪武元年修定的《盐引条例》,规定犯私盐罪者绞,有军器者斩。
其后在《大明律盐法》规定,凡犯私盐罪者杖100,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
明朝统治者凭借国家权力,将有较大市场、利润较大的商品垄断在官府手里,使民间商业的经营范围缩小,极大地限制了民间商业的发展。
对海上贸易,明初立法严禁私人出海,违者轻则杖100,重则处绞刑或斩刑。
到永乐、宣德两朝至嘉靖初期,海禁稍有放松,海上私人贸易迅速发展。
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三)
而在清律中,刑法是重要组成部分,它集历代刑法的大成,但有其明显的特点。
例如,把犯上罪列为十恶之首
所谓的犯上罪是指反对封建**统治的行为,被认为是“法不容宽”的罪行,一律加重处刑。
凡谋反、谋大逆,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同时,还扩大谋反罪的适用范围,凡上书奏事犯讳、奏疏不当,以反逆论罪。
到了乾隆年间,甚至连异姓人订盟结拜兄弟也要按谋叛律治罪。
顺治年间是严禁“盟社”,违者治罪。
清律还规定凡触犯皇帝尊严,蔑视皇帝权威,构成大不敬罪。
不依药方为皇帝“合和御药”,造御膳误犯食禁,御用车舆服饰保管不善,制造御用舟船不符标准等,都要以危害皇帝安全罪,处杖刑和徒刑。
清律中沿用明律中的“奸党”罪规定,严禁内外官交结朋党。
一经发现查获,本人处斩,妻流2000里。
这是为防备八旗诸王与地方官勾结,威胁皇权所作的规定。
同时摆创设江洋大盗罪的条款。
这是乾隆二十六年首次规定的罪命。
凡是滨海或沿江行劫客船者,为江洋大盗,只要得财,不论首从,皆拟斩决。
到嘉庆、道光年间,对江洋大盗防范更严,处刑更重,一经查获,立斩枭示,如拒捕杀人者,凌迟处死。
此外,清律对强盗罪处罚也十分严厉,凡已实施犯罪并未得财者,杖100,流3000里,得财者不论首从,皆斩。
对窃盗、侵占田产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处刑都比较重。
以及设有传罪的罪名。
因为清朝在嘉庆之后开始走下坡路,农民起义兴起,他们利用宗教形式组织群众,进行反抗,所以清律设这个罪名,显然是针对起义的农民。
像是嘉庆六年条例规定,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的为首者处绞刑。
此外还设有贩卖与吸食鸦片烟的罪名。
大家不要以为禁烟是近现代才有的事情,其实早在雍正七年,清政府就已经第一次颁布了禁烟令。
后来在嘉庆年间先后颁布10余道有关禁烟的法令,主要规定了吸食鸦片的罪名和罚则。
道光十九年颁布了《严禁鸦片烟草章程》39条,规定贩卖、吸食鸦片烟者,处杖刑。
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吸食者,处绞刑,从犯杖100,流3000里;船户、地保杖100,徒二年,失职的地方官交部严加议处。
然而,由于清政府上下官吏多卷入吸毒行列,加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支持国际贩毒集团向中国倾销鸦片,造成“法愈严而贩毒者愈多,吸食者越众”的状况。
鸦片战争失败后,上述禁烟之法也成了废纸。
还有就是清代的刑罚也发生一些变化,当时的刑罚制度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
另外,创设了“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类似明律中的“充军”刑,但比充军刑重。
林则徐就曾被道光皇帝“发遣”到新疆。
在死刑中除斩、绞之外,还设有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
随着司法镇压的加强,清代扩大了斩、绞刑的适用范围,在同治九年最后修订的《大清律》,有关绞斩的律例723条,适用斩、绞的罪名有1000个以上。
这充分暴露了清朝统治者的暴虐和对人民反抗的残酷镇压。
此外,清朝的贵族官僚之家普遍采用私刑,甚至把奴仆打死也不犯罪。
雍正在上谕中说:“凡旗下奴仆违犯教令,家主依法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仍照例不论。”
从而肯定了私刑的合法性。
惩罚“异端”思想,大兴文字狱,是清律和清代法制的重要特点。
清代推行文化高压政策,惩治所谓“异端”思想,即以反对封建**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启蒙民主主义思潮和具有民族意识的社会舆论,突出表现在大兴“文字狱”。
康熙年间,庄廷从明朝宰相大臣朱国祯的后人那里,买得一部《明史》中的《列朝诸臣传》尚未刊行的稿本,连同他自己所补写的崇祯历史,刊刻发行。
书中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不写清帝年号,而写南明年号。
此书被归安知县吴之荣告发。
当时,庄廷已死,清朝下令开棺戮尸,其兄弟、子侄及刻书者、读书者、保存该书者70余人,全部处死。
在乾隆时,清朝的文字狱达到了顶峰,次数之多,处刑之残酷,令人不忍直视。
例如,公元1755年,胡中藻在《坚磨生诗钞》中有“一把心肠论浊清”、“与一世争在丑夷”、“斯文欲被蛮”等句,被指责为在“清”的国号上加“浊”字,有夷、蛮等字样,犯了诋骂满人的罪行,胡中藻因此被处死。
又如,乾隆四十三年徐述夔写的《一柱楼诗》中,有“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明朝期振翩,一举去清都”等句,徐和儿子被戮尸,孙及校对人被处死。
此外,著名诗人沈德潜,因他的《咏黑牡丹》一诗中有“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的句子,也被剖棺戮尸。
从冯王孙所著《五经简咏》一书中,找出“飞龙大小见,亢悔更何年”;从石单槐所著《茶园诗钞》中找出“大道日以没,谁与相维持”;从祝庭舒所著《续三字经》中,找出“发被左,衣冠更。难华夏,遍地僧”等语,说他们反清复明,分别被戮尸、凌迟处死,子孙坐斩,家属发遣为奴。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文字狱有百余起之多,以“莫须有”的罪名横加杀戮,株连之广,惩罚之严,是历史上少见的。
文字狱是清朝统治者挑剔文字过错兴起的大狱,是专门对付文人的“特刑庭”,是统治者进行政治镇压、钳制思想,巩固其独裁统治的手段。
文字狱造成了政治局面和学术思想沉寂窒息,加深人民的不满,这是清王朝衰落和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清代,由于商品经济比前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超经济剥削有所削弱,引起民事法律的一系列变化,主要反映在有关身份关系和土地关系上。
清律中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共坐同食,彼此平等对待”,佃户一般可以自由退佃,自由迁徙,地主不能随便支配佃户人身。
雍正五年《钦定例》规定,地主私置板棍责打佃户者,杖80;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
这些规定反映法律对超经济奴役佃户的限制。
同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投身折酬”,这算是改变了唐宋以来民间债务关系中的超经济剥削。
还有提高雇工的法律地位。
在封建经济条件下,失去土地的农民,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有的从事农业、商业的雇工,有的从事家内奴仆。
乾隆年间修订《雇工人法》规定,家长擅自杀死无文契又受雇在五年以下的雇工人,同杀凡论,即同杀死一般人的法律论处。
以及允许奴婢赎身为民。
清代盛行蓄养奴婢,这些奴婢来
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
商业立法
清政府采取“利商”、“恤商”政策,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
康熙六年,也就是公元1667年,立法规定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不得强占关津要地妨碍商民贸易,否则要受刑事处罚。
雍正朝又以重刑惩治贵族官僚仗势欺凌商人的行为。
但在农与商的关系上,清朝仍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雍正上谕说:“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商皆其末也。”
这个政策表现在广设钞关,重征商税,实行重要商品的官营制度,对偷越关卡与漏税等行为,客商和地方官一并治罪。
对商人除征收关税外,还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盐税、矿税、茶税、酒税等。
禁海令和迁海令
清政府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政策。
顺治十二年首颁禁海令:“寸板不许下海”,违者不论官民按通敌罪论处,一律处斩,货物入官。
此后,顺治十八年、康熙元年、康熙十七年,三次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50里,焚毁沿海城廓庐舍,越界立斩,致使4000里海岸线人烟绝迹,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
康熙二十二年,统一台湾后,于次年放宽海禁,对外贸易兴起,刺激了手工业、造船业的发展。
清政府在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处设立海关,作为通商口岸。
在开放海禁的同时,清政府出于政治考虑,规定只准载重500石以下小船出海,并禁止粮食、兵器、木板、铁器、火药土硝、硫磺等出口。
到康熙五十六年再次颁布禁海令,停止与南洋的贸易,严禁卖船给外国人,严禁运粮出口,违者立斩。
直到雍正五年再次开放对南洋贸易。
但到乾隆二十二年又取消了三个口岸,只许广州一地继续通商,直到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对外通商口岸只限广州一地。
清政府以严法长期实行海禁,禁止或限制对外贸易,堵塞了海内外商品交流,阻碍了萌芽中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
除了法律外,还有司法机关,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和名称与唐宋时期基本相同,但职权管辖有所不同。
它设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刑部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大案件和审理中央百官案件。
大理寺不掌管审判,专门对刑部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
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三法司”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审判,叫“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后的判决必须报请皇帝批准。
清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与明代的基本相同。
中央的最高审级是“九卿会审”。
九卿是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组成。每年审理死刑案件的“秋审大典”,九卿都参加。
秋审是清代由朝廷官员定期复审外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明朝时便已有,它是在每年秋后霜降时举行的,清朝沿袭下来。
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做“斩立决”或“绞立决”,对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时重审决定。
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必须将有关案件先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处理意见,于五月中旬前分别送给九卿,供秋审参阅。
到八月份,九卿等官员到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
因人犯监禁在各省,秋审只凭检册审核。
秋审后,上奏朝廷,经皇帝御笔勾除者,才能正法。
秋审后不久,到霜降后10日,九卿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斩监候或绞监候的重囚犯进行复审的制度,叫朝审。
这是明英宗天顺三年首创的。
清代把处理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
明清时,除秋审和朝审外,还有“热审”。
这本来是中国古代于夏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
明成祖永乐二年重又实行,清康熙十年定为制度。
热审于每年小满后10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对不是犯死罪及流罪的犯人,酌情予以减等,笞刑杖刑宽免;监外带枷号的犯人,暂行保释去枷,到立秋后再补枷。
经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有四种处理方法: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奉祀。
“情实”,即罪情属实,处刑恰当,这类案件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
“缓决”,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或朝审时处理。
“可矜”,即案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予处死,一般属于老幼废疾等人犯罪。
“留养奉祀”,即情节虽严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予处死。
明清朝会审制度虽然存在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种种弊端,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监督。
除此之外,较出名的还有唐代的法律,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另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
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也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法规创始于唐高祖李渊武德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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