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帝
时间:2023-05-23 来源: 作者:一洗万古
徐知温扬了扬嘴角,道,“文氏效仿子路,便是效仿孔门十哲,同是孔圣人的孝子贤孙,哪里会不知道孔圣人的苦心呢”
“譬如,昔年子路为邵宰时,季氏以五月起长沟,子路见百姓困苦不堪,便以其私秩粟为浆饭,以饷起沟百姓。孔圣人闻之,因恐其‘侵官’,而使子贡往覆其饭,击毁其器。”
“圣人之行彪炳千秋,父亲如今,只须如法炮制,遣御史或手下官吏上奏言明琅州之事皆为文氏之过,但文氏所作所为,乃至种种‘侵官’举动,亦是受人所迫,逼不得已罢了。”
徐广的眼神闪烁了一下,他往后靠了一靠,肩膀那儿看上去像是忽然凹陷下去一块的模样,“就这些”
徐知温点了点头,笑道,“儿子能想到的,就是这些了。”
徐广偏了一下头,“我不信。”他顿了顿,又重复了一遍,“我不信你能做的只有这些。”
徐知温微笑不语。
徐广盯着他看了片刻,忽而又问道,“说到遣人上奏,你觉得遣谁较为妥当呢陶靖节如何”
徐知温笑着摇了摇头,朝徐广作揖道,“儿子这儿倒有一得力人,只是眼下还算不上可靠,要不要用他,还得请父亲为儿子掌一掌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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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绘事後素”与“过犹不及”都是《史记》里面有关卜商的梗。
卜商,字子夏。比孔子小四十四岁。
子夏问道:“‘姣美的笑容妩媚动人啊,明沏的眼珠流动生辉啊,信佛洁白的生绡染上了绚烂的文彩’,这三句是什么意思”
孔子回答说:“绘画要先有洁白的底子,然后再彩饰图画。”
子夏说:“是不是礼乐的产生在仁义之后呢”
孔子说:“卜商啊,现在可以和你讨论《诗经》了。”
子贡问道:“颛孙师和卜商那一位更强些”
孔子说:“颛孙师么,有些过分,卜商么,有些赶不上。”
子贡说:“那么颛孙师好一些吗”
孔子说:“过分和赶不上同样是不完美的。”
《史记》:卜商字子夏。少孔子四十四岁。
子夏问:“‘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
子曰:“绘事後素。”
曰:“礼後乎”
孔子曰:“商始可与言诗已矣。”
子贡问:“师与商孰贤”
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
“然则师愈与”
曰:“过犹不及。”
2《左传》:书退!国有大任,焉得专之!且侵官,冒也;失官,慢也;离局,奸也。有三罪焉,不可犯也!
栾书退下去!国家有重大任用,您哪能一人都包揽了!再说超越他人的职权是冒犯,丢弃自己的职责是怠慢,离开自己的部下是使部队混乱。这样做在您身上有三个罪名,不能触犯啊!
3徐知温这里行的“射覆”令中的典故是取自《反经》中“反仁义”的一段话。
4《反经》中的“反仁义”、“盗亦有道”与“侵官”典故的选段
强盗问他的头目盗跖:“当强盗也有道吗”
盗跖说:“当然有啊!天下什么事能离得了道呢当强盗的学问大着呢!
首先是‘妄意’,估计某处有多少财宝,值不值得动手,要计算得准确周到,——圣也;
清代灶丁生存环境与户籍管理
在我国传统社会,为了保障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行业劳动力充足,自古以来就有“编籍”的传统。灶丁就是这种传统体制下为官府直接控制的食盐生产者。
早在唐宋年间,灶丁的上述社会地位就已经确立明政府继承了前朝“编籍”的传统,灶丁作为在编户籍人口被称为“灶籍”,与匠籍、军籍同为明代三个特殊劳役的户籍。凡是被编为其中一籍者,其身份即成为世袭,不得更改。
三者当中,又以灶籍又称灶户的地位最低,与娼妓、戏子、奴隶等同被视为贱民。
他们受尽宫吏和盐商的盘剥,加以自然灾害和军输频仍,往往难以度日。
清初承明旧制,“编籍”传统得以保存,“凡藉有四曰军、曰民、曰匠、曰灶”。
但在清王朝立国后的顺治二年,上述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清王朝废除了手工业者的匠籍制度,使手工业者的身份获得了自由。
而食盐官榷,灶业世袭,灶丁身份依旧的局面却没有改变,“民籍之外,惟灶丁为世业”。
清政府之所以要维持灶丁的户籍不变,有学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方面是为了确保盐业生产有足够的人力,保护盐课收入不受改籍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灶户私卖食盐`。
灶丁被要求单独立籍,按规定,而且不准脱籍流徙,所以灶丁的身份低于一般民户。他们被束缚于灶籍,和明代的军籍、匠籍性质相同。
灶既以户称,自系以家为单位但一般法令皆以其为官盐的直接生产者的泛称或总称。就实际情况而言,各地名称不一。
清代两淮盐区的灶丁主要来源于二个方面:一是盐产区附近的贫苦大众。
由于淮盐主要产自海州、通州、盐场各属,因此,两淮灶丁多半来自上述滨海地区。这些人往往是通过“拨”、“占”或者是“招募”的方式划入灶籍的。尽管灶丁的生活十分艰辛,但对于那些毫无生活保障的贫苦大众而言,从事盐业生产,仍能可以看作是一份有一定保障的工作。
灶丁的另一个来源。为明代遗留下来的世袭灶户。
明代灶丁有专门的户籍,即灶籍,灶丁一旦编入灶籍,通常不得随便更改。由于受重课的压迫和战争的影响,明末灶丁纷纷逃亡。入清以后,政府采取给予适当补偿的办法,陆续将其招徕复业。复业后的灶丁数额往往要比原额少得多。
即便是到了清代,产盐最多的两淮盐场,其生产技术低下的局面依然没有多少改观,再加上自然条件义十分恶劣,因此,清代两淮灶丁的处境非常艰辛。
两淮灶丁制盐,“其制法,海盐有煎有晒”。无论是煎是晒,灶丁所必须承受的艰辛都是任人难以想像的。
以淮北为例,淮北以晒盐法产盐,靠日晒卤成盐,然“少阴晦则人力无所施。……又晒盐之场地深而盐沉,凡取盐者冬夏皆裸,阴寒下中,往往萎痹,故煎盐之户多盲,以目烁于火也;晒盐之户多跛,以骨柔于咸也”。灶丁生产条件之恶劣,由此可见一斑。
盐民的艰辛劳动,换取不了全家温饱,而且一年到头还得受到苛刻的王税、官税以及高利贷的重重盘剥,挣扎在死亡线上。
时至清代,灶丁的艰辛毫无改观,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之势。
清代,长期与灶丁生活在一起的泰州安丰场人盐民诗人吴嘉纪,对于灶丁生产生活条件的艰辛了如指掌,为此,他用其入木三分的诗篇,对此进行了催人泪下的描绘:白头灶户低草房,六月煎盐烈火旁;走出门前炎日里,偷闲一刻是乘凉;小舍熬盐火焰举,卤水沸腾烟莽莽;斯人身体亦犹人,何异鸡鹜釜中煮;今年春夏雨不息,沙柔泥淡绝卤汁;坐思烈火与烈日,求受此苦不可得。
吕星垣也说“刮土淋卤,翻盘煎盐,催赶烈日之中,坐愁霖雨之下,海滨穷民迫而为此,较之农夫耕作劳有甚焉”。
刘宏宇在谈到两淮盐课时,也曾指出“我国家以盐荚为利,筹用经也,其盐课之盛,无过两淮矣。然其所以足是课者,非取办于神造鬼输,实熬波之民并手抵足而为之也”。成千上万的“熬波之民”,穷年累月“栖止海滩,风雨不蔽,烟薰日炙,无间暑寒,其苦百倍于穷黎”。
如此恶劣的生产生活条件,使人们不禁发出了“农人之苦有春秋,灶民之苦无日昼”`的感叹。
为了保证食盐生产的稳定性,清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灶丁和盐户。
清代管理盐务的最高机构是户部,由户部山东清吏司掌管全国盐务政令,专司奏销考成。相关盐业事务,各省总督和巡抚直接对户部负责。各省督抚以下,于产盐区分别就事务繁简,设都转盐运使司,无运司的省份,则以盐法道、盐粮道、驿盐道或茶盐道兼理。其职责是“掌督察场民之生计与商之行息,而平其盐价等”。
此外,清政府还在所辖盐场各派大使,设立场官,场官的任务就是直接督率灶户的生产和盐课的征收。分工明确的各级盐务官员的设立,为清政府加强对灶丁的管理奠定了基础。为了确保盐业生产的稳定性并有效的打击与防范私盐,清政府就生产资料的管理、煎盐方法、食盐的收购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隆以前,两淮盐的生产以官煎制为主,尽管灶丁进行了不断的斗争,但生产资料依然由官府控制。自乾隆年间开始,这种情况开始逐渐发生变化。
首先,对草荡的管理更为灵活。草荡属官地,拨与灶户使用,严禁转移。即“两淮各场所产煎盐,红白荡草,不准灶户私卖,遇荡草丰产之年,红草有余,始听灶户出售,白草仍行禁止。如地棍奸灶,通同私贩,各按拟治罪。失察之该管分司场员,及州县等官,一并议处”。
但清初就己开始的私行典卖问题,却无法制止。面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清政府也意识到通过强硬措施加以禁止显然是不理性的,因此只是对典卖作了适当的限制。
大体情况是准许灶户在本属范围内典卖草荡,但不许灶户将草荡典卖给盐商私、平民,如果在该规定以前己经将草荡典卖给盐商或是其他乡民的,依据契约性质分别加以处理。但同时又规定“两淮范堤内外,蓄草荡地,灶户有图利私垦致碍淋煎者,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失察之场员,查恭议处”。
总之,清廷己不得不承认了典卖恰当的合法性。
对盘?的管理也更为自由。盘?原来是官批商铸,再卖给灶丁,为了防范灶私,官府限定盘?的数量,“两淮各场,煎盐盘?,晒盐砖池,原有定数成式,伤令分司场员,清查勘正,造册保查。由运司给发循环运簿,令场员将煎出出盐数按日登记,分别半月、一月查核一次,余盐尽归商买,如有伏火愈时、私添盘?及展宽地面,偷挖土池等弊,将灶户照贩私盐例治罪,其漏报之分司场员,分别恭处”。同时还规定,如果要更换盘?,需交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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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
清代盐商中的场商与灶户间的关系最为密切,明中叶以后,当盐课的征收方式开始“废本色纳盐之名,而尽征折色”,使灶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削弱,盐课纳银也使封建政权从盐业市场中脱离,成为坐收盐课的寄生者。而灶户的身份也从**政权的依附者,变成了“小商品生产者”,灶户和市场之间的联系加强,商业资本与灶户之间控制与依赖的关系正在逐步形成,这为盐商剥削灶户成为了可能。
“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在清代,盐商的垄断地位更为巩固,对盐买卖的垄断程度更为深刻,对灶户的剥削更为严重和肆无忌惮。清代场商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在生产领域对灶户的剥削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出租灶地”,与灶户建立起租佃关系。
所谓灶地是指在古代榷盐制度下,由国家把土地分给灶户设灶煮盐的土地。
灶户对灶地仅有使用权,并且同民户交地租一样,灶户要向国家交盐课,盐课的征收是以封建政权把土地分给灶户作为前提条件的,相当于农业中的地租。
明朝前期,榷盐制度是严格的官买官卖式,在此方式下,封建官府与灶户之间的关系很密切。
明朝中后期,中国古代榷盐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盐商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始从封建政府的“控制”下分离出来,中国帝制社会末期盐商阶层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此时“最大的商业资本之一”。
虽然在明初的一段时间里,官府还严格控制着盐业生产和盐税,“洪武中,每灶一丁,给工本钞二贯。又给以草荡灰场,此即官与牢盆之意也。”(《皇朝经世文编》)
后来开中制的实行打破了这种均衡,“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复初制。丙午岁,始置两淮盐官。吴元年置两浙。洪武初,诸产盐地次第设官。都转运盐使司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又陕西灵州盐课司一。”(《明史》)
盐商开始参与盐业生产,可以说,开中制是封建盐法变化的转折点,从此,商业资本开始插入盐业生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兼并是存在于帝制时代农业经济中一个难以改变的问题。少数大地主、大官僚为了占有更多的土地,以种种卑劣手段,巧取豪夺农民的土地而使其沦为佃农。这样,土地开始私有化。随着兼并程度的不断加深,农民与地主之间控制与依赖关系也在逐步的加强。
与民田一样,在帝制时代末期,灶地也处在被兼并的境地,灰场和草荡本来是灶丁们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存命脉,是由国家供给。
但是那些豪强、富商们为了垄断盐利,疯狂的兼并和买卖灶地,“夫欲晒土,必有摊场;欲煮卤,必有草荡。今之场荡,悉为总催者所并。”(《明经世文编》)
一般而言,土地兼并会导致兼并者与国家政权的矛盾,封建政府大多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值得注意的是,灶地被兼并后,封建国家采取的措施并不是抑制兼并,而是默许了这种兼并,并通过改变盐课的征收方式来维系国家对盐课的征收。
由征收实物改为征银,此法始于明代成化年间,也就是在此时,盐商队伍发生了分化,出现了边商与内商。
“……淮浙盐不能给,乃配支长芦、山东以给之。一人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赴。辄贸引于近地富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于各边中引者,谓之边商;于内地守支者,谓之内商。”(《明史》)
边商、内商的出现不仅使盐商进一步纳入盐业市场,而且也使一些商人资金投入更多,能承受风险更大,最终导致大盐商的出现。成化年间由征实物到征银的改革,虽取得一定效果,但“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一直到弘治年间,户部尚书叶淇变法,才使折色之法制度化。
嘉靖年间,虽然一些地区“稍复开中,边商中引,内商守支。”但是,许多地区已经完全使用“折色”,“自此法坏于折色,而商始不开屯。”(《清世祖实录》)
其实,盐课纳银与灶地私有化是相伴而行的两个过程。
在《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一文中作者通过对明朝历代盐商折色纳银多少的分析,认为明朝盐课银“从每引纳银八分增加到每引纳银三、四钱,直至一两三钱,意味着盐税在明王朝财政收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但是,这种转变的意义绝不仅如此。洪武年间每引只纳银八分表明当时封建政权主要不是向商人征税,而是直接榨取灶户、直接垄断盐的专卖来获取财政收入。”
成化、弘治后,当每引税银增加到三、四钱,甚至更多时,帝制政权已把征收商税作为从盐业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了。从现象看,帝制政权对商人的榨取是加重了,但是,这种现象实质上是反映了一个更为根本的事实:“封建政权正在逐步把对于盐业直接生产者的统治权转让给商人,商人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与剥削正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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